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凡与宗座亲睦交往之诸位可敬神昆: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主教以及其他教区首长:
论处在现代家庭和社会环境及需求下的信友婚姻,以及与此有关的谬论及恶俗。
教宗庇护十一世致候诸位可敬神昆并给予宗徒遐福。
引言
1 可敬神昆,圣洁婚姻何其崇高,由此可见一斑。永生圣父之子基督,取了堕落的人性后,不仅将家庭基石和人类社会的原始,特意容纳在祂革新人类的圣爱靡穷的计划中,而且将它恢復到创立伊始所有的完整,并升格它为新约中「伟大的」圣事(弗,五、三二),因而又将其法度纲纪委托其净配教会管理。(1)
2 为使各地域各时代的人们,由婚姻的革新而获致预期的效果,人们的理智首先应了解基督对婚姻所宣佈的纯真道理;其次,信友夫妻靠了天主内在的圣宠,脆弱的意志得到增强后,应当依照耶穌基督纯洁的律令,调整所有思想行动,俾能为自身及家庭获取幸福与和平。
3 但,相反的,不唯吾人由这宗座的守望台,即你们,可敬神昆,亦会看到,并与吾人同感悲哀,很多人忘记了天主革新婚姻的工程,对信友婚姻的神圣,不是置诸不理,便是悍然否认,并凭著某些新奇而邪恶的虚伪伦理原则,到处予以践踏。(2)这些为害无穷的谬论与恶俗,已开始渗透在信友们中间,并且不知不觉地逐渐深入。吾人认为吾人既负有基督地上代表及至高司牧和导师的职责,理应大声疾呼,使委托于吾人的神羊,躲开毒恶的草,以期在可能范围内使他们不受损害。
通谕内容
4 故此,吾人步武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芳踪,立意向你们,可敬神昆,并通过你们向整个教会及全球人类,陈述信友婚姻的性质、崇高及其对家庭和人类所有好处及恩泽;又立意将违反福音上主要项目的谬论和违反夫妻生活的弊端,予以揭穿;最后亦将指出若干特殊的补救办法。前任教宗良十三世五十年前所颁佈有关信友婚姻的「玄妙莫测」通谕,吾人视同出自吾人手笔,并特此加以追认。除为了适应现代需要,对某几点不得不稍加详叙外,良十三世的通谕不唯未曾过时,而且保有全部效力,特此声明。
婚姻与天主
5 此通谕几乎全部为了辩护这几点:婚姻乃天主所建立;婚姻的圣事地位;及其牢不可破的永久性。故劈头应将无可动摇与神圣不可侵犯的一端基本道理树立起来:婚姻的建立与革新纯係天主的作为,人无预焉。维护、巩固并提高婚姻的律令并非人为的,乃是创造人性的天主和革新人性的基督的圣旨。这些律令决不为人的意愿及夫妻们的默契所左右。此乃由圣经而来的道理;此乃教会永久而普遍的传统;此乃脱利腾公会议的隆重决议。该会议曾引用圣经的语句,宣佈并肯定:婚姻链锁的永久不可拆散性及单一性和巩固性乃天主所钦定。
婚姻与人
6 但是,虽说婚姻本质上是由天主建立,但人的意志亦有其极端重要的一份。因为个别婚姻的成立,即此男与此女的结合,非有二人的自由同意不为功。这种双方用以授受婚姻固有权利的出自意志的自由行为,为成立真正婚姻极度重要,任何人世间的权力不能取代(C. J. C. can.1081)。不过,如所週知,这自由只限于男女是否有意结婚,和是否有意与此人结婚而已;婚姻的性质,与人的自由毫无关係。人一度结婚之后,便该服从天主的律令及婚姻本质上所有特徵。天神博士论及婚姻的信实与子女时说:「这些,出自婚姻契约本身;做成婚姻的同意如果含有违反这些的情事,则该婚姻非真正婚姻」。(S. Thomas, Summa Theologiae, P.III, Supplem., Q. XLIX, art. 3) (3)
7 因了婚姻,二人的心神互相结合并熔铸为一,心神的结合先于肉体的结合,并较肉体的结合更为亲密。这结合并非出源于感官或胸襟所有浮动的情愫,乃出源于两个意志的审慎而坚决的志向。依照天主的规定,是由两个心神的这种结合而产生神圣不可侵犯的婚姻链锁。(4)
8 这契约本有而特殊的性质,使婚姻与出自盲目本能的畜类的结合,相去有若天渊。因为畜类无所谓理智和意志。同时,又与人们的野合大相逕庭,因为野合全无所谓两个意志真诚的结合,并缺乏任何同居的权利。(5)
9 是故,对这种违反理智和人性的丑恶结合,合法当局有加以约束,阻止并惩处的权利与义务。可是,一谈到出自人性本身的事宜时,则良十三世的意见非常正确。他说:「毫无疑惑,人在选择生活种类上有权任意择取二者之一:实践耶穌基督的童贞劝谕,抑或结婚。任何人为的法律无权剥夺人们天赋的结婚权利,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人们生育子女,因为这是天主自初建立婚姻的特殊原因:『你们要生育繁殖』。(创,一、二八)」(新事通谕,12) (6)
10 所以,真正的婚姻是由天主和人的意志共同成立的。婚姻的建立、宗旨、律令与好处出自天主;个别的婚姻以及与这相连的由天主钦定的义务和权利则出于人;因为是人,赖天主助佑,将自己本身慷慨地永久交付与对方。(7)
第一章 婚姻的三项好处
11 在开始陈述婚姻的好处是什么以及何其伟大之前,吾人即记起吾人最近曾以”Ad Salutem”通谕庆祝其一千五百週年大典的鼎鼎大名的教会圣师圣奥斯定的话来。他说:「子女、信实、圣事三项好处,便是婚姻之所以为好的理由」(S. Augustinus, De Bono Conjug. c.24 n.32)。这三项好处何以理应称为信友婚姻全部道理的总括,圣师自己曾清晰地声明:「信实使人不与婚姻以外的男或女结合;子女要人恩爱地接受之,宽厚地抚养之,虔敬地教育之;圣事使夫妻不得离异,离异后不得另娶或再嫁,即使为了子女的原故。这是婚姻的准则,用以点缀本性的多产和制止物慾的跋扈」。(S. August., De Gen. ad Litt., lib. IX. c. 7, n.12) (8)
婚姻的第一项好处—子女
12 子女在婚姻好处中位居首席。诚然,人类的创造者,由于其本性宽仁,立意要人作祂传生人类的辅助者。当祂在地堂里建立婚姻时,已向原祖并透过原祖向一切夫妻们说过:「你们要生育繁殖,遍满大地」(创,一、二八)。圣奥斯定曾由保禄宗徒的话里巧妙地发掘了这点。他说:「婚姻是为了生育;宗徒这样说:『我要青年女人结婚』好像有人在问他『为什么?』他马上接著说:『生育子女,并作母亲』(弟前五、一四)」(S. August., De Bono Conjug. c.24 n.32)。(9)
13 子女是天主多大的恩惠,是婚姻多大的好处,可由人的地位及其最高宗旨见到。人单以拥有灵性一点,已超出一切有形的受造物。加以,天主要人类繁殖,不只为了保存人类并使之遍满大地,尤其为了使之成为敬礼天主者,使之在世认识爱慕天主,最后永远在天上享有天主。这宗旨又因了人类被升格到超性领域的奇妙事实,已超出了人们目所见,耳所闻和心所想到的一切。显而易见,由天主的万能与夫妻的合作而出生的子女,是天主伟大的恩赐,是婚姻杰出的果实。
14 此外,父母应当明瞭,他们的使命,并不限于为这世界保存人类,并陶冶出任何种敬礼天主者,他们的使命是给基督的教会产生子民,繁殖「圣人的同胞和天主的家人」(弗,二、十九),使天主的百姓与敬礼救主的人日益增多。固然,信友夫妻,虽说本身已经圣化,但不能将其超性生命通传子女,而且本性的生育,已成为将原罪遗毒通传与子女的所谓死亡的途径;然而,在某种方式下,他们仍能有份于地堂里的原始婚姻;因为他们有权将其子女献与教会,使这多产的母亲,产生天主子女的教会,以圣洗圣事,将他们再生于超性的义德,使之成为基督的肢体,有份于不死的生命,以及吾人所渴望的永福的继承人。
15 为母亲的,如果是真正信友的话,一考虑到这些,必能领悟救主论母亲所说的那段话,是具有某种崇高意义而又充满安慰的。祂说:「女人……分娩婴儿后,为了欢乐,已忘记了痛苦,因为在世上出生了一个人」(若,十六、二一)。(10)她在战胜了出自母亲职务的所有痛苦、顾虑与负担后,较诸罗马夫人—额拉古的母亲—更能理直气壮地为了子女成行而自豪于主内。故夫妻二人应以愉快和感恩的心情,由天主手内接受子女,视同天主委托他们的宝贝,不应用来专图本身及国家利益,而应在审判时连同利息归还天主。
子女的教育
16 婚姻的好处—子女,并不因生育而告完成,还须加以适当的教育。上智的天主,倘只赐人以生育的能力和权利,而不委人以教育的职责和任务,则其对出世的子女及整个人类的照拂,便有失周到。尽人皆知,子女连在本性生活上亦无力自给自足,在超性生活上更是如此。他们需要别人多年的扶助,啟迪和教育。明显的,这教养子女的义务,按本性的需求和天主的命令,首先应属于生育子女者。父母决不能将这一度开始而尚未完成的工作予以放弃,使子女陷入无可倖免的毁灭中。但为顾全子女如此需要的教育,最好不过的方法便是婚姻。因为在婚姻内,父母为不可拆散的链锁所联繫,常能获得彼此的合作与扶掖。
17 关于青年教育,因为在其它机会里,吾人曾做了详尽的讨论,此处只把圣奥斯定的话再度提出,以概括其它一切:「子女……应恩爱地接受之……虔敬地教育之」。对这点,圣教法典亦做了有力的声明:「婚姻的首要宗旨是生育并教养子女。」(C. J. C. can. 1013)(11)
18 最后,还有不能不提及的一点是:委托于父母的两项有关子女的任务既如此高尚而关係重大,则合法地运用天主为育孕新生命而畀予的机能,自然是婚姻专有的权利与特恩。故这机能的运用,依照造物主的律令和自然法,应绝对局限于婚姻的神圣范围内。(12)
婚姻的第二项好处—信实
19 如上所述,信实是圣奥斯定所说婚姻的第二项好处。信实要夫妻互相忠实于履行其婚姻誓约。此誓约是经由天主的律令所准定的。因此誓约,夫妻只对其对方负有义务;因係义务,故一方不准拒绝他方;因係只对其对方负有的义务,故不准施之于任何其他人。此外,凡违反天主律令及夫妻信实的事,是决不能许可的,夫妻之间亦不得如此行事。(13)
绝对一夫一妻制
20 因此,信实的第一要求便是绝对的单一性;这是造物主对原祖的婚姻所釐定的法令;因为天主要他们的婚姻只实现于一男一女之间。虽然以后至高立法者天主,曾暂时将这原始的法令稍加放宽,但无可置疑的是:婚姻的单一性已由福音法令全部恢復到旧日的完整,昔日的免除已被取消。基督的圣言,以及教会永恆不变的言论和作风,便是明证。所以脱利腾公会议隆重声明说:「既然基督明白宣佈了『故此他们已非两个而是一体』,则婚姻链锁所结合的只是男女二人了。」(Conc. Trident., Sess. XXIV)
贞操
21 为了保持婚姻的围墙不遭受任何侵扰,基督不独宣判任何同时性或先后性的多夫多妻,以及一切外在的丑恶行为为违法的,而且连这等故意的思想及愿望,亦予禁止。祂说:「但我给你们说:凡为贪恋妇女而瞧看她的,在心里已奸淫了她」(玛,五、二八)。基督的圣言决不会因了夫妻中一方的同意而失其效力;因为这句话所宣佈的是出乎天主及人性的律令,人的意志决不能摧毁或歪曲之。(14)
22 连夫妻们的亲密过从亦应具有贞操的戳记,俾使婚姻的好处—信实,闪耀著应有的光辉。夫妻应在一切行动上遵循天主及出乎人性的律令,唯恭唯谨地服从天主至圣至智的意旨。(15)
夫妻爱
23 这信实,圣奥斯定很确当地称之,为「贞操的信实」。这贞操的信实因了卓越的夫妻爱便一变而为比较容易,比较甜美,比较崇高的责任。夫妻爱深入到婚姻生活的每种任务,在信友婚姻里佔著首席。婚姻的信实要夫妻以某种特殊的,神圣的,纯真的爱来互相结合,他们不应相恋如奸夫奸妇,而应如基督之爱了教会。这是保禄宗徒所定的规律。他说:「丈夫们,你们要爱你们的妻子,犹如基督爱了教会」(弗,五、二五)。基督以无限的爱爱其净配,祂决不为自身的好处著想,而是唯其净配的利益是图的。吾人所讲的爱不仅建筑在很快消失的肉情的偏向和甘美的言语上,而且是奠基于由衷的情感和以事实为依据的爱,因为「夫爱之诚,唯在实行耳」(16)。还有,夫妻爱不独包括在家庭生活方面的互助,而且还该延伸到神修生活方面。夫妻应特别互相帮忙,来促进并完成内修,使得因了同居共处,双方的品德日益进步,尤其是爱主爱人之德,因为「全部法律及先知都繫于这条诫命」(玛,二二、四○)。基督是天主给人标榜的一切美德的绝对的模范。一切人们,无论生活在怎样的处境下,亦无论度著那一种生活,只要是无碍于道义的生活,可能亦应当则效基督,同时,倚仗天主助佑,抵达全德的极峰;这有许多圣人的表样作证。
24 夫妻互相帮助,促进内修,彼此鼓励,成全自己,根据罗马要理,可以正确地称为婚姻的首要原因及理由,只要不把婚姻严格地看作专门生育并教养子女的组织,而只广泛地视为男女二人毕生同居共处的社团。(17)
25 婚姻所包括的其它权利义务亦应以爱德为准绳;保禄宗徒所说:「丈夫应当对妻子尽义务,妻子对丈夫亦应如此」的话,不应单视作一种正义的法令,而应亦把它看成爱德的规律。(18)
夫妻爱的秩序
26 最后,家庭因了夫妻爱的链锁获得稳固之后,还须实现圣奥斯定所构的「爱的秩序」。这秩序包括:丈夫是妻子和子女的头,妻子应爽快和由衷地服从丈夫。这是圣保禄所嘱咐的:「妇女应服从丈夫,如同服从天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妇女的头,犹如基督是教会的头一样。」(弗,五、二二至二三)
27 这种服从并不否定亦不取消妇女因其为人的尊严及其为妻、为母、为伴侣的高尚职务所应充份享有的自由;亦不强她服从丈夫任何意愿;如果丈夫的命令违反理智,或与妻子的地位不相宜时,则妻子不必服从。并且,人们不得视妻子为法律上所谓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了缺乏成熟的判断力,或对人对事的无知,普通不准他们自由行使其权利。不过,只禁止有碍家政的过度的放任,禁止在这家庭的身体上心首异处,使家庭遭受严重损失或使之濒临毁灭的危险。丈夫如果头,女人则是心;丈夫在治理家政上固然执牛耳,女人可能亦应当在爱情上居鰲头。
28 妻子服从丈夫的程度、方式,因了人、地、时间的不同而有异;而且若丈夫有亏职守,妻子应代之治理家政。但由天主建立的家庭组织及其所奠定的基本法令,无论何时何地不准加以推翻或触犯。(19)
29 关于夫妻间的秩序,良十三世在其上述「玄妙莫测」通谕中很智慧地说:「丈夫是一家之长和妻子的头;妻子因係丈夫的骨肉,固应附属并听命于丈夫,但不应像奴婢似的,而应当是伴侣。意即这种服从不应有损道义和尊严。就因为家长是基督的肖像,服从者是教会的肖像,故天主的爱永久应是他们职务的调协者。」(玄妙莫测,10) (20)
30 单一性、贞操、爱德、合乎道义与尊严的服从,便是信实所包括的种种。这些名词,个个代表著夫妻及婚姻的利益,个个有保证并增进婚姻的和平、尊严与幸福的效能。无怪乎信实常被列入婚姻本有而杰出的好处之一。
婚姻的第三项好处—圣事
31 但,会聚诸多恩泽于一身的婚姻,因了第三项好处,即吾人根据圣奥斯定称之为圣事者,而倍加圆满和充实。圣事的含意是婚姻链锁的不可拆散性,和婚姻契约为基督祝圣并升格为表现圣宠的有效外记的所谓圣事性。
绝对不可拆散制
32 首先,基督曾力言婚姻誓约的不可拆散性。祂说:「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一九,六)。又说:「凡人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另娶,是犯奸淫;凡娶他人所休者,亦是犯奸淫。」(路,一六,一八)
33 圣奥斯定曾肯定:婚姻的好处—圣事,便是不可拆散制。他清楚地说:「圣事要夫妻不得离异,离异后不得另娶再嫁,即使为了子女的原故。」(S. August., De Gen. ad litt., Iib. IX, c. 7, n.12)
34 一切真正婚姻皆为不可拆散者,即使其不可拆散的程度,并非每种婚姻完全一致的。因为天主所说:「天主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的话,是指原祖的婚姻—后世一切婚姻的原始模型—而说的;所以理应对一切真正婚姻有效。虽说基督降生前,原始法律的崇高与严格性受到削弱,致使梅瑟为了人们心硬,准许天主的百姓,为了一定的原因而休妻,可是基督以其最高立法权,已将这过度宽大的许可予以收回,并以不可或忘的「天主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的话,将原始律令全部恢復。故此,前任教宗庇护六世在答覆阿格连主教的书信中很智慧地说:「由此可见,婚姻即使在纯本性地位上,即在被提升为正式圣事以前好久,已由天主钦定为附带有任何国家法律不能撤销的永久不可拆散性的组织。为此,圣事与婚姻虽说可能分离,例如教外人间的婚姻,然而就连在这种婚姻里,只因它是真正的婚姻,便应当而且实际上真存在著永久性的链锁;这链锁自最初就因天主的律令,这样紧繫于婚姻,致使任何国家权力,对之无能为力。所以,人们缔结的婚姻,如果是真正婚姻,那末,这婚姻便附带有因天主律令而紧繫于一切真正婚姻的永久性链锁;如果人们认为没有这永久性链锁,那末,这婚姻便不成其为婚姻,而是违反天主律令的非法结合,这种婚姻不得缔结之,更不得维持之。」(Pius VI. Rescript. ad Episc. Agriens., II Jul. 1789) (21)
35 虽说这律令似乎可能有少数的例外,就如教外人的纯本性婚姻或信友间的未遂圣事婚姻;但这例外,与人的意志以及人世间任何权力无关,而是出乎天主的律令的;而这律令的卫护者和解释者,则只有基督的教会。(22)不过,无论如何,亦不拘为了什么理由,这例外决不可能适用于既遂圣事婚姻。因为在既遂圣事婚姻里,夫妻誓约完成得充份十足,故依照天主的意旨,其巩固性与不可拆散性非常坚强,致使人世间任何权力没有解散它的可能。
既遂圣事婚姻不可拆散的理由
36 倘吾人有意对天主这种意旨的内在理由,敬谨地加以追究,则这理由在信友婚姻的奥祕意义里不难找到;而这奥祕意义在信友既遂婚姻里实现得最充份最完全。一如吾人自始援引过的,保禄宗徒在致厄弗所人书中,曾经指出,信友的婚姻将基督与教会的结合表现得极其完全,他说:「这圣事是伟大的,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五,三二)。基督生活一天,教会在基督内生活一天,他们间的结合便永不能分离。圣奥斯定对这点曾滔滔雄辩说:「在基督和教会中间,这点是永存不变的:双方皆永远生活,永不为任何离异所分散。故在天主圣城—教会—内,虽说女人出嫁,男人娶妻是为了传生人类,但如果女人胎荒,仍不准男方离弃她而另娶其他有生育机能者。谁擅敢这样做,便是通奸。女方再嫁亦同样有罪。这是福音上的律令而不是人为的法令。(人为的法令准许人们在休妻手续告竣后,可以同其他人结婚而无罪,就如基督所说,梅瑟曾因伊撒尔人的心硬而准许他们休妻。)」(S. August. De Nupt. et concup., lib. I, c.10) (23)
绝对不可拆散制的利益
37 只要将婚姻不可拆散制对夫妻、子女的裨益及其为社会所创造的幸福略加思索,便可发见由此制所产生的好处是何其众多与伟大。首先,不可拆散制使夫妻对自己婚姻的永久性获得一个戳记,而这永久性正是人们将自己人格慷慨交付对方,以期两个心灵亲密结合时,本质上所有迫切需求;因为真的爱是不认识界限的(格前,一三,八)。此外,不可拆散制构成一个保卫信实与贞操的坚强堡垒,使夫妻能以抗拒外来的与内在的违反信实的刺激。又,此制杜绝逆境中或年迈时可能为对方遗弃的焦虑和恐惧,而代之以安全与稳定。再,此制很适宜于促使夫妻互相尊重、彼此扶助;这不可拆散而又永久存在的链锁不断提醒他们,其婚姻之所以唯有死亡可以拆散者,便是为了彼此帮忙,猎取更高贵与更持久的福利,而不只为了虚幻的事物和情慾的满足。同时,此制又颇有利于多年抚养与教育子女的工作;这沉重而冗长的任务,只有父母的通力合作,才可胜任愉快。最后,此制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利益亦不为小。经验告诉我们,婚姻的稳定是道德生活与风俗完整的丰富泉源。伦理秩序不乱,国家福利便可确保无虞。因为有怎样的个人和家庭,便有怎样的国家;国家是由个人及家庭组成的,犹如身体是由肢体所组成的。故凡设法保卫婚姻不可拆散制者,便是造福夫妻子女,造福人类社会的功臣。
圣事的恩宠
38 婚姻的第三项好处—圣事,除了因不可拆散制使信友婚姻绝对巩固外,还包括更加美妙的恩泽,圣事二字很正确地指出这些恩泽。创立并完成圣事的基督,曾将其信徒的婚姻升格为新约里真正的圣事。这对信友并非空洞无物的一句话,因为事实上基督曾使婚姻成功为一个特殊的内在圣宠的表记与泉源,此圣宠成全本性的夫妻爱,增强婚姻的单一性和永久性,并圣化夫妻二人。
39 基督既把信友婚姻的合法的同意定为圣宠的表记,故圣事与信友婚姻便紧密地连结起来;信友间的真正婚姻不可能不同时亦是圣事。
40 所以,信友在结婚时,一经诚心地表示了他们的同意,便替自己打开了圣宠的宝库,由这宝库里可以获取超性神力,俾能忠实、圣善、持久地克尽其责守与任务,至死不懈。
41 这圣事为没有阻碍的人,不唯增进超性生命固有的本原—宠爱,而加赐其它恩惠,如:为善的默感、圣宠的幼苗、本性力量的加强与成全,使夫妻不唯在理智方面领悟有关婚姻的地位、宗旨和任务的一切,而且对这一切感到兴趣、坚强地固执之,有效地嚮往之,并以行事完成之。最后,这圣事又给夫妻以获得宠佑的权利,几时为克尽他们地位的任务需要这宠佑,便能得到。(24)
夫妻应应与圣宠合作
42 但,天主为超性领域所定的规律是:凡人在开始运用理智后所领的圣事,除非人与圣宠合作,便不能充份取得该圣事所有神效。故夫妻如不运用其超性精力,如不培植并发扬其所接受的圣宠的幼苗,则婚姻圣事的圣宠大部份等于废物,形同埋在土里的宝贝。倘若他们尽其在我,驯服地随从圣宠的感召,则他们必因此圣事而更加壮健与圣化,有力承担并完成本地位的责任和义务。依圣奥斯定的讲解,就如因了圣洗与神品圣事,人成为信友和司鐸,并得到善度信友生活与承担司鐸职责的助佑,总不缺乏圣事的帮助;几乎同样的,信友一度结婚之后,总不缺乏婚姻圣事的宠佑,总不丧失其不可拆散的链锁,(虽然这圣事不付给神印)。并且如圣奥斯定接著说的,夫妻即使通奸,仍然带著婚姻链锁,不过,这链锁已不增加其圣宠和光荣,而只增重其罪恶和惩罚,「犹如背信者的灵魂,好似脱离了基督的婚姻;但即使失掉了信德,却并未失掉其在领洗时所接受的信德的圣事。」(S. August. De Nupt. et concup., lib. I, c.10) (25)
43 所以,圣事的金链并未将夫妻捆起,而只是一个装饰;这金链并不阻碍他们做事,反而增进他们的精力;他们应全力奋斗,使自己的婚姻,不唯因了圣事固有的神效和意义,常为基督与教会非常多产的结合的象徵,而且还该以自己的心思和实行,成功为这多产的结合的活的肖像;而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则是成全爱德的可敬奥迹。
44 可敬神昆,人如对上述一切,以生动的信德详加考虑;人如对婚姻的三项好处:子女、信实、圣事有了相当的了解,则不得不惊异天主的上智、圣德、慈惠,怎样以圣洁的婚姻,妥善照料夫妻的尊严和幸福,并人类的保存与繁殖。
第二章:驳斥违反婚姻的谬论
45 可敬神昆,吾人越思量婚姻的崇高,越感到痛心疾首,因为由天主所创立的婚姻,无时无处不遭到轻视与作贱,尤其在现代。
46 现代已不只在暗中或背地,而是公开地、毫无羞耻地,以言语、写作,以各式戏剧表演、浪漫故事、恋爱小说、电影、广播,以及利用科学所有最新发明,来蹂躪或讽刺婚姻的神圣;离婚、通奸以及一切丑秽猥褻的恶俗,反而受到謳歌,或至少被描绘为无可厚非与毫无可耻的事。还有一些所谓学术性的书籍,实际上好些只有著学术的油漆,用以更便利地遂行其渗透人心的阴谋。在这些书内所辩护的道理,被渲染为现代天才的惊人发现;这些天才又是只求真理,而以摈弃旧日偏见为职志者。于是,教会所有有关婚姻的传统道理,便为他们打入陈腐老朽的偏见中去了。(26)
47 他们向各式各样的人灌输这些邪说,富人、穷人、佣工、僱主、博学者、目不识丁者、未婚者、敬畏天主者、无恶不做者、成人、青年;尤其青年,因为青年较易于陷入他们特意佈置的更为险毒的罗网中。(27)
48 诚然,并非一切左袒这些新奇道理者,统通走向毫不检点的纵慾的极端,就中有些好似有意中道而立;他们只主张某些出乎天主或人性的律令应稍稍让步于时代。可是,这批人有意无意之间,成为经常在麦田里播散莠草者的走卒。吾人乃天父委派的看守田园者,吾人的神圣任务是提防好的种籽不为莠草所窒息;吾人认为保禄宗徒劝告其爱徒弟茂德的威重无比的话,不啻天主圣神对吾人自身所说:「你要醒寤……克尽你的职责……你要宣讲真道,不论情势顺逆,以所有耐心及道理,反驳、劝告与斥责。」(弟后,四,二至五)(28)
49 虽然吾人雅不欲提到这些罪孽,—这样方才合乎圣徒的身份—但为了人灵的利益,不容再事缄默。因为要想脱逃敌人的暗算,必须将其阴谋先予揭穿,而陈明敌人的诡譎,颇有利于粗心大意者。
50 首先,吾人应著手这些祸恶的泉源。这些祸恶的主要根由,在于他们扬言:婚姻并非由人性的创造者所建立,又非由基督提升为真正圣事者,乃是由人所发明的。又有人说:在人性和由人性出发的自然法里,找不到任何有关婚姻的东西;所能发见的只有两点,即:人具有生殖机能,并具有满足生殖机能的强烈衝动。另一些人,则认为在人性里,固然有著婚姻的若干端倪,这端倪好似婚姻的幼芽。因为倘没有一个牢固的链锁将夫妻联繫起来,则夫妻的尊严,碍难顾全,生育和教养子女的宗旨碍难达成。不过,这只是婚姻的幼芽而已。婚姻之为物已越出了上述幼芽的范围。故他们认为婚姻是某些原因会合于一齐时,由人们的理智所发明,由人们的意志所成立的。(29)
51 从上述婚姻的由来、性质、宗旨与其好处,可以见到这些人犯了怎样的错误,和怎样与道义脱节。由这些意见的支持者所推演出的结论,亦可瞭然于这些邪说的为害无穷。因为既然维护婚姻的律令、典章、习俗单单出源于人的意志,那末,这些律令等自然可以亦应当附属于人的意志了;所以可以亦应当依人的好恶和情势的变迁而立定、更动和废除了。同时,既然唯有生殖机能出源于人性,则生殖机能较诸婚姻要更加神圣,其活动范围较诸婚姻要更为扩大了;那末,此机能的运用,在婚姻以外,自然亦合法化了;在婚姻以内,即使不顾婚姻宗旨的运用亦合法化了;好像下流妇女的淫荡与合法妻子圣洁的母性享有几乎同等的权利。(30)
52 甚至,某些人为了迎合现代潮流,根据这些原则,幻想出几种男女结合的新款式,而这些款式,他们还想使之成为婚姻的新种类。其中有暂时性的,试验性的,友好性的。同时,他们还替这些不伦不类的结合,争取正式婚姻的充份权利,只把不可拆散制和生育子女两项除外,除非双方日后将这不三不四的同居变作正式婚姻。(31)
53 尤其有人还想使这些怪诞不经的事得到法律的认可,或至少为人们的习俗与典章所容忍。他们好似并不怀疑这样的胡闹并不相称他们所夸耀的文明,而是些可憎的腐败,使文明退化到野蛮人不如的腐败。
违反子女的谬论
54可敬神昆,这里应当对相反婚姻好处的邪说逐一加以讨论。首先是有关子女的。许多人胆敢称子女为婚姻负担;他们要夫妻不以正当的节慾,(这在夫妻双方同意之下本是许可的),而以相反本性的行为来阻止子女出生。(32)他们想使这种罪恶成为合法的理由,有人是因为他们厌恶子女,妄想逃脱义务,专图快感;有人则说,他们无力节慾,并说为了自身、母亲以及家庭困难,无法容忍子女出生。
人工节育
55 但任何理由,即使是很重大的理由,亦不能使一种本质上相反本性的事变为合乎本性的正当行为。夫妻行为本质上既是为了生男育女,故人在举行该行为时,故意剥夺其自然效力和功能,便构成违反本性,丑恶不堪,本质上不道德的行为。
56 无怪乎,圣经说,天主深深痛恨这可憎的孽行,且有时以死刑惩处之。就如圣奥斯定说的:「倘有避孕情事,连同合法妻子举行的性行为,亦是违法的丑行。犹达之子敖难曾因此而为天主所格杀。」(S. August., De Conjug. Adult., lib. II, n.12)
57 这是教会自始所宣讲与未尝中辍的道理。近来有人明显地背弃了这道理,主张对这点应当隆重地来一个新讲法。但是,天主既以训诲万民与卫护伦理和道德完整的任务委托与教会,值此世风糜烂之时,为保持圣洁的婚姻不为丑恶所玷污,并为表示教会乃天主代表起见,吾人大声疾呼,从新宣佈:「如人在运用婚姻时,故意阻止该行为所有育孕生命的自然效能,便有违反神法和自然法的重罪。」
58 吾人特以所有至高权威及对人灵的关怀,告戒听告解与管理信友的司鐸们,千万别让委托于他们照料的信友,对这条极其严重的神法有所误会;尤其司鐸自身,不应为这类虚伪的意见所影响,曲予迁就。倘若听告解者与为人牧者,将委托于他们的信友引入这类错误中,或予以赞同或以狡譎的缄默,使信友坚定于这类错误中,(希望天主不许可),他们要知道,自己来日在最高法官前,对出卖职责的罪恶,将遭到严酷的清算;同时,基督所说:「他们是瞎子;瞎子领瞎子,两人同陷入坑中」的话,他们应视为对自己说的。
59 至于袒护人工节育者所举出的理由,—丑恶的不提,—不少是出自幻想或过度渲染的。虽然如此,慈母教会很了解并同情人们所说危及母亲生命和健康的理由。谁人想到这点而不生惻隐之心?谁人看一位母亲,为了保全婴儿,甘冒万死一生的危机,对其英雄作风而不感到惊服?为了完成本性任务而甘受这些痛苦的母性,只有无限富有与无穷慈善的天主能以补报之;祂不仅要以满盈的升斗,甚至要以溢出的升斗来酬答之。
60 教会知道,多次夫妻的一方,本不同意对方违反秩序的行为,只为了十分严重的理由,不得不予以容忍;这样的人并非在做恶而是在忍恶。如果他不忘记爱德的诫命,设法阻止对方的恶行,他是无罪的。(33)同样,那些因了年迈或其它自然原因不能生育的夫妻,如果正当地、合乎本性地运用其权利,决不能说他们违反自然秩序。因为婚姻和合法的性行为,除首要宗旨外还有次要宗旨,如:彼此扶助,培植爱情,满足性慾等。夫妻有意达成这些次要宗旨,是许可的,只要不损及该行为内在的本质,适当地指向首要宗旨。
61 至论因了贫困的压迫,在养育子女方面遭受重大困难的夫妻,吾人对他们的呻吟是极端同情的。
62 但应予提防的是:别让不利的外在条件转变为更不利的内在错误。任何困难不能废除天主禁止本质上不道义行为的律令。在任何环境下,夫妻常能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保持婚姻的圣洁,不为罪恶所污损。这是脱利腾公会议宣佈的信条:「任何人不得引用为教父所弃绝的冒失命题:『遵守天主诫命,连为有宠爱的人亦不可能;』因为天主不命人做不可能的事;天主命你做某事,是要你尽你所能;你做不到的,要你祈求,然后天主要帮忙你做到。」(Conc. Trident., Sess. VI, c. II)教会在宣判盎森派人道理为异端时,曾再度声明这点,因为该异端人,擅敢诅咒天主的圣善,说:「某些诫命,连具有诚意和勤勉的义人们,依照他们现有能力亦做不到;他们缺乏能以履行诫命的圣宠。」(34)(Const. Apost. Cum Occasione, 31 Maji 1653)
堕胎
63 可敬神昆,此处还该提及另一种滔天罪恶,即在母胎里谋杀子女生命的孽行。有人以为这是许可的,可以让父母随意实行的,又有人则说这是禁止的,不过,有特殊理由,如所谓医药需要,社会需要,优生需要时,则是许可的。关于禁止杀害胎儿的国家刑法,上述两种人一致要求国家承认并宣佈,凡有他们所支持的上述需要时,堕胎不受刑法的约束。甚至有人还要求国家帮忙进行这种杀人的手术,而尤其痛心的是在某些地区,如所週知,已很多次这样实现了。(35)
64 关于所谓医药需要,可敬神昆,吾人曾说过,吾人如何同情那些为了克尽本性任务,甘冒健康的重大损失甚至生命危险的母亲。但是,那里可以找到一个可以直接格杀无辜的相当理由呢?此处所谈,正是直接的杀害。无论所杀害的是母亲或子女,全是违反「勿杀人」的神法和自然法的。二者的生命同样神圣,任何人乃至国家不可能有毁灭这生命的权力。国家杀人的权力,只可引用于作奸犯科者,决不得引用于此处。亦不得引用「为合法自卫可以格杀行兇者的权利」,因为谁能说胎儿是兇手呢?至论所谓「极端危急时的权利」,亦不许可援引来直接杀害无辜。设法使母子两全的具有道德感及医药经验的医生是可揄扬的。反之,藉著治病的美名,图谋杀害二者之一的伪装慈悲的医生,则是极端辱没医生崇高头衔的。(36)
65 这与西玻主教训斥那些节育未遂,胆敢杀害胎儿的大逆不道的夫妻们的严厉措辞的意义,正相吻合。他:「有时,这种荒淫的残忍,或残忍的荒淫堕落到这般田地,以致不惜服用避孕药物;倘若药物无效,则必千方百计将胚胎加以消灭或使之流产。他们立心不要子女生活,而要他们死掉;倘若胎儿居然活著,他们便要将胎儿在出生之前加以杀戮。假如夫妻二人都如此存心,他们便不算夫妻;假如他们自始即如此存心,则他们的结合并非婚姻,而是姘居。假如只一方这样存心,则我敢说,在某种程度内,或者她是丈夫的娼妓,或者他是妻子的奸夫。」(S. August., De Nupt. et Concup., c.XV)(37)
66 至论所谓社会需要与优生需要,在道德许可的方式下,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可以亦应当予以注意。但以格杀无辜来满足这些需要,则是荒谬而违反天主律令的。宗徒说:「不能为了得善而行恶。」(罗,三,八)(38)
67 最后,国家首长及立法者不可忘记,国家的责任是以相宜的法律及处罚来保障无辜者的生命;而且越是无力自卫者,其生命受到危害与袭击时,越应予以保护。就中佔第一位置者,是尚在母胎中的婴儿。假使国家不独不保护这些弱小者,反倒以法律或命令准许医生等人横加杀戮,要记得,无辜鲜血的呼声,自地上达于天,而天主即是法官与復仇者。(创,四,一○)
禁止结婚和强迫绝育
68 还有一种有关人们结婚的天赋权利,但在某种理由下亦涉及子女问题的有害恶俗,亦应予以谴责。某些人对优生宗旨过度焦虑;他们不仅给人以善劝,以期更稳妥地增进未来子女的健康与精力,—这本是合乎正确理智的,—而且竟然将优生宗旨置诸其它更崇高的宗旨之上。他们有意以国家权力,禁止一切依照他们学说的原则和臆测,为了遗传关係,预料将产育残废和有缺陷的子女者,不准结婚,即使这些人本来有资格结婚。并且他们还想以法律来强迫这些人接受剥夺生殖机能的手术。他们如此行事,并非有意使国家引用刑法来惩处罪犯,或为预防奸人未来的罪孽,而是想给予国家以从未曾有并依法不可能有的权力。(39)
69 人们如此行事,是因为忘记了家庭比国家更加神圣,以及人生并非为此世和现时,乃是为了天堂永福的道理。对那些本有资格结婚,而揣测他们无论如何仍不免产育残废子女的人,多次只可劝阻他们结婚而已;他们如仍结婚,则不能因此而科以罪名。
70 执政者对国民肢体没有任何直接权力。若非为了国民干犯法纪,罪有应得,国家不得直接损害并触犯国民肢体的完整,即使是为了优生或其它原因。圣多玛斯固然承认,法官为防患未然可以处人以其它惩罚,但很正确地否认法官有处人以体罚的权力。他说:「人而无罪,任何法官不能处人以鞭挞之刑,无论是为结果他的性命,或只使之成为残废,或只限于虐待之。」(Summa Theologiae, II-Iiae, Q, 108, a.4 ad 2m)(40)
71此外,私人对自身的肢体,除运用之以达成其自然宗旨外,没有其它权力;决不得摧毁其肢体,或使之变成残废,或以其它方式使自己失却自然机能,除非为了保存全身,万不得已而出之。这是教会的道理,即以本性理智之光看来亦很明显。
违反信实的谬论
72 现在吾人应谈及违反婚姻信实的邪说。凡触及子女的罪行,多多少少亦是违反婚姻信实的;因为子女与信实是婚姻所有两互相关连的好处。违反婚姻信实的谬论与弊端,其种类和项目与婚姻信实所包括的美德,成正比例。婚姻信实所包括的美德是:夫妻忠实履行贞操任务,妻子对丈夫正当的服从,以及二人间坚实而真挚的友爱。
外遇
73 首先,凡以为关于夫妻同第三者所有某些虚伪而有害的友谊,教会应当屈就现代思潮和习俗者,都是破坏婚姻信实者。他们主张夫妻在这些交往上应享有思想行动的更多自由。尤其,(他们以为)不少人生来具有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内不可能满足的特殊性慾。如果夫妻为人正直,心地谨严,认为同第三者所有淫荡心情和行为是大逆不道而深恶痛绝,则他们便诬以思想陈腐,心胸怯弱,嫉妒成性,醋性过浓等卑鄙罪名。所以他们认为一切意在保障婚姻信实的国家法律与刑法,已经无效,或应当取消。
74 心地高洁的夫妇,单凭本性的眼光,亦应唾弃并蔑视这种无谓而丑秽的谰言,何况还有天主的诫命来赞同并肯定这本性的呼声。天主说:「勿奸淫」(出、二○、一四);基督说:「谁为了贪恋妇女而瞧看她,在心内已奸淫了她」(玛、五、二八)。任何邪恶的榜样,任何进步与文明的藉口,都不足以削弱天主诫命的约束力。就如基督只有一个而永久不变,「耶穌基督昨日如此,今日如此,永远如此」(希、一三、八),同样,基督的道理亦永久不变;「直到一切应验,一撇一点,不得过去。」(玛、五、一八)
妇女解放问题
75 凡以写作和谈吐侮蔑婚姻信实与贞操者,亦多是主张妇女不应服从丈夫者。许多人甚至敢于倡言夫妻间的服从是侮辱人格的。他们说夫妻权利一律平等,如果一方应服从他方,则是破坏平等。故他们狂妄地宣称妇女已经解放或应予解放。他们主张三种解放:社会解放,是关于料理家政的;经济解放,是关于家庭经济的;生理解放,是关于避孕及堕胎的 所谓生理解放,是指妇女在为妻、为母的责任上,可以听其自便,不受亦不应当受任何拘束。(如上所说,这并不是解放,而是大逆不道。)所谓经济解放,是说妇女可以瞒著丈夫或逆著丈夫的意思,自由拥有、举办和经营事业,子女丈夫以及全部家政可以置诸不理。最后,所谓社会解放,是指妻子可以脱离子女与家庭,随著自己的好恶从事营业甚至作公务员。
76 但这决非妇女的真正解放,亦非合乎理智的高尚的自由,更非信友妇女及妻子应有的自由,乃是女性和母性尊荣的摧毁,和整个家庭的颠覆;使丈夫失掉妻子,子女失掉母亲,家庭失掉守护者。并且这种伪装的自由,这种不自然的平等反而殃及妇女自身。因为妇女一旦被挤下皇后的宝座—妇女在家庭围墙内,贵为家后,乃得力于福音的提拔—不久便不免沦为奴婢,(表面上即使未必如此,实际上却不免如此),成为男性的工具,就如昔日教外的妇女一样。
77 男女平权—不幸为人们渲染过度—固然应予承认,但只限于在有关人格尊严,和由婚姻契约所产生而又是婚姻内在的事件上。在这些事件上,夫妻享有平等权利,分担同等义务;在其它事件上,某种不平等,为维持家庭秩序与福利,统一与稳固,乃是必要的。(41)
78 倘若某些地区,妻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情况,因了环境和习惯的变迁,应加以调整时,国家可以依照时代的需要,更动妻子在民法上的所有权利,但应顾及女性的本质与特点,顾及伦理道德和家庭福利,务使家庭的主要秩序不受损害;因为家庭秩序并非人们所建立,乃出自天主的权力,国家法令与私人好恶无权更动。(42)
夫妻爱有异于所谓交感
79 现代仇视婚姻者,对信实更进一步的攻击是:他们将夫妻幸福与亲密结合所倚仗的纯真而永恆的爱,代之以某种生性调协,脾胃相投的盲目的交感。而且他们说,这交感一经停顿,则两个心神所赖以结合的链锁,应予以放宽甚至拆散。这岂不等于在沙土上建筑房屋?这种建筑物就如基督所说,一遭到逆境的袭击,便要马上倒坍:「狂风袭击那房屋,它便坍塌了,而且坍塌得很惨」(玛、七、二七)。反之,建筑在盘石上的房屋,即奠基于夫妻相互的爱德,以及经由审慎与恆久的心灵的交合而日形巩固的婚姻,则不为任何逆境所摇撼,更不至崩溃。(43)
违反圣事的谬论
80 可敬神昆,到现在吾人曾辩护了为现代颠覆社会者所攻訐的婚姻前两项好处。但第三项好处—圣事,较其它两项好处更为卓越,故无怪乎仇视婚姻者对它袭击得更加疯狂。首先,他们说,婚姻纯係一件隶属民法范围的普通俗事,与宗教团体—教会毫无瓜葛,只有国家有权处理之。并说,婚姻应由不可拆散制的桎梏里解放出来;法律不唯应容忍离异和离婚,而且应予以承认。于是婚姻的神圣全被剥夺,而沦为一种庸俗平凡的民事(44)。
81 首先,他们肯定法律行为,即法律婚姻,应视为真正婚姻;宗教行为则是一种附加的行为,至多可以当成一种迷信而曲予许可。其次,他们又想使公教信友同非公教人士的结合成为无可厚非的合法事件,全不管教会的律令,亦不必寻求教会当局的同意。最后便是替离婚制取得谅解,颂扬和推动一切左袒拆散婚姻链锁的法律。
泛论婚姻的神圣
82 有关婚姻神圣尤其有关信友婚姻的圣事性所有一切应加留意的事项,在吾人多次引证并视同出诸吾人手笔的良十三世的婚姻通谕里,已有详尽的讨论,而其所依据的论证又非常有分量,故请参阅该通谕。此处吾人以为只有极少的几点应予重述。
83 只靠理智之光,尤其考查一下古代歷史文献,追问一下各民族所有一贯的共同意识,再咨询一下他们的典章和习俗,便可看出在婚姻内是寓有某种神圣性和宗教性的。「这并非偶然的,而是固有的;并非受之于人的,乃是自然就有的,因为婚姻是天主建立的,自始又是天主降生成人的象徵」(玄妙莫测通谕,19)。婚姻同宗教及许多神圣事件密切联繫著;一方面,由于它的来源是天主;另一方面,由于它的宗旨在于为天主生育子女,在于使夫妻通过他们互相的恩爱与扶助而与天主结合;最后,又为了使父母成为全能天主造人的辅助者,因为婚姻的自然任务,按造物主的圣旨,等于一个传递生命的媒介。此外,还有婚姻的圣事地位,这地位使信友婚姻崇高绝伦,卓越无比,圣保禄居然称之为「伟大的奥迹」,「在一切事上……值得钦敬的事。」(弗、五、三二;希、一三、四)
84 婚姻是具有宗教性的神圣组织,是表现圣宠的外记,又是基督同教会结合的崇高象徵,这一切都要求未婚夫妻尊重婚姻,并努力使他们即将举行的婚姻,儘可能地接近其原始模型。
强调与非公教人士结婚的危险
85 但是,与非公教人士冒失结婚的人们在这方面多所陨越,甚至有时不无丧失灵魂的危机。仁爱为怀与深谋远虑的慈母教会,为了极其严重的理由,设法使信友戒避这种婚姻。这由许多文献可以看到。这些文献总括在圣教法典的一个条文里:「教会在各处严禁领过洗的公教信友,与在裂教或异教内受过洗的人士结婚;假使信友及其子女有误入邪教的危险时,则此婚姻又为神法所禁止」(C. J. C. Can. 1060)。虽然教会有时因了人、事和时间的关係不拒绝予以免除,(但常应顾全神法,并在可能范围内,利用适当的保证手续,将信友被捲入邪教的危险加以扫除。)但信友的一方很难不为这种婚姻所毒害。
86 因此,由这种婚姻出生的子女,不少背弃信德,或至少迅速地成为一些不分真伪,同等看待一切宗教者,这已与背弃信德颇为接近了。此外,这种婚姻比较不容易使夫妻的心灵活泼地则效基督和教会的结合,原来这结合,如上所述,是一个高深的奥迹。
87 在这种婚姻里,不容易实现两个心灵更为密切的交合;这交合正是基督和教会结合的徽号与标誌,亦应当是信友婚姻的戳记与装饰。因为心灵的链锁,为了夫妻在人们所尊重的极其崇高与伟大的宗教真理和思想上所有理智的分歧与意志的异同,不免遭到拆散或至少为之鬆弛。因而夫妻间的爱德便有冷淡的危险,而发源于两心相印的家庭和乐与幸福亦受到破坏。就如许多世纪之前罗马法典所下的婚姻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和终身的同居,以及神法与人法的交流。」(Modestinus, lib. I, Regularum.)(45)
主张离婚者的谬论
88 但,可敬神昆,最阻碍婚姻达成基督所渴望的革新和成全者,是日趋轻而易举的离婚。尤其是一批偏袒新外教主义者,不顾事实上所有不幸的结局,日甚一日地向著不可拆散与有助于执行此制的法令,大举进攻,设法争取离婚合法化,而制定迁就人性的法律来取代老朽的条文。
89 同时,他们又举出许多离婚理由;有些是主观的,即出乎个人的恶习与罪行的;有些是客观的,即发源于事实的;还有其它若干使夫妻同居比较困难或不甚愉快的情形。他们又援引若干理论来支持这些理由。首先是夫妻幸福:他们说,无罪的一方,自应享有离婚的权利,而有罪的一方,亦应自行离异,免得因勉强同居而使无罪的一方受窘。其次是子女的好处:他们说,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的子女,得不到适当的教育,或者使已得到的教育得而復失;因为因了父母的不睦以及其它坏影响,子女难免不离弃德行的道路。最后是社会公共福利:他们说,社会福利首先要求这种婚姻绝跡,因为这种婚姻已不可能获致其应有的好处;其次,社会福利要求法律许可离婚;一来为避免人们作奸犯科,这在这样的婚姻里,害怕是很容易发生的;二来为避免使法庭尊严和法律神圣受到蔑视;因为夫妻为了获得所渴望的离婚许可,不是故意触犯那些依法可以离婚的条文,便是在洞彻事实真象的法官前撒谎,发虚誓。(46)所以他们结论说,法律应当就合这些需要,就合时代情况的变迁,就合人们的意见与各国典章、习俗。上述每种理由,尤其一切理由会合在一齐时,一定应当可以以为了某些原因而准予离婚。这是他们以为极端明显的事实。
90 还有人更为无耻,他们以为婚姻纯粹是一种私人契约,故应如其它契约一样,让双方依其私人同意与主张,以任何理由而自行离散。(47)
教宗的答辩
91 可是,可敬神昆,与这些谬论对阵而立的是:「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得拆散」的由天主制定又由基督充份支持的绝对性的律令;这律令不为任何人为的条文和民族的典章以及立法者的意志所削弱。如果人们将天主所结合的婚姻横加拆散,这拆散绝对无效。就如吾人多次引证的,基督亲口说过:「谁若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再娶,是犯奸淫;谁娶别人所休掉的,亦犯奸淫」(路、一六、一八)。同时,这话是指一切的婚姻而言,本性的合法婚姻亦在内。一切真正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私人的好恶和一切人世间的权力,对拆散婚姻链锁是无能为力的。
92 这里相应提出脱利腾公会议隆重的裁决。该会议曾以弃绝的严罚宣判了离婚的非法:「倘有人说:『婚姻链锁,为了异端或不堪同居或故意遗弃即可拆散』者该被弃绝。」又:「倘有人说:教会根据福音和宗徒的道理,过去和现在所宣讲的:『婚姻的链锁即使为了通奸亦不能拆散』和『连未曾製造离婚理由的无罪的一方,在他方未逝世前,亦不得另行结婚』以及『休掉了奸妇之后再娶是犯奸淫』为错误者,应被弃绝」。(Conc. Trident., Sess. XXIV, c.7)
93 假使教会过去和现在所讲的这些道理未曾错误;假使婚姻链锁即使为了通奸亦不得拆散的道理,绝对正确,然则他们所举力量比较微弱的其它理由更不足道了。
别居
94 至于他们在上面所举三项反对不可拆散制的理论是不难解答的;同时那些不幸和危险是可以避免和杜绝的,只要在极端无可奈何情形下,准许夫妻实行不完全的离异。这不完全的离异无损于婚姻链锁,是圣教法典清楚指出的不同床、不同席、不同居的所谓别居。关于别居的原由、条件、方式,以及为了在可能范围内,保证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健全,并为防范夫妻、子女、社会不受损失所应採取的办法,自应由教会法律裁决。但至少一部分有关民法效力的事项,应由国家民法决定。(48)
离婚制的为害
95 为辩护婚姻不可拆散制,人们通常所提出,以及吾人在上面已经触及的一切,都可以用来否决离婚的需要和可能,并驳斥国家权力可以准许离婚的邪说。同时,不可拆散制产生多少利益,离婚制为个人及社会亦带来多少灾祸。
96 吾人再度援引良十三世的意见,不可拆散制包括多少好处,离婚制便孕育著多少不幸。前者巩固婚姻链锁,使夫妻生活稳定、安全;后者只因有离异的可能,已使婚姻契约大为鬆弛,使夫妻对自己的前途感到焦虑。前者惊人的加强夫妻恩爱,增进祸福与共精神;后者则为了离异的可能,双方伉儷之情已遭到可悲的退减。前者适当地保障夫妻信实和贞操;后者则危险地刺激他们互相欺骗与失信。前者使子女受到欢迎、抚养和教育;后者则严重地威胁著子女的利益。前者家庭和亲戚之间杜绝失和之路;后者则与争吵和衝突屡开方便之门。前者化戾气为祥和;后者则到处散播不睦的种籽。前者使妇女的地位与职务在家庭及社会里得到恢復与完整;后者则使她们受到无端的屈辱和贬抑,在一度作为男性取乐工具后,为人遗弃。(玄妙莫测通谕,29)
97 现在吾人再引证良十三世的言语结束这段。他说:「再没有比风俗的腐化更能招致家庭的毁灭与国家的颠覆。显而易见,家庭幸福和国家繁荣的死仇便是离婚制;离婚制出源于风俗的糜烂,同时经验证明,它又给公私生活的日趋腐化,大开方便之门。何况,许可离婚之端一开,任何约束不能使之局限于预定范围内。人如想到这点,则更可恍然于离婚制之为害何其严重了。榜样之力固大,淫荡之力尤大。因了这种刺激,离婚的愿望势必日趋深入于广大人群中,如瘟疫之传播,如洪水之决堤。」(仝上,29—30)
98 所以,就如该通谕所说:「除非人们回心转意,则家庭与国家势必经常处于惊扰与困惑状态中,时时为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崩溃而自危;而这正是万恶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标榜的目的。」(仝上,32)这是五十年前所预言的。在共产主义专权的地区,所有日益腐蚀的风化及家庭空前的破灭,便证明这预言并非向壁虚构者。(49)
第3章 补救办法
99 可敬神昆,到现在吾人曾以虔敬的心神惊嘆了人类的造生者与救赎者对婚姻所有安排;同时,对现代人类,处处以荒淫、邪说、恶俗来杯葛并蹂躪全善天主所有计划的事实,亦曾深为痛惜。为了消弭上述所有貽害无穷的恶习,并为使婚姻在各处恢復其应有的崇高起见,吾人理应一本慈父的关注,集中心目,寻觅适宜的补救办法。
一个原则
100 首先,应当记取哲学与神学上的一个正确无误的原则:凡脱离正确秩序的一切,要想使之恢復到适合其本性的原始地位,非归向天主不为功,(就如天神博士所云),天主是一切正直的模型。前任教宗良十三世曾义正辞严地反驳自然主义者说:「这是天主钦定的原则:凡由天主及大自然所建立的事物,越完整而不变地停留在其固有状态上,越能造福人类。因为肇造万物的天主深知何者有利于每种事物的成立与保存,并依其智慧及善意,妥为佈置了一切,使每种事物容易获致其效果。但是,倘人冒失而恶意地将这些预定的秩序,加以更动或颠倒,则这些出乎绝大智慧和极端有益的事物,便一变而为有害的或等于废物;不是因为事物因了秩序的更动而失其效能,便是因为天主有意藉这机会惩处人的狂傲和大胆。」(玄妙莫测通谕、25)
控制情慾首在服从天主
101 所以,为使婚姻恢復其正当秩序,人必须存想天主对婚姻所有意旨,并勉力实行之。
102 可是,这工作的主要障碍便是情慾的反抗,它是人们干犯婚姻神圣的最大原因。但除非人们臣服于天主,则决不可能控制情慾。故依天主定的秩序,人先须服从天主。因为这是一个定例,凡臣服于天主者,赖天主助佑,情慾亦必臣服于他。凡反抗天主者,必遭遇到为情慾疯狂进攻的内战。关于这点,圣奥斯定解释说:「这是理所应尔者,在下者应服从在上者;谁要在下者服从自己,他应先服从其在上者。你要承认秩序,寻取和平!你服从天主,肉情便服从你。有比这更公正更漂亮的事吗?你服从大的,小的便服从你;你服从造生你的天主,以期为你而受造者来服从你。吾人所推荐的并非这种秩序:肉情服从你,你服从天主,而是:你服从天主,肉情服从你!你如不屑于服从天主,你将无从使肉情服从你。你如不听命于天主,你便要为奴隶所折磨。」(S. August., Enarat., in Ps.143)
103 保禄宗徒因圣神的啟示,亦证明天主安排的这种秩序。他谈到那些只承认造物主而不肯恭敬祂的古代哲人们说:「为此天主把他们交付与他们心里的情慾,让他们陷于不洁,使他们互相玷辱自己的身体。」又说:「因此,天主把他们交给可耻的情慾」(罗、一、二四及二六)。天主拒绝骄傲者而赐圣宠与谦逊者(雅、四、六)。没有圣宠,就如保禄宗徒所说,人不可能约束叛逆的情慾。(罗、七、八)
热心的重要
104 人如不谦虚而热诚地恭敬造物主,便不能控制倔强的情慾;故有意结婚者必须特别养成出自衷心的真正热心。热心给他们整个生命提供活力,并使他们的心灵与意志充满恭敬天主的圣情。
105 故为人牧者,为使夫妻在婚姻生活里不背弃天主的律令,特别劝告他们热心敬主,并将自己全部奉献天主,恆心恳求祂的助佑,勤领圣事,并鼓励他们时时处处保持自己的心神热爱天主,是极其正确而又绝对吻合信友精神的作法。
106 反过来,如果人们忽略并放弃这些超性方法,以为只利用本性理智及科学(生物学、遗传学等)的发明,便能使人约束物慾,那是大错特错的。吾人并非在说,本性的一切,即使是不违反道义的,亦应加以轻视;因为创造本性与圣宠者,同是一个天主;而其所以创造者的理由,无非为了人的好处。信友可以亦应当利用本性的技术。但如有人以为单靠本性技术已足以树立婚姻的贞操,或者以为本性技术较诸超性圣宠更为有效,则误矣。
服从教会领导
107 婚姻的有效革新,在使夫妻的行为合乎天主制定的律令。这需要人们对这些律令拥有清晰的、绝对正确的、毫无错误成份的知识。但谁都见到,如果专靠各人理智的探讨,或让私人任意解释啟示真理的话,则等于给无数的谬误大开方便之门,使真理不知为多少谬论所渗透。这固然是兼指其它许多有关道德的真理而言,但尤其适用于婚姻道德。因为在这领域内,肉情易于侵入,而脆弱的人性又易于受到蛊惑腐蚀。何况遵守天主诫命,有时为夫妻相当困难,而这困难又是持久的呢?经验告诉吾人,懦弱的人性,常引用这些困难,试图摆脱遵守诫命的义务。
108 故此,为使天主的律令不为虚伪所渗透和腐化,为使人们的心灵辉耀著纯正的知识,以便正确地指导人的行为,除了专心奉事天主的热心外,还须对教会有著真诚而谦虚的服从。教会是基督亲自委任的真理导师,指导和统治有关伦理的一切属于她的职权范围,即使这些真理多次并非人的理智所不克领悟者。就如在有关宗教与道德的本性真理上,天主除了理智之光又赐人以啟示神光,以期人类即使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正确的真理,亦能获致清楚的、准确的、毫无错误渗入的知识;为了同样的宗旨,天主委任了教会为有关宗教和伦理所有真理的监护者与导师。信友为避免道理的错误与行为的縻烂,应衷心悦服地听命于教会。又为了充份受用天主慷慨赐予的这项恩惠,不应仅仅服从教会所有比较隆重的裁决,还须以相当的程度,服从教会用以斥责或断定某种意见为危险或邪恶的宪谕和文告。
109 职是之故,在现代到处争执的许多婚姻问题上,信友应力戒过度信赖自己的判断,更不应让自己为所谓「思想独立」的伪装自由所眩惑。再没有比狂傲地信赖自己的天资更有辱信友的令名的。这种人除非认清了事情的内在情形,不肯相信。他们以为教会虽是天主所委以训诲并治理万民者,但对现代情况未必十分了解;故他们只依从并服膺教会所宣佈的当信的一切,其它训令,好似可以明智地认为含有虚妄的成份,或缺乏真理和道义的十足根据。反之,真信友的本色是:无论自身是博学者或无知者,在一切有关信德和伦理的事项上,全听天主的教会来处理来领导;因为教会的最高神牧是罗马教宗,而教宗的指导者是耶穌基督。
训诲民众
110 完成婚姻的革新,既在使人们时时处处在一切有关婚姻的事件上,遵循天主的诫命和意旨,则最重要的事莫过于使信友对婚姻获致彻底的认识。故应以宣讲,写作来陈明真理;一次两次不够,必须不厌其烦地,反覆地说明;不只浮浅地涉及皮毛,而应著实加以深入,并以清楚而有分量的理论,剖析真理的底蕴,务使理智为之折服,人心为之感动。信友应当晓得并经常存想天主对人类表现了多大的上智、圣德和美善;祂除建立婚姻并以神圣的律令保障婚姻外,又将它升格为圣事,为信友夫妻打开圣宠的丰富泉源,俾使他们圣洁而忠实地达成婚姻的崇高宗旨,为自身及子女,乃至为国家社会以至整个人类谋取幸福与康泰。
111 倘若现代图谋颠覆婚姻者,以宣讲、写作、书籍、传单等致力于歪曲思想,败坏心术,侮辱贞操,颂扬丑恶,你们,可敬神昆,「由圣神委任管理天主以其宝血拯救的教会者」(宗、二○、二八),你们更应亲自,并通过属下的司鐸,通过普通信友,尤其通过吾人深寄厚望,掬诚推崇,以帮助神职班为职志的公教进行会里的优秀分子,竭尽全力,利用所有适宜的方式,来以真理对抗错误,以光辉的贞洁对抗丑恶的淫风,以天主子的自由对抗为物慾所征服的奴役,以夫妻间永恆而纯真的爱以及至死忠实履行婚姻信实,对抗万恶的、轻易的离婚制。
112 因此,信友为了受著天主诫命的约束,应当全心感谢天主;因为这约束好似一种柔和的推动力,鼓励他们远避崇拜肉慾以及为淫乱所奴役的可耻罪行。同时,信友应戒慎恐惧并深恶痛绝现代人们以言语、写作到处大事宣传的污辱人性尊严的所谓「至善婚姻」。这至善婚姻实实在在是堕落婚姻;这是人们给予它的公正而合理的批评。(50)
113 这种对信友婚姻的讲授与宗教性课程,和那种过度著重生理学的讲授,大异其趋。现代若干以改善夫妻生活自命者,长篇大套地讲授生理学,他们自以为是替婚姻服务,事实上他们指导人们的不是度贞操生活的美德,而是狡猾的犯罪技俩。
114 因此,可敬神昆,吾人且将教宗良十三世致全球主教团的婚姻通谕里的一段话视同吾人自己的:「要竭尽你们的精力与权力,来保持教会的道理,在委托你们照料的民众中完整无损。这道理是耶穌并詮释其意旨的宗徒们所传授,又为教会敬谨保存并经常敕令普世信友恪遵者。」(玄妙莫测通谕,38)
誓死恪守主诫
115 但,只靠道理的讲授还不足以达成使婚姻再度吻合天主律令的宗旨。虽然夫妻对信友婚姻的道理拥有相当知识,但还该具有恪遵天主律令以及自然法的坚决意志。无论人们以言语、著作所肯定和宣传的是什么,夫妻应恆心坚持这点:关于婚姻的一切,要毫无犹疑地唯天主的命令是从,如:彼此恩爱,互相扶助,严守贞操信誓,总不破坏婚姻链锁,以及运用婚姻权利时应注意节德并顾及信友身份,尤其新婚燕尔时期;以期日后情形需要时,因了双方已有的自制习惯而不难实行自制。
116 为使他们坚持并实践这志向,最有裨益的是:不时存想他们的地位,记念他们领受的圣事。他们不应忘记,因了这特殊的圣事他们是祝圣了的;这圣事加强他们的力量,使能善尽他们地位的职责。这圣事虽没有付神印的功效,但却永久存在。他们要存想圣柏拉明枢机和其他伟大神学家发表的下面一段具有坚实根据而又安慰人心的话:「对婚姻圣事能有两层想法:一层是婚姻成立的当时,一层是婚姻既成后所存在的。婚姻犹如圣体,它不只在成圣体时是圣事,成圣体后仍然是圣事。夫妻在世一日,他们的同居共处常是基督和教会的圣事。」(S. Berlarmin., De Controversiis, Tom. III, DeMatrim. Controvers. II, c. 6)
努力与圣宠合作
117 但为充份发挥这圣事的效能,夫妻,如上所述,应与圣宠合作。所谓合作,在于二人竭尽所能,满全任务。就如在本性方面,为使天主所赏的精力产生充份效能,人们必须努力勤劳,否则所有精力必至一无裨益;同样,一度输入并寄存于人心的圣宠,必须由人勤勉地加以运用。但愿夫妻不忽略寓存于他们心内的圣宠,而应黽勉从事,完成自己的任务,俾得日益体验到圣宠的功效。倘若有时因了环境的压力与生活的艰苦而感到灰心,千万不可失望,而应将圣保禄,论神品圣事,致其爱徒—因任劳任怨而几乎灰心的—圣弟茂德的话,看作对自己说的:「我提醒你,要把天主藉我的覆手所赋与你的恩宠再燃起来;天主给我们的并非恐惧的心神,而是能力、爱德与节制。」(弟前、四、一四)
婚姻的准备工作
118 然而,可敬神昆,上述一切,大部份要看夫妻所做远的和近的准备是否适当。无可否认,未来婚姻的美满和不幸,其基础和原因,远在幼儿时期已潜伏在男女儿童的心里。人在结婚前如果自私成性,放纵情慾,则恐怕结婚之后,仍旧依然故我。人所收穫者无非是其所播种者。他们在家庭围墙内所遭遇者不外:忧戚、涕泣、互相轻视、口角、误会、共同生活的厌倦,尤其坏的是无从控制的情慾。(51)
119 所以,青年男女在结婚前,先应有适当的准备,以期来日在逆境里互相扶助,尤其在事主救灵上;对调整内修生活应彼此照应,俾能达到「基督圆满的年龄」(弗、四、一三)。更重要者是他们应能在子女面前成为天主所要的父母,真正的父亲和真正母亲,使得子女,因了他们真挚的爱情及辛勤的照拂,即使在这涕泣之谷,家庭受著贫困的压迫,仍能感到幸福,宛若置身于原祖所在的地堂中。同时,为使子女成为完整的人和信友,应以公教教育薰陶他们,又应训练他们爱慕祖国,这是忠孝与报本之德所需求者。(52)
120 故有意结婚者和负责青年教育者,应多方注意及此,去其恶而就其善,不时记取吾人在教育通谕中所告诫的:「自孩提时期,即应开始制止坏的倾向发扬好的倾向;尤其儿童的心灵应为天主的道理所浸染,其意志应以圣宠的助佑而增强;否则,他们将无法抑制情慾的衝动,而教会的纪律与训诲,亦无从领导他们抵达绝对的成全,虽然基督畀予教会以天上的道理与圣事是为了使她成为人类有效率的导师。」(人类导师通谕,44)
选择配偶
121 婚姻的近的准备工作,关係最大者,首推选偶。未来婚姻的是否幸福大部份繫乎选偶的是否明智。因为配偶为人度信友生活可能是一个极大的帮助,亦可能成为一种严重的危机和困难。为了避免一生蒙受因选偶不慎而产生的恶果,有意结婚者,在选择终身伴侣前应慎重考虑。首先应把天主及基督的教会置诸目前;并将婚姻对自身与配偶,对子女以及社会国家的关係再三思惟;并勤行祈祷,恳求天主助佑,使能一本信友的智德来从事选偶工作;不受私慾的蒙蔽与肉情的蛊惑,不为金钱或其它不高贵的动机所左右,而以自己对未来配偶所有纯正而真诚的爱情为标尺;尤其应以天主所以建立婚姻的宗旨为宗旨。此外,勿忘咨询父母明智而宝贵的意见,以期因了他们老于世故的成熟与经验,不致堕入为害无穷的错误中,并因而获得附带于第四诫的天主的降福:「你要尊敬你的父亲与你的母亲,(这是第一条附带预许的诫命),为能在此世上,事事顺利,得享长寿。」(出、二○、一二)(53)
家庭经济
122 鉴于遵循天主律令,恪守婚姻道德,多次因了家境不顺和经济拮据而困难重重,故在可能范围内应设法予夫妻以经济援助。
123 首先,应全力实现教宗良十三世的明智主张,改善国家的社会及经济情况,使为人父者能以赚取足以使妻儿得到适宜于人性尊严及地方上一般水准的生活费用,因为「工人理应取得酬资」(路,一○,七)。拒绝给予这种工资,或所给少于这种工资,是严重地违反正义。根据圣经,这是最重的罪恶之一。工资不应微薄到使人无从依地方情况赡养家眷。
124 但夫妻本身在结婚前,早应未雨绸繆,对未来生活的困难与贫乏,先事预防,或至少予以减轻。并应请教于精通此道者,使能在不违反道义原则下,有效地达成目标,倘若个人力量单薄,不克自给,则应利用私立或公立社团来资助生活需要。
125 如果有人为了子女众多,或经济太过拮据,靠了上述一切,仍无法维持家庭用度,则人们应发扬信友爱德以资助之。爱人之德要富有者帮忙贫困者。富有者不应无谓地消耗其剩餘财物,或妄事浪费,而应用来救济贫困。人如为基督周济穷人,在末日审判时必蒙厚赏,否则,必遭重罚(玛,二五,三四)。「谁若拥有现世财物,见自己的弟兄遭遇急难,却封闭自己怜悯的心肠,天主的爱,怎能存留在他心内?」(若一,三,一七)。若望宗徒的这些话并非无的放矢的。
寄语执政者
126 私人的资助如仍不足,则政府应负补救之责。家庭和夫妻度著适宜于人性尊严的生活,是最关係公共福利的。倘家庭,尤其子女众多的家庭,缺乏相称的住屋;倘为人夫者得不到工作或缺乏赚取麵包的机会;倘非以过的高价格不得换取日用品;倘为人母者迫于贫困,不得不冒著妨碍家务的严重危险而出外工作,以贴补家用;倘妇女经常或在分娩的非常时期内,缺乏相宜的营养、药物、医生等,谁都看出,在这时夫妻如失去信心,则决难遵照天主的律令度其家庭生活。加之,倘使这些人灰心失望到以为自己既已无物可失,或许作奸犯科,扰乱社会秩序,倒还比较有希望时,则这为公共治安及国家的生存和幸福,要造成何等的威胁?
127 所以,如果执政者忽视家庭及夫妻们的物质需要,则不可能不危及社会公共福利。故他们应利用其立法权,尤其在课税上,设法救济贫乏的家庭。这应当在他们职责内,佔一个特殊重要的位置。(54)
128 关于这点,还有一件使吾人感到痛心的事:多次人们颠倒秩序,对资助未婚母亲及私生子女,手续简单而供应丰富,(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这些人是应当援助的)。而对正式夫妻,则不是乾脆拒绝,便是所给甚少,而且又似乎不大甘心。
国家应与教会合作
129 可敬神昆,不单在物质方面应关怀家庭与婚姻的屹立无恙,在精神方面,亦应如此。国家应颁佈并切实执行有关夫妻信实、贞操、互助的法令。歷史证明,倘若社会基础即伦理秩序受到蹂躪,则国家繁荣和国民现世福利,不可能确保无虞;因为荒淫杜绝国家所从出的泉源,而此泉源便是婚姻和家庭。(55)
130 但为维持伦理秩序,国家的外在力量及其严刑峻法,乃至给人们大事宣传美德的卓越与重要,都不克胜任,还须借助宗教权威。只有耶穌基督所建立的教会拥有真理以照耀人的理智和指导人的意志,并拥有圣宠的助佑以坚固人心的懦弱。故吾人于主内奉劝一切握有国家最高权力者,请与基督的教会亲睦友好,以期凭了两种权力的协力合作,将威胁教会与国家的祸根,即侵扰家庭和婚姻的无羈的自由,加以扫荡。(56)
131 倘若国家颁佈法令时,注意天主和教会的律令,同时违犯之者即予惩处,则很能帮助教会执行其重大任务。不少人以为凡为国法许可或不加处罚者,都为道德所许可;或者,即使他们感到良心不安,仍然大胆妄为;因为他们既不敬畏天主,人为的法令又使他们无所怕惧,于是他们便严重地毁灭自身及其他很多人。(57)
132 国家与教会合作,为国家权利的完整,没有任何危险,甚至不受丝毫削弱。教宗良十三世巧妙地指出这种疑惧的毫无理由。他说:「谁都知道教会创立者基督的旨意是要政权与神权划分清楚,并要双方在处理各自的公务时,都享有自由和便利。不过,条件—颇有益于双方而又大大有利于民众福利的条件,是:双方应通力合作………政权而与神权合作,双方必大受其益;国家因了教会的辅导,不唯其权威更得到人的尊重,其法令亦不至有失公正;而教会则因了国家的支援和保障,更能为民众福利多所建树。」(玄妙莫测通谕,36)
133 关于这,最近的一个明显例子,是宗座和义大利政府所订的和约。这和约是依照正确秩序和基督律令达成的政府与教会之间的友好与和平;这和约使义大利人民不愧有其光荣歷史及其古代传统。在这拉特朗和约中,对婚姻问题有著这样的条文:「义大利政府为使家庭的基石—婚姻,恢復其人民自古已有的传统尊严,承认凡依照圣教法典所缔结的婚姻,具有民法效力。」(AAS, XXI, (1929), P.290)。同时,根据这原则与基础,又加订了其它项目。
134 这在现代,政府与教会甚至与任何宗教绝对应当分立的邪说甚嚣尘上时,可作一个榜样。这证明两个最高权力是可以为了两个社团的公共福利而和睦相处,并可以缔结友好和约而无损于其最高权力的。亦证明二者可以共同努力,一致保卫信友婚姻,并将危害婚姻,甚至接近颠覆婚姻的险恶势力予以摈除。
结论
135 可敬神昆,凡吾人,出于对群羊的关怀,向你们谈及的一切,希望你们在委托你们照应的可爱神子间,以及一切属于基督家庭的人间,以智德,广事宣传,务使人人了解婚姻的道理而避免邪说的毒害,尤其应当「扬弃不虔敬和世俗的贪慾,淡泊地、道义地、热心地在今世生活,期待著真福的希望和我们伟大的天主耶穌基督救主光荣的来临。」(鐸,二,一二至一三)
136 愿强化孱弱,鼓励怯懦,上天下地所有父权因祂而得名的全能圣父,愿创立并完成圣事七迹,又使婚姻成为祂与教会结合的象徵的基督救主,愿被称为爱德的天主,心胸之光与神灵之力的圣神,恩赐吾人在此通谕内,关于婚姻圣事,关于天主所颁发的律令,关于邪说及迫在眉睫的危机,以及关于应付这一切的方法,所陈述一切,为人人所心领神悟和诚意接受,并赖天主圣宠助佑而付诸实行,俾使在信友婚姻内奉献与天主的多产,无损的信实,不可动摇的稳固,圣事的神圣和丰满的圣宠再度普遍实现并发扬光大。
137 为使起意与成功皆属于祂的创造圣宠的天主,因其仁慈与万能,完遂这一切起见,吾人除在圣宠之座前虔诚祈祷外,又与你们,可敬神昆,并委托你们醒寤照顾的神职人员和信众,赐以宗徒遐福,作为全能天主丰厚祝福的信号。
公布于罗马圣伯禄大殿,一九三○年一二月三一日,吾人陞任教宗的第九年。
注释:
(1) 福音、圣事、教会三者是基督救赎和革新人类的三种主要工具。福音授人以啟示真理,使人的理智在福音神光的照耀之下,避免思想上的错误。圣事给人以超性的圣宠神佑;人的意志为这天上的神力所增强后,能以实践福音律令,不致为物慾和世俗所羈縻,而避免生活的腐化。教会则是继承基督宣传福音并施行圣事的机构,俾使世世代代的人们都有份于救恩,直至天地终穷。在天主自永远拟定的秩序内,三者缺一,则基督救赎与革新人类的计划,不克成功。现在且把这道理贴合在教宗所谓「家庭基石和社会原始」(意即婚姻)的革新上。首先,在福音上,基督以祂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威,废止了多妻与休妻的古老恶俗,而宣佈了婚姻的两项特徵:单一性即一夫一妻制,和永久性即婚姻不可拆散制。其次基督又把婚姻升格为圣事,使男女正式的结合成为表现并赋给圣宠神佑的有效外记。最后,基督又把处理信友婚姻问题的大权,委托其净配教会。这样一来,婚姻的革新才告完成。这是教宗在此通谕第一节里,发表的大道理。
(2)教宗所说「邪恶虚伪的伦理原则」,在现代思潮里多得很。就如法人傅里艾(Fourier, 1722-1837)所说:「人如不顺从私慾,则是反对天主,因为私慾是天主造的。」这原则对婚姻道德是何等为害无穷啊!
(3) 圣多玛斯认为「信实」与「子女」出自婚姻契约的本身;做成婚姻的同意,如含有违反信实,不养子女的事,则该婚姻非真正婚姻。婚姻契约的内容尽人皆知,是男女互相授受永久而除外的身体佔有权,以便举行本质上适宜于生育的行为。所谓永久的身体佔有权是指婚姻不可拆散;所谓除外的身体佔有权是指一夫一妻制;圣多玛斯此处所说的信实,便是指的夫妻不应互相欺骗而应忠实履行在结婚时互相誓许的一夫一妻和永久不得拆散的盟约。至于「子女」则是所谓:「以便举行本质上适宜于生育的行为」;因为生男育女,虽说不是一切夫妻所能实现的宗旨,但任何夫妻至少不得将此宗旨,积极地从自己的婚姻里排除出去。总之,圣多玛斯此处所说的「信实」,(即包括一夫一妻制与不可拆散制的信实),和「子女」(即婚姻首要宗旨),乃是婚姻契约本身不可不有的两种要素。如果男女在结婚时,即在正式表明其同意时,故意将信实和子女由自己的婚姻里排除;换言之,如果男女在结婚前已经先有了一种默契,决意不守婚姻信实,或者明白规定双方可以各有外遇,或在五年十年之后,双方各自东西,任便再嫁另娶;则他们的结合根本不是婚姻而是姘居。如果男女在结婚前,决定了常常实行人工节育绝对不准子女出生,则他们的结合等于野合。为什么呢?因为信实与子女出乎婚姻契约本身,是婚姻契约本身不可不有的两种要素。人们如有意结婚则自然应该有遵守信实和生育子女的意思。人们如以不守信实或不要子女为条件来结合,则等于说他们无意结婚,而只有意姘居或野合了。
(4) 真正婚姻的产生不在合房而在男女正式表明其同意。换言之,双方同意一经正式声明,婚姻便马上宣告成立;合房与否,与婚姻的成立无关。因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契约的构成在于当事人正式表明其同意耳。
(5) 野合不同于婚姻的理由,除教宗在此处指出的:「全无所谓两个意志的真诚的结合」外,还多次缺乏注3所说的信实与子女。退一万步说,即使男女在野合时真有教宗所说的两个意志的真诚的结合兼有信实与子女,还须在合法证婚人前正式声明其同意。因为婚姻不是一件私事,而是有关社会的公事。故不独教会定有结婚的仪式,中外古今,各民族各国家都有其法定仪式。
(6) 国家有卫护公共福利的权利和义务;野合既有碍公共道德及家庭组织,故国家有惩处它的权利和义务。但国家绝对没有禁止人们结婚生子的权利。因为结婚生子乃教宗所谓「出乎人性本身的事宜」,亦即通常所谓天赋权利。何况天主曾向原祖并通过原祖向整个人类说:「你们要生育繁殖,遍满大地」呢?至于教会制定的婚姻限制,则与人的结婚生子的权利丝亮无损。首先,教会制定的婚姻限制,普通只禁止此人同彼人结婚而已,如:血亲、姻亲、奸杀、略诱、宗教不同、信仰不同等;除了这少数人外,大可以同其他无数人结婚。是的,教会不准发贞操圣愿者与任何人结婚,但这只是根据了人们自动发的圣愿而规定的限制;而规定这限制的理由又是因为贞操圣愿和婚姻碍难并立。加以,教会不唯从未强迫人们发圣愿,而且将发圣愿者的自由自动,定为构成圣愿的有效条件。故人发圣愿,等于自动放弃其结婚权利,教会并未剥夺其权利。此外,还有一个不能与任何人结婚的限制,是所谓完全的、绝对的「性无能」;然而这并非教会制定的限制,乃是出乎自然法的限制;教会只是宣佈并执行自然法而已。至于婚姻关係限制,则限于禁止人们重婚而已,并不禁止人们结婚,因为他们已经结了婚。
(7) 教宗说:「婚姻是由天主和人的意志共同成立的。」假使天主建立了婚姻,并钦定了婚姻的性质、宗旨、律令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后,真的没有人愿意结婚,则天主所定的一切,便等于一种空洞的理想。故唯有个别的婚姻即此男与此女的婚姻是现实的真正婚姻。但婚姻本质上便是一种契约,而契约的构成非有当事人的同意不为功,故婚姻的成立亦需要人的自由意志。男女同意结婚的话一经正式出口,则天主建立的婚姻便算成立,而天主所定的婚姻律令亦开始生效。罗马法典所说:「婚姻乃神法和人法的交流」(Divini et humani juris Communicatio),或者便是此意,亦未可知。
(8) 假使夫妻蔑视信实,双方各自找寻外遇;假使夫妻不让子女出生,或在子女出生后不加以教养;假使夫妻不尊重婚姻的圣事性,动輒离婚,一如现代许多人所为,则婚姻将沦于何等可悲的情形!反过来,倘若夫妻互相忠实严守贞操;倘若夫妻恩爱地接受所有子女,尽心教养;倘若夫妻利用婚姻圣事所给的恩宠,来巩固并超性化他们的夫妻爱;则他们的婚姻要多么幸福,为子女,为社会国家要多么有利。故圣奥斯定论信实、子女、圣事三者说:「这是婚姻的准绳,用以点缀本性的多产,并制止肉慾的跋扈。」
(9) 天主是万能的,可以命石头变成人。但天主偏不这样做,偏将自己造人的化工繫于夫妻的意志,让夫妻作祂造人的必要的辅助者,这为夫妻是多大的尊荣!
(10) 「因为在世界上出生了一个人」,这便是作母亲的在分娩子女之后感到欢乐,欢乐到忘记了分娩痛苦的原因。足见人之为物是如何宝贵。人是拥有理智与自由意志的万物之灵;万物都为人而存在;人是万物的宗旨;人不能作任何物事的工具;只有天主才配作人的宗旨。何况人还有超性生命;而超性生命乃是:天主圣三,因了基督的功绩,把祂自己的生命通传与人们;因此生命人便有份于天主的本性,成为天主圣三的家人,贵为天主父的子女,天主子的弟兄,圣神的宫殿,以及基督妙身的肢体,并拥有继承天国的名份。诚如教宗所说:「这宗旨因了人们被升格到超性领域的奇妙事实,已超出了人们目所见,耳所闻与心所想到的一切。」是的,生育、抚养、教育的工作是相当繁重而吃力的,但一想到人的价值,尤其超性价值,则有信德的父母不唯不难克服一切困难,而且会感到无比的幸福;因为人的幸福不在于享受而在于做事,尤其做有价值的事。
(11) 教育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范围包括:教育权利谁属,父母对子女权力的范围,教育的重要,尤其教育的目标与方法等。此处即使是概要的说明,亦非可能,故请参阅本书附录里的「人类导师」通谕,及拙著「家庭」二一○至二五四页。
(12) 只有在合法夫妻之间才有运用生殖机能的权利,这是人人领悟,人人承认的贞操原则。假使没有这原则,则抚养教育子女之责谁负?这是天主建立婚姻并为保障婚姻而颁佈六、九诫的主要原因。总之,没有上面的贞操原则,便难能有婚姻,亦没有适宜于子女发展的家庭。故凡企图打倒这贞操原则者,便是人类的公敌。
(13) 男女是否有意结婚,并且是否有意与此男或此女结婚,是他们的自由。但一经结婚之后,则他们的自由,便算完结,双方都应依照天主的律令实践他们的婚姻义务。这义务是除外的、排他性的,亦即教宗所说:「夫妻只对其对方负有的义务」;因係义务,故一方合理地请求佔有对方时,对方不得无故拒绝;因係只对其对方负有的义务,故不准施之于第三者。但所谓身体佔有权,并非漫无限制的,故其运用只限于本质上适宜于生子女的行为。倘有人工节育或其它使生育子女成为不可能的情事,则连在合法夫妻之间亦不许可,因为那是「违反天主律令以及极端违反夫妻信实的事」。
(14) 「同时性的」多夫或多妻,是一女同时拥有数男,或一男同时拥有数女的多夫或多妻。不独男的公然纳妾或女的另有情人是「同时性的」多妻或多夫,即双方偶尔的外遇,亦大大破坏婚姻的单一性而构成违反这实的罪。「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是夫妻离婚后另娶再嫁。这亦是违反一夫一妻制与婚姻信实的罪。因为婚姻不可拆散制乃天主的律令;人为的离婚无论出乎国家权力或私人意志,都没有取消天主律令的能力;故离婚后,双方仍是正式夫妻,再娶另嫁,等于实行「先后性的」多妻或多夫。不过,这里的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和神学家普通所讲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有别。神学家所讲的先后性的多夫或多妻,是指夫妻的一方逝世后,他方再娶或另嫁。这原是许可的。此外教宗在这里还声明了一点,即:夫妻无权准许对方通奸;如果夫妻之一方与人通奸是有著对方的许可的,仍然是违反婚姻信实的大罪;因为这是天主钦定的律令,一方的同意或许可,不可能使天主的律令归于无效。
(15) 夫妻的互相佔有只要是适宜于生育子女的,不唯不是不洁,而且是一个贞操的善工。因为依圣多玛斯的意见,贞操是使性慾屈服于理智之美德。夫妻的佔有只要没有违反婚姻首要宗旨—生育子女—的情事,则是合乎理智的行为,故是一种贞操的善工。同时互相佔有之前之后的附带行动或言语,普通亦是许可的。不过,应避免有辱人性尊严和有伤大雅的举措。但只要最后终止于正常的性交,则所谓有伤大雅的举措,如果不是全无需要和好处的,亦能是许可的。总之,夫妻在一切事上,应注意贞操,而所谓贞操则是教宗所说:「唯恭唯谨地服从天主至圣至智的意旨。」亦即圣多玛斯所说:「使性慾屈服于理智」之谓也。
(16) 在这一节里,教宗给夫妻指出应当怎样互相亲爱。他们应把基督爱教会的爱奉为模范。基督是以无限的爱爱其净配教会的;基督决不为自身的好处著想,而是唯其净配的利益是图的。故培植夫妻爱的首要工作便是克服自私。请参阅拙著「家庭」一二○至一三八页。
(17) 爱的自然趋向便是要自己所爱者得到好处。人所能得到的最大好处便是神修的进步与完成。故爱人者对他人的神修不可能採取袖手旁观的态度。不然,则他的爱便非真爱。人世间最亲密的爱如父母爱、子女爱、手足爱、朋友爱等,其亲密程度决不能与夫妻爱同日而语;故夫妻的首要任务便是互相帮忙,彼此鼓励,促进神修,以期二人一同抵达全德的极峰。这种高尚卓越的夫妻爱较之普通人们所讲的夫妻爱,相去何啻天壤。但愿夫妻不单注意对方肉体的健康,事业的顺遂,社会地位的增高等,尤其应注意对方灵魂的清洁,神业的进展,及其在天主眼中所有的地位。
(18) 保禄宗徒所说「丈夫应当对妻子尽自己的义务,妻子对丈夫亦应如此」的话,神学家都认为是指身体佔有权而言,都认为那是一种「正义」的法令;倘若夫妻之一方合理地要求佔有对方时,对方不得无故拒绝;无故拒绝者违犯「正义」。这原是很正确的。不过,教宗却提醒夫妻不应单把这看成正义的法令,亦应把它看成爱德的规律。这是一个很珍贵的劝谕。人如有意培植夫妻爱,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力戒在佔有对方时只顾自私自利,只顾满足自己,不知体谅对方。须知,许多夫妻的失和甚至决裂,往往是为了这个原因。
(19) 教宗根据保禄宗徒的话,三番五次强调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并且声明这是天主钦定的家庭秩序,任何人不得横加推翻。理由是家庭好似「身体」,丈夫是这身体的头,妻子是这身体的心。假使妻子不服从丈夫,则家庭的身体便有心首异处的危险。不过,妻子对丈夫的服从,实际上是有限度的,因为丈夫对妻子的权限是局囿于一定的范围的。首先,丈夫不得发出任何违反理智的命令;具体地说,丈夫只能对妻子发出合乎道义,合乎天主十诫的命令;假使他的命令违反天主旨意,则妻子不唯没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有义务不服从。其次,丈夫不得发出不适宜于妻子地位的命令。因为并非一切不违反天主诫命的事,都适宜于妻子为人、为妻、为母、为伴侣的地位和尊严。如果丈夫的命令虽不违反天主十诫,但却与妻子地位不相宜,则妻子可以不服从,即使没有拒绝的义务。教宗所说:「妻子服从丈夫的程度、方式,因了人、地、时间的不同而有异,」便指此处所谓不适宜于妻子地位的事务。因了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学识水准和各地习惯的有别,很难以一概全,作出硬性规定来。最后,教宗指出,这服从的义务乃是圣奥斯定所说:「爱的秩序」,是夫妻爱的内在产物。这服从既是爱的产物,则自然该处于爱的控制下。但一踏入爱的领域内,服从便摇身一变而为轻而易举的甘飴的軛了。诚如教宗在这通谕23节所说:「信实因了卓越的夫妻爱,便一变而为比较容易、甜美、崇高的责任。」这话不应局限于圣奥斯定所说「贞操的信实」,亦应延伸至服从义务上,因为妻子服从丈夫亦包括在婚姻信实中。教宗在同一节里说:「夫妻爱深入到婚姻的每一种任务,」便是此意。
(20) 这一节是教宗良十三世玄妙莫测通谕10节所说,故请参阅该通谕注(8)。
(21) 教外人的婚姻,只要没有违反自然法和神法情事,便不能不说是真正婚姻。但一切真正婚姻本质上便该是永久性的。故教外人的婚姻亦都是不可拆散的;即使其不可拆散性的程度要较信友间的圣事婚姻为弱。所以,假使人们真以将来拆散为条件而结婚,则其婚姻为无效,而无效的婚姻等于姘居。故教宗庇护六世声明说:「这种婚姻不得缔结,更不得维持之。」
(22) 凡信友依圣教法典缔结的合法婚姻,(双方皆公教信友),谓之圣事婚姻,这婚姻在夫妻合房之前,谓之未遂圣事婚姻,合房之后谓之既遂圣事婚姻。上面说过,一切真正婚姻,无论是教外人的纯本性婚姻,或信友间的未遂或既遂的圣事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但教外人的纯本性婚姻和信友间的未遂圣事婚姻有时可以例外。歷代教宗为了重大理由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曾经解散过这些婚姻。不过,教会拆散上述两种婚姻时,只是根据天主的律令,执行天主的旨意而已。换言之,教会在这种重大事件上,并非使用自己本身的权力,而是代表天主来执行天主的权力(B. H. Merkelbach, Summa Theologiae Moralis, vol. III, n.818)。清楚地说,婚姻限制,如果是教会制定的,如:结婚年龄等,则教会可以以本身权力来免除之。但不可拆散制,不是由教会制定的律令,而是由天主制定的神法,故教会只能代表天主免除之,教会本身无权免除之。但怎样知道天主有意在某种情况下让教会代表祂免除某法令呢?答案是:如教宗所说,由天主的律令(尤其圣经)可以知道,而这律令的卫护者与解释者,则是基督的教会。
(23) 上述例外,即教外人的纯本性婚姻和信友间的未遂圣事婚姻,有时可以拆散的例外,绝对不适用于既遂圣事婚姻。理由是教宗所说:「在信友间的既遂圣事婚姻里,基督同教会结合的奥迹,表现最充份与最完全。基督和教会的结合既是永不能分散的,既遂圣事婚姻亦永不可拆散。此外,上述麦克巴(Merkelbach)还指出另一理由。他说,婚姻不可拆散制特别是为保障子女的安全而定的。未遂圣事婚姻决不可能产生子女,故有时可以拆散,但既遂圣事婚姻是可能产生子女的,为子女安全计,无论如何,不得拆散。(同上)
(24) 婚姻是圣事。圣事不独是表现内在圣宠的外记,而且还是赋给圣宠的表记。教宗在这通谕里曾三番五次地声明,基督曾将婚姻提陞为圣事。婚姻的本质既在于由男女二人的同意所产生的契约,故此契约成功的一剎那,便是婚姻圣事成功的时候。故男女二人,按教会的礼规,在法定证婚人前,一经说出同意二字,便给自己马上打开了圣宠的宝库。由这宝库,教宗说,可以获取超性神力,为善的默感,圣宠的幼苗等。此外,还取得获得宠佑的权利。因为宠佑不同宠爱;宠爱是比较固定的常存人灵魂上的圣宠,而宠佑则是时来时去的圣宠。故在结婚时,人并不接受宠佑,只接受获得宠佑的权利;这权利好比一种名义,几时为尽本地位的义务需要它时,便能取得。
(25) 圣事、圣宠固然属于超性领域,但却并非圣迹;故需要领受圣宠者,尽其在我,与圣宠合作。关于这点教宗说得非常清楚,不必多赘。至于圣奥斯定所说:「夫妻即使通奸,仍然带著婚姻链锁;不过,这链锁已不增加其圣宠和光荣,而只增重其罪恶与惩罚」的话,对夫妻是一个警告。因为未曾结婚者而犯第六诫,则只有相反洁德的一条罪,(除非与他犯罪者是已结婚者,那时则又加一条破坏别人婚姻信实的罪。)已经结婚者而犯第六诫,则除了相反洁德的罪外,还有相反婚姻信实的罪。倘双方都是已经结婚者,则成为三条大罪;一条相反洁德,两条相反婚姻信实,因为在这情况下,每人除解犯自己的婚姻信实外,又破坏对方的婚姻信实。
(26) 讽刺婚姻神圣,謳歌离婚通奸小说、电影、戏剧(尤其外国作品)在现代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凡读了、看了、听了这些邪恶的东西后,对这等罪恶感到情有可原,无可厚非,对道德感到憎恶或认为过时者,都已深中了邪恶的毒。至于以学术招牌来宣传打倒旧道德的书籍,其为害人心世道,更其不可限量,尤其应当加以防范。
(27) 负责青年教育者,应密切注意青年的读物,尤其小说。倘该小说乃非常著名或文笔优美,为增进青年常识及文学修养所必要或特别有利者,则应事先给青年指出该小说的错误,并加以批驳。如该小说有关于性的描写,则应教以下面两项:(一)读小说的意向只应为了增进常识或为了学习写作,淫荡的意图,应绝对戒除,否则,单这淫荡的意图已构成大罪。(二)读小说时,如有情慾妄动甚至遗精情事发生,决不准予以同意;倘有同意的危险,则绝对不准阅读。这两项是阅读小说者不可不知的重要常识。如对这两项没有充份的了解,或虽有相当了解而对自己是否能实践这两项条件,感到疑问时,则应请教于听告解的神父,静候他的裁决,万勿自作聪明而误大事。
(28) 主张打倒全部旧道德,(道德本无新旧,在道德前加一旧字,正是企图打倒道德的一种狡猾手法,)当然无法无天,但只主张某些自然法和神法应稍稍让步于时代,其为害尤其骇人听闻。以恋爱绝对自由为终极目标的自由主义者,深知道德对人心的控制力相当强大,倘公然以消灭婚姻实行杂交为号召,势必为民众所唾弃所走避。故他们自始即採取以退为进,和得寸进尺的政策。他们表面上坚持一夫一妻制,但却主张通奸并非那样的大逆不道,主张在某种情形下应予以容忍和同情。他们首先只主张在少数和极严格的理由下离婚,继而又牵强附会地将离婚理由加以扩大和放鬆。最后为避免离婚(多么冠冕的目标!)而提倡所谓预备性、友好性、暂时性婚姻。这样,得寸进尺距离他们所憧憬的杂交社会,虽不至亦不远矣。
(29) 「倘没有一个牢固的链锁将夫妻联繫起来,则维持夫妻的尊严以及生育与教养子女的宗旨碍难达成。」这正是天主建立婚姻和婚姻出于人性的主要理由;而他们却掩耳盗铃地妄想以婚姻的「幼芽」一个名词,轻轻地抹杀婚姻为天主建立的大道理。假使夫妻无所谓理智和自由意志,亦无所谓尊严;假使夫妻所生的子女犹如禽兽,生下来至多几个月便能独立谋生,不需要父母多年的教养,则婚姻当然是多餘的。然而谁能说夫妻的理智、意志、尊严,以及子女的需要多年的教养是人性以外的东西,而不是出乎人性本质和人性内在的需要呢?故他们所肯定的,在人性里只有婚姻的幼芽的道理是毫无根据的。
(30) 在这一节里,教宗除再度声明,婚姻及其主要律令如:一夫一妻制和不可拆散制,是由天主建立并钦定的道理外,又强调:生殖机能的运用只限于合法夫妻间适宜于生育子女的行为。否则淫荡的下流妇女与神圣的崇高女性将受到同等看待。而这正是仇视婚姻者所求之不得的。我们如不重视贞操,不严格执行教宗所指出的:「生殖机能的运用只限于合法夫妻间适宜于生育子女的行为」的贞操原则,则是助长仇视婚姻者的气焰,而同他们合作来促成杂交社会的实现了。
(31) 美国一名法官,朋林采(Ben Lindsey)鉴于青年对道德的反抗情绪日形高涨,无法制止,乃于一九二七年提出所谓「伙伴婚姻」。这婚姻不要子女,一律实行人工节育;这婚姻是暂时性的,几时男女青年有意离散,则可以马上离婚,不需要离婚手续。如果他们相处得好,则可开始度正常的普通婚姻生活。毫无人格的罗素非常赞成这提议。(B. Russel, Marriage and Morals. Ed. 12, 1958, pp. 129-133)
(32) 以节慾来节育是许可的;但必须双方同意;夫妻之一方如不能自制,则应马上取消同意,而恢復正常婚姻生活,以免陷于罪恶。
(33) 注意此处所指,乃严格的「敖难式」人工节育(创,三八,九)。倘夫妻之一方使用节育工具,则应另当别论。欲知其详,请就教于听告解的神父。
(34) 在这种情形下,夫妻的唯一合法出路便是自制或节慾。为了有效地达成此一目的,则必须倚靠天主,多行祈祷。此外,还有一条出路便是利用安全期。请参阅拙著「家庭」一五七至一六二页。
(35) 此处所谓医药需要、优生需要、社会需要,原文作Indications。现代许多人,固然承认堕胎是违反良心的。但他们以为,如果有医药需要,如:为救母亲于病痛或生命危险;或优生需要,如:为避免产生残废儿童时;或社会需要,如:为避免人口爆炸时,则可以堕胎。他们不仅要求国家许可,而且还要求国家帮助进行这种杀人的手术。
(36) 所谓「为合法自卫,可以格杀行兇者的权利,」是说,如有人想刺杀你,或威胁你的贞操,或劫夺你一份相当巨大的财物时,你为自卫计,便有格杀他的权利。但这权利的使用,只限于刺杀、强奸和劫夺的当时,而且应在可能范围内避免结果他的性命;意思是说,如果只打断他的腿已够保卫自己,则不应射杀他。谁都看出,这权利只适用于抵抗行兇者,胎儿决不是兇手,所以不能援引这权利来实行堕胎。至于所谓「极端危急时的权利」,是说,如果有人饿得要死,或冻得要死,或者敌人在追杀他,他便有权利取得所有麵包或衣服或车辆来救自己性命;别人同时亦有义务让他取用。不过,这权利只限于取得当时所需以救急的东西而已;并且如果能够的话,来日应当补偿。显而易见,这权利只许可人取用别人的东西,决不能援引来杀害无辜者的生命,更不能援引来堕胎。
(37) 圣奥斯定说「假如夫妻自初即如此存心,则他们的结合并非婚姻而是姘居」的理由,请参阅此通谕的注(3)。假使夫妻在结婚时并没有不要子女的决心,则他们的结合如没有别的问题,便是真正婚姻了。但如果后来改变初衷,决意不要子女的话,则圣奥斯定对他们的批评是:「假如夫妻二人都这样存心,他们便不算夫妻……假如只一方这样存心,则我敢说,在某种程度下,或者她是丈夫的娼妓,或者他是妻子的奸夫。」这里所谓:「不算夫妻、娼妓、奸夫」,只是极言夫妻的这样存心与行事,大大有违夫妻的正道,并犯著严重的错误和罪恶而已;圣奥斯定并无意否认他们的夫妻名义,更无意肯定他们的婚姻链锁因了存心不要子女而被拆散。因为一度出现的信友婚姻链锁,只有一方的死亡可以斩断。
(38) 社会需要,如:人口过剩问题,只可以开源节流,改进农业等方法来寻求解决,堕胎是决不能许可的。至于为应付优生需要只可以鼓励身体健康,家境富裕,文化水平比较优越的夫妻多多生育,并「劝阻」有缺陷的青年结婚等方式来解决,决不能以万恶的堕胎来实行优生。理由是:人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39) 结婚生子乃人的天赋权利,国家无权借口优生以剥夺国民的这项权利。请参阅拙著「家庭」一七七至一八六页。
(40) 国家对国民肢体只有保障其完整的义务,没有其它直接权利。国家只能为了维护公共福利起见,对作奸犯科者施行体罚。但这权利的运用只限于证实了国民确实已作奸犯科之后,决不得用来作为预防国民干犯法令的手段。按圣多玛斯的道理,国家为预防国民犯罪,只可採用其它不伤及国民肢体的措施,如:监视等,断不得处以鞭挞等体罚。
(41) 首先,在人格尊严上,男女一律平等。意思是说,人无论男女,都拥有理智和自由意志,都以天主为其最高宗旨;男人不能作女人的工具,女人亦不能作男人的工具。至于在所谓:「由婚姻契约产生而又是婚姻内在的事件」上,男女亦一律平等。大意是说:夫妻在互相佔有的权利和义务上,以及在履行婚姻誓约所包括的贞操义务上,一律平等;女人不比男人少有佔有对方的权利,男人亦不比女人少有让对方佔有的义务;男人有权利要求妻子忠实于自己,女人亦有权利要求丈夫忠实于自己;女人的外遇不比男人的通奸罪过更重,男人的纳妾亦不比女人的另有情人更为情有可原。
(42) 有些国家的民法,尚不承认为人妻者为具有行为能力者,或只承认她们只具有有限的行为能力者。他们还把为人妻者看作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为了他的理智尚欠成熟,易于为人所愚弄,故法律为了保障他们不受人的欺骗,才把他们视为无行为能力者。但如将人妻者亦看作未成年人,用意虽佳,亦不为现代妇女所接受。故教宗主张国家应依照时代需要调整她们在民法上的地位与权利。此外,关于为人妻者的继承权、财产权等,都属于这一类。我国现代民法本男女平等原则,只规定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者,为人妻者不在此例。(赵凤喈民法亲属编一○二页)
(43) 好感或交感(Sympathy)大不同于爱德(神圣的夫妻爱)。交感是盲目的,爱德则出乎理智;交感出于生性调协与臭味相投,而爱德则奠基于心灵的交合及理智和意志的融洽。因而交感是皮毛的、浮动的,而爱德则是诚挚的、恆久的。仇视婚姻者所以扬弃爱德而强调交感,并非因为他们不知道交感的不可靠,乃是因为他们存心破坏婚姻,恶意地以男女间浪漫的交感,来取代神圣的夫妻爱。目的就如他们所说:「这交感一经停顿,则两个心神所赖以结合的链锁应予以放宽甚至拆散。」现代许多离婚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因,就在于男女对夫妻爱之为物,没有或不愿有深刻的认识,往往以不可靠的交感视作真爱而草率结婚之故。
(44) 信友婚姻隶属教会神权本係教宗良十三世「玄妙莫测」通谕的主题。教宗庇护十一世只在此处略加重述而已。故倘有疑难,即请参阅该通谕的正文和注释。
(45) 所谓心灵的密切交合是指夫妻二人理智与意志的融洽。诚然,思想、好恶完全融洽的一双是很不容易找到的;但如果在宗教思想和伦理原则,以及有关良心及人生观的大事上,二人各是其是,好恶迥异,则足以使他们心灵的交合大为鬆弛甚至决裂的。这是教宗所以强调在这种宗教或信仰不同的婚姻里,不容易实现两个心灵较为密切的交合的理由。
(46) 「不是故意触犯那些依法可以离婚的条文,便是在洞澈事实真象的法官前,撒谎、发虚誓。」这两句颇为费解。因为,假使已有可以离婚的法律条文,则他们要求法律许可离婚的目的已经达成,那末,这里所说的理由都等于无的放矢。倘说国家法律尚未准许离婚,那末,那里来的「依法可以离婚的条文」呢?大约教宗走笔至此时,即离婚手续简单化、容易化。就如教宗在上面所说:「最阻碍婚姻达成基督所愿望的革新与成全者,便是日趋轻而易举的离婚」。他们以离婚合法化尚为未足,他们主张并要求离婚手续要更简单更容易;倘若手续太过繁冗,尤其法律上的离婚理由太过严格,只限于少数案件,则人们便「不是故意触犯云云」。
(47) 婚姻固然是一种契约,但并非普通契约,更非纯粹私人契约。婚姻是一件有关社会的公事,不能由私人任意措置。你是否有意结婚或是否有意和此人或彼人结婚,是你的自由;但婚姻的性质、宗旨、特徵、夫妻的权利义务等,则有天主的律令来规定一切,私人无权予以更动或废除。尤其婚姻的不可拆散性,连教会亦无能为力。假使婚姻真如其它私人契约一样,由私人自由缔结并由私人任意撤销,则我们的社会将堕落到什么程度?请参阅拙著「家庭」四三至四五页。
(48) 关于别居请参阅「玄妙莫测」通谕注(47)
(49) 教宗颁发此通谕时即一九三○年,正是苏俄实行大解放时。有意离婚者,并不需要通知对方,亦不需要上法庭,只要跑到离婚登记处,花几分钱,登记一下,便算成功。结果搞得社会秩序混乱不堪,诚如教宗所说「风化日趋腐蚀,家庭空前破灭」,致使政府不得不两度修改家庭法,详见拙著「家庭」九六至九八页。
(50) 「至善婚姻」乃荷兰妇科专家范德怀尔德(Van de Velde)所著,此书已为教会列入禁书目录。
(51) 憧憬美满婚姻与幸福家庭者,应深切注意教宗的劝言,自幼学习袪除自私,控制情慾的本领与技能;否则,其将来所收穫者,无非其自幼所播种者。
(52) 夫妻对子女谓之父母,父母相对谓之夫妻。夫妻父母名虽不同,其实则一。故欲为好父母者应作好夫妻。如上所述,好夫妻既需要自幼养成袪除自私与控制情慾之能力,欲作好父母者,可以思过半矣。
(53) 关于选偶应慎重从事的理由,以及选偶时应用的标尺和应守的纪律等,请参阅拙著「家庭」一○三至一一八页。
(54) 家庭经济是与国家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如果失却平衡,则家庭经济决难不受连累。故家庭经济,非赖执政者对整个国家经济的贤明措施,无从解决。
(55) 至于国家何以应帮忙家庭,及其对婚姻对子女尤其对教育究竟应负何种责任,请参阅「家庭」二五六至二六三页。
(56) 国家只能制裁人的外在行为而无法制裁人的良心。制裁人的良心乃教会的主要任务。加之,教会不唯能训诲人的理智,且能以圣事圣宠增强人的意志,故国家而与教会合作,则国家受益良多。
(57) 国家如不与教会合作,不唯国家先蒙不利,教会对社会的作用亦连带削减。结果使社会不良份子有隙可乘而大干其危害自身和危及治安等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