0035
个别行政措施,无论其为法令,或命令,或覆文,凡有执行权者,于其权限内,均得为之,惟76条1项之规定不变。
0036
1项-行政措施,应按语言本义及一般说法解释;有疑义时,如系涉及争讼,或有关规定罚则或科处刑罚,或限制人权,或损及他人既得权利,或相反便利私人之法律者,应从狭义解释;其余一概从广义解释。
2项-行政措施,不应扩及除明示以外之其它个案。
0037
有关外庭的行政措施,应以书面为之;如行政措施以委托方式为之,其执行状亦应以书面为之。
0038
行政措施,包括自动覆文在内,如有损及他人既得权利,或抵触法律或经批准的习惯之处无效,但有关主管明文附加取消条款者,不在此限。
0039
行政措施所附加的条件,仅以「Si」,「nisi」,「dummodo」但书形式表达者,才视作有效要件。
0040
行政措施的执行人,在未接获书状及未确认其信实与完整性之前,而执行其任务者无效;但其已由发布之主管获得通知者,不在此限。
0041
行政措施的执行人,如所受委托纯为执行任务,则不能拒绝执行;但明白显示此措施无效,或由于其它重大原因不能成立,或其所附条件尚未完成者,不在此限;但行政措施,如因人地环境,认系不宜执行,则执行人应中止执行;上述各节情况应即刻报告原发布主管。
0042
行政措施的执行人应依照命令的规定进行;如未满全命令文书内所附加的必要条件,及未遵照进行主要程序者,其执行无效。
0043
行政措施的执行人,得按其明智裁夺,以他人替代之;但禁止替代,或因才而指派,或已预定替代人者,不在此限;于此等情况,执行人仍得将准备工作委托他人。
0044
行政措施,亦得由执行人职务上之继任人,付诸实行,但其因才而指派者,不在此限。
0045
执行人在执行行政措施方式上,不拘有何错误,均得再次执行之。
0046
行政措施不因制定人权力解除而终止,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0047
行政措施由有关主管另一行政措施而撤销,仅在依法通知关系人时,始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