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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别法令及个别命令

发表时间:11-02-02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431
0048  
个别法令,乃由有关执行主管所发布的行政措施,藉以依法律规定,为个别事件,给予决定或任命,其本身并不假定有人曾作申请。
0049  
个别命令乃给予特定的个人或多人之法令,用以直接并依法使其做或不做某事,特别为督促法律的遵守。
0050  
主管在制订个别法令前,应查询必要的数据与证据,并尽可能聆听其权利或将受损者的意见。
0051  
个别法令的制订,应以书面为之,如系决定,至少应概述其动机。
0052  
个别法令仅对所论之事与所给之人发生效力;所给之人,无论其在何处,均受其约束,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053  
如法令互相抵触,特别法令在其特别所陈述者,优于一般法令;二者同为特别或同为一般法令时,其抵触部,后法令撤销前法令。
0054  
1项-个别法令,其使用委托执行人者,自执行时生效;否则,自制订法令者正式通知当事人时生效。
2项-个别法令,为能促其遵行,应以合法文件依法通知之。
0055  
如因极严重的理由,法令文件无法交付,在公证人或两位证人前,向法令针对之当事人宣读,作成笔录,经所有在场者签署,该法令即视同已经送达,37条及51条之规定不变。
0056  
法令针对的当事人依法受传唤接受或聆听法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拒绝签字,该法令视同已经送达。
0057  
1项-每当法律规定应制作法令,或经关系人合法提出获取法令之请求或诉愿,有关主管应于接获请求或诉愿三个月内处理之;法律另订时限,不在此限。
2项-时限届满,法令仍未发布,对再提诉愿而言,推定其为否定答复。
3项-推定的否定答复并不免除有关主管发布法令的责任,且对可能产生的损害,依照128条之规定,应负赔偿责任。
0058  
1项-个别法令因有关主管之合法撤销,并因其所执行之法律的终止,而丧失效力。
2项-个别命令,非以合法文件下达,随发布命令人权利的解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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