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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启示的本质

发表时间:11-02-11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540

天主众仆之仆,保禄主教,偕同神圣会议之诸位教长,为永久纪念事。 
  
    绪言 

    1 神圣的公议会,虔诚地听取天主圣言,而忠实地宣布,正是谨遵圣若望所说的话:“我们把这永远的生命传报给你们,因为这生命原与父同在,且已显示了给我们,我们就把所见所闻的,也传报给你们,好使你们也与我们共融,而使我们共融于父和他的子
耶稣基督内。”(若壹:一,2-3)。因此,谨随特伦多及梵蒂冈第一届公会议的足迹,愿陈述有关天主所启示及其传授正统道理的真义,为使世界因倾听救世福音而信从,因信从而期望,因期望而爱慕。(一) 
  
    第一章 论启示的本质 

    启示的性质及其对象 

    2 天主因祂的慈善和智慧,乐意把自己启示给人,并使人认识祂旨意的奥秘(参阅弗:一,9)。因此人颣藉成为血肉的圣言基督,在圣神内接近父,并成为参与天主性体的人(参阅弗:二,;伯后:一,4)。所以不可见的天主(参阅哥:一,15:弟前:一,17)为了祂无穷的爱情,藉启示与人交谈,宛如朋友(参阅出:卅二,11:若:十五,14,15:巴:三,38)为邀请人同祂结盟,且收纳人入盟。这启示的计划(Oeconomia Revelationis)藉内在彼此联系的动作和言语形成;以至天主在救援史里所兴办的工程,彰明并坚强了用言语所表明的道理及事物;而言语则宣讲工程,并阐明其中含有的奥迹。关于天主以及人类得救的深奥真理,在基督内照射出来,
基督是全部启示的中介及满全。(二) 

    福音启示的准备 

    3 天主藉圣言创造(参阅若:一,3)并保存万物,在受造物内经常向人证明祂的存在(参阅罗:一,19-20),给人打开天上救援的道路,更从开始时,就把自已显示给原祖父母。在他们堕落之后,天主许下救赎,重振他们获救的希望(参阅创:三,15)。天主又不断地照顾人类,赐给一切恒心行善,寻求救援的人永生(参阅罗:二,6-7)。天主在适当的时期召叫亚巴郎,使他成为一个强大民族(参阅创:十二,2)。圣祖以后,天主藉梅瑟和先知,教导这个民族,使之承认祂是唯一的,生活的真天主,上智的父及公义的审判者,并叫他们期待预许的救世者。如此,天主历经许多世代给福音预备了道路。 

    启示在
基督内完成 

    4 天主曾多次并以多种方式,藉着先知说过话以后,“在这末期藉着圣子对我们说了话”(希一,1-22)。天主派遣自己的圣子,即光照所有人的永远圣言,居于人间,并给人讲述天主的奥秘(参阅若:一,1-18)。所以
耶稣基督,成了血肉的圣言,被派遣为“人对人”(三)“讲论天主的话”(若:三,34):并完成了父托给神当作的救援工作(参阅若:五,36:十七,4)。因此,谁看见了神,就是看见了父(参阅若:十四,9)。祂以自己整个的亲临及表现,并以言以行,以标记和奇迹,特别以自己的死亡及从死者中光荣的复活,最后藉被遣来的真理之神,圆满地完成启示,并用天主的证据证实:就是天主与我们同在,为从罪恶及死亡的黑暗中,拯救我们,并使我们复活而入永生。 

    所以
基督的工程(Oeconomia christiana),既是新而决定性的盟约,将永不废除。在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光荣显现之前(参阅弟前:六,14,铎:二,13),已经不需要再等待任何新的公共启示。 

    启示要以
信仰接受 

    5 对于启示的天主该尽“信德的服从”(参阅罗:一,5;罗:十六,26;格后:十,5-6):人因此服从,自由的把自己整个托付给天主,“对于启示的天主应尽理智与意志的信从”,(四)并甘心情愿顺从由天主而来的启示。为达成这种信德,需要天主圣宠的引导和帮助,并需要圣神的内在助佑。圣神感动人心,使人归向天主,开人心目,并赏赐“人人信服真理的甘饴”(五)。为达到启示更深的了解,同一圣神常不断地用自己的恩惠,使
信仰更完善。 

    启示的真理 

    6 天主愿意藉启示,把自己以及其愿人类得救的永远计划,显示并通传与人,“就是为使人分享天主的美善,这美善完全超过人类智能的领悟”。 (六) 

    神圣的公议会承认“天主,万物的根源及归宿,藉人类理智的本性之光,从受造物中确实能够被认识”(参阅罗:一,20);但仍训示说:“关于那些原本为人类所能通达的天主事理,而在人类现实的状况下,能够容易地、确切地、和无讹地被所有的人认识”(七),仍当归功于天主的启示。 

    附注 第一章 

    (一)参阅圣奥斯定“论乡民要理教授”四章八节:拉丁教父集四十,三一六栏。
 
    (二)参阅玛:十一,27;若:一,14及17;十四,6;十七,1--3;格后:三,16及四,6;弗:一,3--14。 

    (三)致狄奥尼特书七章四节,Funk版,宗徒时代之教父集,卷一,四○三页。 

    (四)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论公教信仰之教议宪章,第三章论
信仰:Denz. 一七八○(三○○八)。
 
    (五)雅莱(Araus)第二届会议第7条:Denz. 一八○(三七七);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 1.c.:Denz. 一七九一(三○一○)。 

    (六)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论公教
信仰
之教义宪章,第二章论启示:Denz. 一七八六(三○○五) 

    (七)同上Denz. 一七八五及一七八六(三○○四及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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