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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恩

发表时间:11-02-02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384
0076  
1项-特恩,乃以特别措施,为某些自然人或法人,由立法者及由其授权之执行主管所赐予的恩惠。
2项-逾百年,或其年代无法追忆的占有,促使推定特恩的赐予。
0077  
特恩应依361项之规定解释之,但其所采用之解释常应使享受人实际获得某种恩惠。
0078  
1项-特恩推定为永久性者,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2项-属人的特恩,即随人者,随其人而消失。
3项-属物的特恩,因物或地之消灭而终止;惟属地的特恩,如该地于五十年内恢复时,其特恩亦恢复。
0079  
特恩因有关主管依47条的规定撤销而终止,但81条的规定不变。
0080  
1项-任何特恩不因放弃而终止;但其放弃已为有关主管接受者,不在此限。
2项-自然人均得放弃仅为其本人利益所获得的特恩。
3项-个人不得放弃为法人,或因遵重地方或事物而赐予的特恩。法人如果放弃赐予其本身的特恩,有损于教会或他人,法人亦不得放弃之。
0081  
特恩不因赐予者的权力解除而消失;但赐予附「依我意愿」或其它同义条款者,不在此限。
0082  
与他人无负担的特恩,不因不使用或相反的使用而终止;其与他人有负担者,因法定时效届满而终止。
0083  
1项-特恩因赐予时所定之时限或个案之数目届满而终止;1422项的规定不变。
2项-因时势变迁,依有关主管之判断,特恩已成为有害或其行使已成为不合法时,其特恩亦终止。
0084  
妄用因特恩而赐予的权力,应褫夺其特恩;对严重妄用特恩者,警告无效之后,教长应撤销其本人所赐的特恩;如特恩为由宗座所赐者,教长应将此事报告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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