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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 圣职人员 第一章 圣职人员之培育

发表时间:11-02-02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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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服务圣职的人员,是教会的职责,而且是其本有的和专有的权利。

0233

1项-整个基督信徒的团体有培育圣召的职责,以足够供应整个教会的圣职需要;信徒家庭和教师,特别是司铎,尤其是堂区主任更应尽此职责。教区主教在教会,极须努力推行圣召,教导托付给他的子民有关圣职的重要性以及圣职人员在教会的需要性,并请他们关心及支持,教会为此设立的事业。

2项-司铎们,尤其是教区主教,须努力以言语和行动,使自忖有圣职圣召之成熟男子,得到细心的辅助,和相宜的准备。

0234

1项-已存在的小修院或其它类似的机构,应保存及维护,在其内为了培育圣召,应设法使宗教陶成,与人文和科学教育一并传授;而教区主教认为适宜时,应设立小修院或类似的机构。

2项-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不许可外,凡有意晋升司铎之青年,应受人文及科学的教育,藉此准备在本地接受高等教育。

0235

1项-有意晋升司铎的青年,应在大修院全部陶成时间中,接受适当的神修和司铎本有职务的教育,如教区主教认为环境有此需要,至少为期四年。

2项-凡在修院外合法居留者,教区主教应付托虔诚而适当的司铎照顾之,使之接受神修生活和纪律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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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终身执事职位者,须照主教团的规定,接受神修生活的熏陶,以及为善尽其本职的课业:

1.如为青年,应在某特定住所至少居留三年,但教区主教因重大原因另有安排者除外。

2.如为已婚或独身的成年人,应依主教团所规定的计划受三年的陶成。

0237

1项-在每一教区内,如有可能和益处,得设立一座大修院;否则,应将准备献身于圣职的修士,付托给其它修院,或成立教区联合修院。

2项-教区联合修院成立之前,必须将其成立及规章呈报圣座核准;若为整个地区设立修院,须由主教团申请批准,否则只须有关的主教申请即可。

0238

1项-合法成立的修院,依法在教会内享有法人身份。

2项-在办理一切事务时,院长为修院代表,但对某些事务主管当局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239

1项-在每一修院内应设院长一人,主持院务,如有需要得设副院长一人,总务一人。若修生在该院就读,亦须有教师,以教授合理安排的各种学科。

2项-在每一修院内,至少应有一位神师,但修生有自由就教主教为此职务所委派的其它司铎。

3项-在修院规章中,应拟定方法特别在遵守纪律方面,务使其它导师、教师,甚至修士在内,参与院长的管理工作。

0240

1项-除经常听告解的司铎外,应有其它听告解司铎定期前往修院;修士在不违反修院纪律下,得自由会见院内或院外的任何听告解司铎。

2项-在表决修士是否可晋升圣秩或遣离修院时,不得征求神师及听告解司铎的意见。

0241

1项-唯有在查考其人品、神修、智力、身心健康、意向纯正各方面后,认为适合长期献身于圣职的人,才可由教区主教准其进大修院。

2项-被录取前,须先提出领洗,坚振及其它按培育司铎所要求的文件。

3项-被录取者,如为从其它修院或修会所开除者,另外需要取得证明书,说明开除和离开修会的原因。

0242

1项-在每一个国家内,应有培育司铎的计划书,此计划书应遵照教会最高当局颁布的规则,由主教团制定,并经圣座核准;并于适应新的环境时,再得圣座批准;在此计划书内,制定修院培育修士的总纲,及适合每个地区或教省牧灵需要的普通规则。

2项-1项所提的培育计划的规则,在所有教区修院或联合修院内应一律遵守。

0243

此外,每一修院须有自己的章程,由教区主教批准,如为联合修院应由有关主教们批准;在此章程内应使司铎培育计划的规则,配合特殊情况,对修士之日常生活及整个修院之秩序和有关纪律之要点,尤其应有清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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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士在修院内的神修陶成与学术的培育要互相配合并妥善安排,务期循个人气质和人性的适当成熟,以获得福音精神和与基督之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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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藉属灵的陶成,使修士获得有效执行牧灵职务之能力,并应获得传教精神,学得常以活泼的信德及爱德,满全职务,促成自己的圣化;同时学得和人共处的各种德行,为使人性与超性的优点,达到恰当的协和。

2项-培育修士,即使修士深爱基督的教会,以谦虚及孝爱与伯铎之继位人教宗相联系,随从自己的主教如忠实的助手,对同事兄弟携手合作;藉在修院内的团体生活及与他人相处的友谊关系,准备与教区司铎,来日在教会服务时的同僚团结一起。

0246

1项-感恩圣祭,应为修院整个生活的中心,修士藉此每日分享基督的爱,心灵从此丰厚的泉源中,吸取使徒工作及神修生活的力量。

2项-应训练修士诵唱每日礼赞,藉此,天主的圣职人以教会名义,为托付与他的全体民众,以及全世界向天主祈祷。

3项-应培养修士对真福童贞玛利亚的敬礼,包含念玫瑰经的敬礼在内;应培养默祷和其它虔诚课业的练习,使修士因此学得祈祷的精神,并坚定其圣召。

4项-修士应养成多次领忏悔圣事的习惯,每人也宜自由选择神修生活导师,向他信赖地倾诉自己的心迹。

5项-修士每年应做退省。

0247

1项-以适当的教导,准备修士保持独身,使之明了独身为主赐的特恩,而引以为荣。

2项-有关教会内圣职人本有的责任和职务,必须使修士明了,亦不可隐瞒司铎生活的一切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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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识和一般文化的传授,应适应时、地之需要,同时在圣学上更应提供广泛而切实的知识,为能使修士在信德受滋养而根深蒂固后,向自己同时代的人,以适合他们心态的方式,宣讲福音的道理。

0249

在司铎培育计划中,务使修士不只专心学习其本国语言,而且要通晓拉丁文,并对其陶成及执行牧灵任务所必需的或有益的外文,也应有适当的认识。

0250

在修院内研读哲学及神学的课程,可按司铎培育计划依次或同时进行,至少该满六年,即专读哲学的时间应满二年,神学应满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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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哲学教学,必须采用永久健全的哲学遗产,并且注意到时代进展中的哲学研究,以便完成修士人性训练,使其理智锐敏,以适于进修神学。

0252

1项-对神学教育,应在信德的光照和训导权领导下施行,务使修士认识依据启示的全部天主教道理,作为自己属灵生活的滋养,并在执行职务时,能正确地宣讲并加以保护。

2项-修士应特别勤勉研习圣经,以获得全部圣经的知识。

3项-信理神学课程,应依据文字记载的天主圣言及圣传,藉此,修士特以圣多玛斯为师表,学习更深入地了解救赎的奥迹;同样亦教授伦理神学、牧灵神学、教会法、礼仪、教会历史以及其它辅助或按培育司铎计划所规定的特殊学科。

0253

1项-哲学、神学、教会法等科的教授,应由主教或有关的主教们聘请,他们必须备有圣德,并在大学或圣座承认的学院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2项-必须分别聘请 教授,以教授圣经、信理神学、伦理神学、礼仪、哲学、教会法、教会历史,以及其它具专门教学法的课程。

3项-严重失职的教授,应由1项所指当局解聘之。

0254

1项-教授在讲课时,常要顾及全部信德道理内部的一致与和谐,使修士感觉所学为一种学问;为达此目的在修院内应有人负责编排并调节全部课程。

2项-教导修生,应使之以自己适当的研究,能以科学方法验证问题;因此应有实习,让修士在教授的指导下,学习以自力完成所研究的课业。

0255

虽然在修院内,所有修士均应接受达成牧灵目的之培育,但仍应在修院内实施狭义的牧灵教育,使修士因此学得原则和技术,为能用来适应时地的需要,尽教导、圣化、管理天主子民的职务。

0256

1项-修士应学习特别与圣职有关的事项,尤其要学习教理教学的技术,练习讲道,并学习如何举行神圣敬礼,尤其施行圣事,如何在服务之堂区或尽其它职务时与人来往,包含与非天主教徒或无信仰者来往在内。

2项-应教导修士有关普世教会的需要,使其关心推动圣召、传教工作、经济及其它社会性的迫切问题。

0257

1项-修士的培育,务须使之不但为其归属的地区教会服务,而且应关心普世教会,准备献身为有严重迫切需要的其它地区教会服务。

2项-教区主教应设法,使愿意从自己的地区教会转移到其它地区教会的圣职人,有适当的准备,如学习地方语言,认识当地制度,社会形态、风俗习惯等,以便至该地执行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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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士为学习传教工作技术,应于学业进行期间,尤其在假期内,开始作牧灵实习,即在有经验的司铎指导下,作适合修士年龄、地方环境,并由教长所斟酌指派的实习。

0259

1项-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之有关主教,有权决定有关修院的高级行政及管理的事宜。

2项-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应多次亲自巡访修院,对于自己修士的培育及在该院讲授的神哲学课程,加以督导,并对修士的圣召、品性、虔诚、进步等,尤其针对将授予的圣职,进行了解。

0260

院长对修院之日常管理负责,众人应按照培育司铎计划及修院规则,在尽自己本有职务方面服从院长。

0261

1项-修院院长以及在其领导下的主任、教授等,皆应善尽职务,使修士妥善遵守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

2项-修院院长及教务主任,应尽力使教授按照培育司铎的计划及修院章程,善尽己职。

0262

修院不属于本堂管辖,除婚姻及985条所规定者外,为修院中的所有人,皆由修院院长或其代理人尽其堂区主任的职务。

0263

教区主教或联合修院的有关主教们,应缴纳共同协议中所指定的款项,以维持修院的设施及保养,修士的生活费用,教授的酬劳和修院其它需要。

0264

1项-为筹募修院的费用,除1266条所指的献金外,主教得在教区内制定捐税。

2项-应负担修院的捐税者,为一切教会法人连设立在教区内的私立法人在内,但赖救济维生者,或为推动教会的公益而设的学习或教学的团体不在此限;此类捐税应该是一般性的,配合负担人的收入及按修院的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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