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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题 自然人及法人 第一章 自然人之法定条件

发表时间:11-02-02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302

0096  

人因洗礼加入基督的教会,成为教会内的人,并享有基督徒以其身份应有的权利与义务;惟须与教会共融而未受法定处罚者。
0097  
1项-年满十八岁者为成年人,十八岁以下者为未成年人。
2项-未成年而未满七岁者,为婴儿,视为无行为能力之人;年满七岁者,推定为有办别能力之人。
0098  
1项-成年人有能力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
2项-未成年人行使其权利时,依从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力;但神律或教会法对未成年人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有关监护人的设立及其权力,应遵照国法,唯教会法另有规定,或教区主教,对某些特定事件,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应另选监护人者,不在此限。
0099  
经常缺乏辨别能力者,视为无行为能力之人,视同婴儿。
0100  
凡人在其住所内者,为居民;在其准住所内者,为侨民;不在其住所或准住所者,视为旅客;在任何地方均无住所或准住所者,视为无定所人。
0101  
1项-子女的出生地,即使他是新受洗者,以其出生时父母的住所为出生地;父母无住所时,以父母的准住所为出生地;如父母无共同的住所或共同准住所时,以母亲之住所或准住所为出生地。
2项-无定所人的子女,以子女之出生处所为出生地,弃婴,则以其拾得处为出生地。
0102  
1项-住在某一堂区或至少教区内,以久居的意思无故而不变更者,或在该区居留实际已满五年者,即为设定其住所于该区。
2项-凡住在某一堂区内或至少教区内,有意居住至少三月,无故而不变更者,或在该处居留实际已满三月者,即为设定其准住所于该处。
3项-在堂区内之住所或准住所,谓之堂区住所,其在教区内者,虽不在堂区内,谓之教区住所。
0103  
修会或使徒生活团的成员,其所属会院的所在地,即为其住所设在地;准住所之设定,应遵守1022项的规定。
0104  
夫妇应有共同住所或准住所,但合法分居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时,双方得各有其住所或准住所。
0105  
1项-未成年人应以其管理人之住所或准住所,为其住所或准住所,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亦得设定自己的准住所;依国法规定,已合法获得独立的未成年人,且可设定自己的住所。
2项-凡人不因未成年,而以他种理由合法被交付监护或管理者,均以监护人或管理人之住所或准住所,为其住所或准住所。
0106  
凡离去而有意不返回其住所或准住所者,即丧失其住所或准住所;但105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0107  
1项-人藉其住所或准住所而属堂区主任司铎和教长。
2项-无定所人以其实际住在地之堂区主任或教长,为其堂区主任或教区教长。
3项-仅有教区住所或准住所者,以其实际住在地之堂区主任为其堂区主任。
0108  
1项-血亲的计算依亲系及亲等。
2项-直系血亲的计算,共同祖先除外,以一世为一亲等。
3项-旁系血亲的计算,共同祖先除外,有几世即有几亲,从两旁系计算之。
0109  
1项-姻亲产生于有效的婚姻,有效未遂的婚姻亦同,又姻亲存在于夫与妻的血亲间,和妻与夫的血亲间。
2项-姻亲的计算,夫的血亲亲系及亲等,为其妻的姻亲亲系及亲等;妻的血亲亲系及亲等为其夫的姻亲亲系及亲等。
0110  
依国法规定而收养的子女,其身份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同。
0111  
1项-属拉丁礼教会的父母,其子女因接受洗礼,而为拉丁礼教会的成员;如父母一方为非拉丁礼,但双方同意其子女接受拉丁教会洗礼者,亦同;缺乏此种同意,则其子女归父亲所属的礼仪教会。
2项-应受洗礼的人,满十四岁者,可自由选择在拉丁教会受洗,或在其它自治的礼仪教会受洗;如此,他即属于他所选的教会。
0112  
1项-受洗后,得加入独立的其它自治礼仪教会者为:
1.向圣座取得许可者;
2.夫妇结婚时或结婚后,一方声明转入对方的自治礼仪教会者;但在婚姻解除后,仍可自由回归拉丁礼教会。
3.12款所列者之子女,未满十四岁者;同样在混合婚姻中,天主教会一方的子女,依法转入他种礼仪教会者,均属各该自治礼仪教会。但年满十四岁后,则仍可回归拉丁礼教会。
2项-依自治的某种礼仪教会的礼节领受圣事,虽系常期之习惯,亦不因此而属于该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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