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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会职务之丧失

发表时间:11-02-02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264
0184     
1项-教会职务因预定时期已过,法定年龄届满,辞职、调职、免职及撤职而丧失。
2项-授予职务的上司,无论以任何方式丧失其权力,其前所授予的教会职务不因而丧失,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项-职务丧失生效后,应尽速通知所有对职务的授予有某种权利的人。
0185     
因年龄届满或辞职被接受而丧失职务者,可授予退休的荣誉。
0186     
因预定时期已过或年龄届满而丧失职务时,自接获有关主管书面通知后生效。
0187     
有辨别能力之人,有正当理由时,均得辞退教会的职务。
0188     
因重大而不合理之恐吓,或被诈欺,或因实质上的错误,或因买卖而行的辞职,依法无效。
0189     
1项-为使辞职生效,无论辞职需要接受与否,均应向有权授予该职务的当局以书面为之,或在二证人前以口头为之。
2项-辞职而无正当与相称理由时,教会当局不应照准。
3项-辞职需要照准时,在三月内未获照准者,辞职无效。不需要照准的辞职,辞职人依法声请后,立即生效。
4项-辞职生效前,辞职人得撤销之;生效后则再不能撤销;但辞职人得以他种名义再获得该职务。
0190     
1项-惟有对丧失的职务与委任的职务同时有权处理者,始得调动职务。
2项-未经本人同意而调职时,应有重大理由,同时常维护陈述对抗理由的权利,及依法定方式进行之。
3项-有效的调职,应以书面为之。
0191     
1项-调职时,原职之出缺与依法就任新职为同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有关主管另有命令者,不在此限。
2项-与原职务相结合的报酬,归被调职人,至其依法就任新职为止。
0192     
免职之成立,或因有关主管依法颁布的法令,并应遵守可能因合约而产生之权利;或因依194条之规定。
0193     
1项-某人之职务为无定期时,非有重大理由并照法定程序,不得免除之。
2项-同样某人的职务虽为定期者,但定期尚未届满前,亦可免职,但6243项的规定不变。
3项-某人的职务,依法律规定,由有关主管依其明智决断而授予者,亦得依该主管的判断,及正当理由而免除之。
4项-免职法令应以书面为之,否则无效。
0194     
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会职务即依法免除:
1. 丧失圣职身分者;
2. 公然背弃天主教会信仰或教会共融者;
3. 圣职人员非法结婚者,虽仅依国法结婚者亦同。
2项-上列23款之免职,惟经该主管认定后,始得强制执行。
0195     
某人之被免职,虽非由法律之规定,却因有关主管的法令为之者,而该职务又系其赖以维生时,该主管应照顾其生活至相当期间;另有办法者,不在此限。
0196     
1项-惩罚罪行的撤职,惟依法律规定,才能成立。
2项-撤职生效应依照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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