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生命”通谕
——论节制生育——
(Humanae Vitae)
1968年7月25日
教宗保禄六世
王愈荣译
台北:铎声,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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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传生
第一部份 问题之新的观点和教会适当的训导权
问题新的形成
教会适当的训导权
特别的研究
教会训导的答复
第二部份 教义原则
对人的全面观
夫妻的恩爱
夫妻恩爱的特点
负责的父母
尊重婚姻行为的本性和目的
结合与生育是不可分的
忠于天主的计划
禁用的节育方法
治疗方法的合法性
利用不孕期的合法性
人工节育的严重后果
教会是人性真正价值的保证者
第三部份 灵牧的指示
教会是慈母与导师
遵行天主法律的可能性
自行控制
制造有利于贞洁的气氛
向政府当局呼吁
向科学人士呼吁
向基督徒夫妇进言
家庭中的使徒工作
向医师和保健人士呼吁
向司铎们呼吁
向主教们进一言
最后的呼吁
批注
致与宗座亲睦交往的可敬神昆:宗主教、总主教、主教、其它的地区首长,致全球公教司铎、信友,以及一切善良的人们。
教宗保禄六世致候可敬神昆和亲爱的子女们,并给予宗徒遐福。
传生
1 既然在传授人性生命严重责任上,夫妇成为造物天主的自由而负责的合作者,虽然此责任有时附带有不少的困难和忧愁,对他们却常是快乐的源泉。
在任何时代,为尽这一件义务,在夫妇的良心中产生过严重的问题,可是因社会近代变迁发生了许多改变,以致有了新的问题,而教会因与人类的生命和幸福有极密切的关系,对这些问题是不能不知道的。
第一部份 问题之新的观点和教会适当的训导权
问题新的形成
2 果真有了重要和不同种类的变化。首先是人口的迅速增加,许多人都表示恐惧世界的人口,比可应用的资源增加得更快,特别担心在开发中的许多家庭和民族。因而政府极易想运用彻底的措施来抵抗这一危机。除了工作和住的条件外,无论在经济和教育方面,日益增加要求,使今日适当地培养众多的子女,屡次已成了困难的事。
尚有另外一种改变,不但对女子的看法,和她在社会中的地位有所改变,就是对婚姻中夫妇恩爱的价值,对与这种爱有关的夫妇性行为的意义也都有了改变。
尤其要注意的,是人在控制大自然的力量,和对自然界力量的合理组织上的惊人发展,使这种控制伸展到人自己整个生命上:就是对他的身体、他的精神生活、社会生活,直至于传授生命的法则。
3 由这些事,兴起了新的问题。因为现代生活的条件,或夫妻性行为对夫妇之间的和谐和他们彼此的忠诚所有的意义,是否对现行的伦理规则需要修改,特别是这些规定,看来必须有极大的牺牲,有时要有英勇的行为才能遵守?
再者,在这一方面应用所谓“总体的原则”后,是否可以接受比合理化而少生育的意见,使物理节育的行成为合法而有计划的节制生育的方法呢?是否可以说生育子女的目的是属于整体的夫妇生活,而不是属个别的夫妻行为的呢?还有人问,因为现代人对责任感的增强,是否时刻已经来到,把传授生命的任务交给人的理智和意志,而不交于他身体的生理周期性。
教会适当的训导权
4 这些问题要求教会的训导,对婚姻的伦理教义之原则,作新颖而深刻的研究,是项教义乃建立在自然律上,并受到天主启示的光照和充实。
没有一个信友,会否认教会对于解释自然道德律的训导权。无疑的──一如我们前任教宗们屡次宣布过(1)──耶稣基督当将其神性的权力分给伯多禄及其它宗徒时,并当派遣他们教导所有人类遵守衪的诫命时(2),立他们为所有道德律即福音律和自然律的保护者和真正的解释者:因为自然律也是天主旨意的表白,而信友遵守自然律同样是为得救所必需的(3)。
教会为实践这一使命,任何时期尤其近代对婚姻的性质,对夫妇权利的正确应用,以及对夫妇的义务,都有适当的指示(4)。
特别的研究
5 深明这项使命,我们不但保留并且扩大,前任教宗若望廿三世在一九六三年三月所设立的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在各种学术上对这一问题的专家外,尚有几对夫妇参加。目的在收集有关夫妇生活新问题的意见,特别是对正当节制生育的问题,并提供适当的报告,使教会训导不但能给信友,也能给世界的其它人士所等待的适当的答复(5)。
收集了这些专家们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主教职内的许多弟兄自动地或应我们的要求而寄来的许多意见和建议,使我们得更仔细地衡量此复杂问题的各方面。因此,向所有的人我们表示衷心的感激。
教会训导的答复
6 可是该委员会所获得的结论,依我们看并不能有确切和决定性判断的效力,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我们也不能不作由我们自身的审查;此外,因在委员会内部,对所要指出的伦理规则也没有达成协议,尤其是在解答问题的方法中,有些理由不合教会训导权对婚姻伦理教义所坚持的主张。
因此,在仔细审查供给我们的数据后,在成熟的考虑和热切祈祷后,因基督所给予我们的使命,我们愿意对是项重要的问题作一答复。
第二部份 教义原则
对人的全面观
7 生育子女的问题,和其它一切有关人的生命问题一样,超越片面的看法——例如生理或心理的,人口的或社会性的看法——要以整个的人和人的使命来看,不仅是自然的和世上的使命,也要看他的超性和永生使命。于是许多人想维护限定子女数目的人工方法,而指出这是夫妇恩爱,或“负责的父母”所必需的,因此必须将婚姻生活中这两件重大事实的正确观念予以确定。我们特别举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在其“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的牧职宪章”内,对这一问题最近所作的权威性理论。
夫妻的恩爱
8 若检讨夫妻之爱出自它最高源泉之天主的,才显示它真正的本性和高贵了;天主是“爱”(6),“上天下地的一切父位都是由父而得名”(7)。
因此,婚姻不是偶发事件,也不是由自然力量盲目的演变中所产生的;它是造物主明智地所建立的,为了在人们身上实现衪爱的计划。夫妇双方彼此藉整个自己本人的和独占的交付,他们结合成一体来成全自己,为能与天主合作传生并教养新的生命。
为领过洗的人,婚姻具有另一尊严性,藉圣宠的圣事标记,指出了基督和教会的结合。
夫妻恩爱的特点
9 明白了以上数点后,就能清楚看出夫妻恩爱的特性和要求,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观念是很重要的。首先它是完全“人性”的感情,也就是感觉的、精神的爱。因此,并不是单纯的本性和情感的冲动,主要也是自由意志的行为,藉日常生活的快乐和痛苦,这一行为不仅维持并且增加夫妇的爱,使他们成为一个心和一个灵,而共同达成他们人性的完美。
此外,夫妇之爱是“整个”的爱,就是说它是特别的一种个人友情,在这友情中,夫妇慷慨地分享一切,毫无保留或自私的打算。凡真心爱他自己的伴侣的人,不但是为了从他所接受的一切而爱他,而是爱他的本身,自愿地把自己献给他。
它也是至死“忠贞”而“独占”的爱。事实上,在夫妇两人自主而完全清楚地接受婚姻束缚的义务的那一天,他们就这样想法。忠贞可能有时是困难的,但常是可能的,任何人都不容否认那是可贵而可称扬的。历代以来许多夫妇的榜样,不但证明忠贞不贰是和婚姻本性相称的,也是深厚而久长的幸福之原因。
最后,它是“滋生的”爱情,它并不限于夫妇的结合之中,而是要延续、繁殖新的生命。“婚姻和夫妇之爱,本身就是为生育和教养子女的。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宝贵恩物,特别对父母的利益有所贡献”(8)。
负责的父母
10 为此,夫妇之爱要求夫妇间有“负责的父母”(Responsible parenthood)的责任意识,在今日有权利强调这一点,并且也得有正确的了解。因此,必须在不同的合法的理由、和其彼此相连的观点下来研究。
假如先看生理的过程,负责的父母是说认识并尊重生理的机能;因为在传生的能力中,人的理性发现生理的定律,乃属于人的一部份(9)。
如果依本能和情感冲动看,负责的父母是指理性和意志必须对它们实行必然的控制。
若依照身体、经济、心理和社会的条件看,负责的父母就是或者以明智的考虑和以慷慨之心,决定接受较多的子女,或者因严正的理由并遵守道德律,暂时或不定期的避免再增添子女。
此外,负责父母尤其对客观的道德规律有密切关系,这一规律是天主所立,正直的良心是它的真正解释者。因此负责的父母的任务,要求夫妇认识他们对天主、对自己、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正确遵守价值的等级。
在传授生命任务中,他们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行事,好像他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要遵循的正当途径;相反,他们应该使他们的行为符合造物天主的旨意,这一旨意已刻划在婚姻和婚姻行为的本性上,并由教会历代的训导所指出(10)。
尊重婚姻行为的本性和目的
11 夫妇藉以亲密而圣洁地相合的行为,并藉此而传授人生命的行为,如最近大公会议所说,那是“正当而且高贵的”(11);即使并不是因为夫妇的本意,而他们预知不能生育,但为了表示并坚固他们的结合,夫妇的行为仍然是合法的。果然,经验证明,并非每一次夫妇的结合都会有一个新的生命。因为天主明智地安排了生育的自然法则和周期性,本身就使生产之间有所间隔。可是教会在叫人们遵守由教会历代教义所解释的自然律的规定时,它指出任何婚姻行为本身该是为传授人的生命的(12)。
结合与生育是不可分的
12 教会多次讲这端道理,是建于天主所定的不可分的关系上,而不能随意切断夫妇性行为的两种意义:结合的意义和生育的意义。
因为夫妇性行为亲密结构,在夫妇密切结合时,根据铭刻在男女本性中的法则,使该行为能产生新的生命。在保持这两种结合和生育的主要观点后,夫妇性行为完全保存了互惠真正的爱情之意义,以及人被召作父母的最高职务。我们以为现时代的人,特别能够了解这一基本原则是合乎人性的。
忠于天主的计划
13 人应该知道,夫妇的一方所加于另外一方的夫妇性行为,如果不关注另一方面的条件和合理的要求时,那么这一行为已不是爱的真正行为,因此否认了夫妇之间的正确道德律的要求。同样,假如仔细观察,便必须承认,凡阻碍造物主以特别法律所规定的传授生命的相爱行为,不但违反天主的婚姻制度,而且相反生命创造者的旨意。所以,凡运用天主的这一恩惠而消除恩惠的意义和目的者,即使是部份的,都违反男女的本性和他们亲密的关系,也就违背天主的计划和衪的旨意。反之,如果尊重生育的规则而享用夫妇爱情的恩惠,那是承认自己不是人类生命的主人,而是造物主所定计划中的执行者。犹如人普通说来对自己的身体没有绝对的主权,那么对他的生殖能力更没有主权,因为这些能力本身是指定要产生人之生命的,而天主是这个生命的根原。若望廿三世曾说:“人人应视人的生命为神圣的,因为人的生命,从开始就需要造物主的行动”(13)。
禁用的节育方法
14 为符合这些人性的及天主教的有关婚姻理论的原则,我们还得指出,为节制生育绝对不可以直接中断已开始的生殖进行,尤其是直接的堕胎,虽则是为了医疗缘故也不可作(14)。
同样,教会训导曾多次声明过,无论男人或女人,暂时的或永久的直接绝育,都是禁止的(15)。
此外,在行夫妇性行为前,或在举行时,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禁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是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都不可以(16)。
也不能赞成有意不要生育的夫妇性行为,即使他们的理由是:两害之间权其轻;或者这些不育的行为,与先前所作或将来要作的能生育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因此共同成为唯一而同一个合乎道德的善行。的确,有时为了避免一个较大的恶,或推行一件更大善行,可以容忍一件较轻的恶行(17),可是绝对不可以,即使有重大的理由,为了达成一件善事而作一件坏事(18),就是说意志追求一件本身就违反伦理秩序的事,因此,虽然他的意向是要维护或推行个人的、家庭或社会的利益,也是不合人性的。因此,凡认为一个自愿不能生育的夫妇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行为——可以和生育的夫妇生活的整体成为正当的,是完全错误的想法。
治疗方法的合法性
15 教会却以为,为了治疗器官的病症而必需用的方法,是可以利用的,即使预料对生育会产生阻碍,只要这一阻碍不是因某种动机而直接指向的(19)。
利用不孕期的合法性
16 现代反对教会对夫妇道德的这种说法的人——如第三节所指——以为人的理智有权利也有义务,统治无灵的自然界所供给的能量,并使它达成为人类有益的目的。于是某些人问: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持家庭的和谐和平安,为了使已生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起见,用人工节制生育是否合理呢?对这一个问题可以清楚地答复:教会首先赞成并且支持,人的理智用在有理性的人和造物主最接近的这一工作上,可是教会坚持必须尊重天主所建立的规律去做。
所以假如有严正理由,无论是因为夫妇身体或心理的条件,或是外在的环境,使生育子女隔一段时期;教会指示夫妇们可以利用生殖能力中本有的自然周期,只在不孕期中有夫妇行为,而这样节制生育并不违反我们所说的伦理原则(20)。
教会之准许利用不孕期,和同时禁止运用直接阻止生育的方法——虽则应用的理由可能是正当而严重的——教会是合理的并合乎自己的教义。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主要的区别:在前者的情形下,夫妇们合法地享用自然的安排;而后者,他们阻碍自然过程的发展。的确在这两种情况中,夫妇都彼此同意因正当理由而避孕,为使子女不要产生;可是只有在第一种情形下,夫妇知道在能怀孕时期中放弃享用婚姻,为了正当的理由不能生子女;但在不孕期内,为表示彼此间的恩爱,维持大家的忠贞而行房事。这样做法,他们表示了真实而完全正当的爱。
人工节育法的严重后果
17 正直的人如果观察人工节育法所产生的后果,他们也会觉得教会在这面的道理是有根据的。让他们首先看出,对夫妇的不忠和道德的普遍低落,敞开了宽阔而方便的道路。不需要很多的经验去发觉人性的弱点,并了解人——特别是青年人在这方面是最软弱的——需要鼓励遵守道德律,不该给他们容易违反这一法律的快捷方式。同样应该担心的是,如果人习惯运用避孕的方法,最后必定对女子失去尊敬,不再注意她们肉体的和心理的平衡,视她们为自私享乐的工具,而不再是他们应该受尊敬和相爱的伴侣。
如果再想一想,假如这一种危险的力量一旦落在不重视道德律的政府手中,谁能责备政府为了解决全国的困难,而许夫妇运用避孕方法来解决家庭的问题呢?谁又能禁止政府鼓励,甚至于强迫他们的国民去应用最有效的避孕方法,只要他们以为是必要的呢?这样,人们为了避免在遵守天主的法律中所能遭遇的或个人或家庭、或社会的困难,结果让政府权力来干涉,完全属于夫妇本身的隐秘的事。
为此,如果不愿把传生的使命让人随意处理,必须应该承认,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身体的机能的主权是有限度的,任何人,无论是私人或政府,都不得侵犯这一限度。这种限度只有在尊重整个人体和身体的自然机能的原则下,并根据以上所说的原则,和教宗比约十二世所说明的“整体原则”明了而规定之(21)。
教会是人性真正价值的保证人
18 可以预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容易地接受以上所说的道理,因为与教会教义相背的论调太多,藉现代传播工具更形普遍。老实说,教会并不因而惊奇,因为教会和其神圣的创立者一样,都是“成了反对的记号”(22),但是并不因此对于自然的或福音的全部伦理律,放弃谦逊而坚强地宣布的责任。
教会并不是这两种法律的制定者或仲裁人,只不过是保管者和解释者而已,总不能将一件本身就和人的利益相背的事,宣布为合法的。
当教会在维护夫妇道德的完整时,对建立真正人性的文化是有贡献的;教会促使人们不要推卸自己的责任,而将自己交付给技术;这样做法是为了维护夫妇的地位。教会忠于救主的训导和表率,表示自身是人们的心诚而慷慨的朋友,愿意在他们的世上旅途中帮助他们,“使他们以子女的身份,分享众人之父生活天主的生命”(23)。
第三部份 灵牧的指示
教会是慈母与导师
19 假如在提醒人们遵守并尊重在婚姻上天主所定的法律后,在今日家庭和国家的困难环境中,不许在生活中有正当的生育节制,那么我们的话就不能视为号称众人慈母和导师的教会之思想和挂虑了。教会对人类的态度不能异于救世天主:就是了解他们的弱点,怜悯群众,接待罪人;可是不能不教授法笔,这些法律事实上是人类生命所固有的,恢复到它本有的真理,并由天主圣神所引导的法律(24)。
遵行天主法律的可能性
20 教会有关节育的道理,本是宣布天主的法律,无疑地将使有些人认为那是很难,或不可能遵行的事。事实上,犹如任何高贵而有益的善行,必须有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努力和牺牲。没有天主的助佑来扶持并且坚固人的善志的话,那是做不到的事。可是如果细心观察的话,这些努力能增加人的尊严,且有益于人类社会。
自行控制
21 正当的节制生育,首先要求夫妇对生命和家庭的真正价值有确切的了解和尊重,并能对自己有完美的约束。藉理性和意志管制本能无疑地是苦行的工作,为使夫妇生活恩爱的流露能循正当的规则,特别是在规定的时期中实行禁欲。这种表现夫妇圣洁的训练,不但不损害他们的爱情,反而使这种爱有更高尚的人性价值。这种训练固然需要不断地努力,但以其善良之影响,能使夫妇们完整地发展他们的人格,并增加精神的价值。此种训练带给家庭生活安宁和平安的果实,有助于解决其它的问题;它能增加对夫妇的另一方的体贴,帮助夫妇们去除真爱的敌人—-自私,并加深他们的责任感。此外,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能有更深切和更有效的影响,孩童和青年在年龄增长时,能正确了解人的真正价值,并得平静地发展他们的智力和体力。
制造有利于贞洁的气氛
22 我们愿意借此机会,唤起办教育的和负责人类团体公益的人,注意制造有助于贞洁教育气氛的重要性,使藉对道德律规定的充份尊重,真正的自由能克胜放纵。
为此,对任何在现代大众传播工具中,能引起感官的刺激和风俗之败坏的,以及对任何黄色的着作或猥亵的表演,应该激起所有关心文化的进步和维护人心最高利益的人,坦诚而一致的予以反对。以艺术或科学的要求作为借口,想袒护这些歪曲是无用的(25),或则拿政府在这方面给人自由来为自己辩护也是徒然的。
向政府当局呼吁
23 我们愿向主要负责公益并能维护道德风俗的统治者们表示:不要让你们人民的道德低落,不要让违反自然律和神律的习尚,用法律的途径打入国家基本组织的家庭中去。政府当局可以而且应该解决人口问题的途径是:有深远计划的家庭政策,明智地教育人民尊重道德和国民的自由。
我们并非不知道在这方面,政府当局所遭遇的严重困难,特别是在开发中的国家。我们曾在“民族发展”的通谕中,关心他们的担忧。可是我们重申若望廿三世的话:“为解决这问题,决不得采用违反人性尊严的手段,只有认为人性及生命是纯物质者,才敢提出这类方法。唯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尊重并促进个人和社会的真正价值,才是真的解夬方法”(26)。把一切推在天主上智身上也是极不公道的,因为或者是政府缺乏明智,或者是缺乏社会公义,或因自私的专卖制度,或因疏忽提高国家和其人民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努力的牺牲,而产生了困难(27)。
希望所有负责的政府当局-—有些已做得很好了-—慷慨地恢复他们的努力。不要停止发展整个人类大家庭的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这就是给国际的伟大组织所敞开的无限的工作范围。
向科学人士呼吁
24 我们愿意向科学人士表示我们的鼓励,假如他们能集合他们的研究,设法更清楚地揭示有助于调节生育的正当方法,他们能对婚姻及家庭幸福,和人们良心的平安,贡献良多(28)。根据教宗比约十二世所已经表达过的愿望,特别希望医学能完成利用自然的周期性,为节育能有一种相当安全的基础(29)。这样科学人士,特别是天主教科学家,可以用事实来证明,如教会所说,“在天主钦定的传生人类的法律,培育真正夫妻之爱的法律,不可能有矛盾存在”(30)。
向基督徒夫妇进言
25 现在我们要向我们的子女,尤其是那些天主召他们在婚姻中事奉衪的人进一言。当教会教授天主法律的不可侵犯的情形时,宣布救恩,并藉圣事打开圣宠的道路,圣宠使人成为新的受造物,他能以爱和真的自由配合造物主和救世主的计划,并发觉基督的轭是柔和的(31)。
所以天主教夫妇,遵循教会的意见,想到自己藉洗礼所开始的教友使命,因婚配圣事更具体化而加强。因此夫妇为善尽他们自己的本份,为达成个人的全德,在世界上他们为基督而作证,他们被强化,好似被祝圣了的一样(32)。主托付给他们在人们面前显示法律的神圣和甘饴,这一法律结合夫妇彼此的爱,和他们与人类生命创造者天主之爱的合作。
我们并不想隐瞒,教友夫妇生活中有时能遭受的严重困难;为他们,犹如为任何人一样,“导入生命的门是窄的,路是狭的”(33)。可是这一生命的希望,应该光照他们的道路,当他们勇敢地、有节地、公正地、虔敬地在今世生活(34),知道这世界的局面正在逝去(35)。
那么让夫妇面对所需的努力,受信德和望德的支持,望德“不叫人蒙羞……因为天主的爱情,借着所赐与我们的圣神,已注在我们心中了”(36);以恒心的祈祷求天主的助佑;特别在圣体中汲取圣宠和爱德的源泉。假如罪恶还使他们喘不过气来,不要灰心,却要谦卑而恒心地追求天主的仁慈,天主的仁慈在告解圣事中施舍给人。他们能实行圣保禄宗徒所描写的完整的夫妇生活:“你们为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丈夫应该爱自己的妻子,如同自己的身体一样。爱妻子不就是爱自己吗?因为从来没有人恨过自己的肉身,反而培养抚育它,一如基督之对教会……。这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总之,你们每人应该各爱自己妻子,就如爱自己一样;至于为妻子的,也应该敬重自己的丈夫”(37)。
家庭中的使徒工作
26 倘由衷诚之意而恪遵天主的法律,那末由所生的果实中最宝贵的是已婚夫妇自己,常愿意把自己的经验传给其它的夫妇。这样在教友圣召的大范围内,加入了新而极卓越的同类之间使徒工作的形式:是夫妇自己做使徒,并领导别的夫妇。无疑地这是许多使徒工作中,似乎是今日最适宜的一种(38)。
向医师和保健人士呼吁
27 我们极度尊敬医师和保健人士,他们在执行职务时,要把教友使命的最高要求,看得比任何其它人类的利益要高。希望他们在任何机会中,继续依据信德和正确的理智寻求解决方法,希望他们努力在其特殊的集团中,博得赞成与遵守。他们要把在这个困难的问题上获取必要的知识,视为职业上的本份,为能给询问他们的夫妇,明智的忠告和健全的指示,这也是夫妇们有权利要求的事。
向司铎们呼吁
28 可爱之子司铎们,因你们的圣职你们成了每一个人和家庭的顾问和精神的指导者,如今我们衷心地向你们呼吁。你们的主要任务──尤其是教授伦理神学者──是完整而详细地说明教会对婚姻的道理。你们在执行你们的职务时,首先要立表样,内心和外表忠诚地服从教会的训导。你们明明知道,这种服从不但是因为所叙述的理由而服从,却是因为圣神的光照,而教会牧者特别享有此种光照,为他们能解释真理(39)。你们也知道,为了良心的平安和教民的团结,在真理和教义的领域中,人人都服从教会的训导并一样的语言,是最重要不过的。因此我们诚恳地向你们重申圣保禄宗徒的焦虑之言:“弟兄们,我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之名求你们众人言谈要一致,在你们中间不要有分裂,但要同心合意,全然相合”(40)。
29 不把基督救赎的道理削减,那是对人灵的最高的爱德。不过在对待人的时候,要效法主,常要有耐心和慈祥。祂来不是为审判,而是为救世(41),衪绝不容忍恶,但对人是仁慈的。
在夫妇困难的时候,他们常能在司铎的口中和心内,找到救主的声音和慈爱的回音。
所以可爱之子,你们要有信心地授道,深信天主圣神在助佑教会训导权传授真理时,光照信友们的内心,并请他们信从。教导夫妇们祈祷是必要的方法,适当地指点他们时常有信德地领受圣体和告解圣事,总不要让他们因为他们的软弱而感到灰心。
向主教们进一言
30 现在在结束这一通谕时,我们尊敬而友爱的思想转向你们在主教职位上敬爱弟兄们,你们分担着我们对天主子民神益的挂虑。为此,我们特别请求你们,领导你们的助手司铎们和你们的信友,为了维护婚姻和婚姻的神圣,要加倍而不停地工作,使婚姻生活完全合乎人性和基督化。要把这一使命看作现时代你们最迫切的工作。因为你们深知,这一工作包括所有人性的、经济的、文化和社会的牧民行动:唯有同时在这几方面有所改善,那么家庭中父母和子女的生活,不但可以忍受,而且成为更容易和更快乐的生活,使人类团体中的共同相处更友善而平安,忠于天主对世界所有的计划。
最后的呼吁
31 可敬弟兄,可爱的子女,以及你们所有善心的人,教育、发展和爱的工作是件艰巨的工作,我们邀请你们根据教会的训导而做这件工作,伯多禄的继承人和其在主教职位上的弟兄们,忠信地保留着并解释教会的道理。我们深信这真是件为世界和教会的重大工作,因为人不能获得真的幸福—-他尽力争取的幸福—-除非他尊重天主在人性上所刻划的法律,他必须以明智和爱去遵守这些法律。我们祈求至圣而至慈的天主,丰沛地宠佑这一工作,宠佑你们众人,并特别宠佑夫妇们;为了保证这些恩宠,我们把宗座遐福赐给你们。
教宗保禄六世
一九六八年我们在位第六年七月廿五日圣雅各布伯宗徒瞻礼
发自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批注
(1)参阅一八四六年十一月九日比约九世的Qui Pluribus通谕:比约第九文存一集九至十页;一九一二年九月廿四日比约十世的”Singulari Quadam”通谕:宗座公报第四卷(一九一二)第六五八页;比约十一世一九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发布的“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廿二卷(一九三○)第五七九至五八一页;比约十二世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致全球主教“请赞美主”文告:宗座公报四十六卷(一九五四)第六七一至六七二页;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五七页。
(2)参阅玛:廿八、18—19。
(3)参阅玛:七,21。
(4)参阅脱利滕公会议罗马教理第二编第八章;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二月十日的”Arcanum”通谕:良十三世文存第二集(一八八一)第廿六至廿九页;比约十一世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的“天主导师”通谕:宗座公报廿二卷(一九三○)第五十八至六十一页;“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廿二卷(一九三○)第五四五至五四六页;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比约十二世向义国圣路加医学会及生理学学会谈话:“演讲词与广播文告”第六集第一九一至一九二页;一九五一年十月廿九日向义国天主教助产士谈话:宗座公报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五七至八五九页;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二日向第七届国际血液学会大会谈话:宗座公报五十卷(一九五八)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页;若望廿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四六至四四七页;圣教法典第一○六七条;一○六八条一款,一○七六条一至二款;教会在现代世界宪章四十七至五十二节。
(5)参阅一九六四年六月廿三曰教宗保禄六世向枢机团之谈话:宗座公报五十六卷(一九六四)第五八八页;一九六五年三月廿七日向人口家庭及生育问题研究委员会之谈话:宗座公报五十七卷(一九六五)第三八八页;一九六六年十月廿九日向义国全国助产士及妇科医师会大会演说辞;宗座公报五十八卷(一九六六)第一一六八页。
(6)参阅若一:四,8。
(7)弗:三,15。
(8)参阅教会在现代世界宪章五十节。
(9)参阅圣多玛斯神学大全第二部第一集第九十四题二节。
(10)参阅教会在现世宪章五十节、五十一节。
(11)同上四十九节。
(12)参阅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廿二卷(一九三○)第五六○页;比约十二世向义国天主教助产士谈话:宗座公报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四三页。
(13)参阅若望廿三世的“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四七页。
(14)参阅脱利滕公会议罗马教理第二编第八章;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廿二卷第五六二至五六四页;比约十二世演讲词及广播文告第六集(一九四四)第一九一至一九二页;宗座公报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四二至八四三页;八五七至八五九页;若望廿三世“和平于世”通谕:宗座公报五十五卷(一九六三)第二五九至二六○页;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五十一节。
(15)参阅“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廿二卷第五六五页;一九四○年二月廿二日圣职部通令:宗座公报五十卷(一九五八)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页。
(16)参阅脱利滕公会议罗马教理第二编第八章;“圣洁婚姻”通谕:宗座公报廿二卷第五五九至五六一页;比约十三世向义国天主教助产士讲词:宗座公报四十三卷第八四三页;致血液学国际大会讲词:宗座公报五十卷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页;“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十三卷第四四七页。
(17)参阅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曰比约十二世向全国公教法学家大会讲词:宗座公报四十五卷(一九五三)第七九八至七九九页。
(18)罗:三,8。
(19)参阅一九五三年十月八曰比约十二世向义国泌尿学会大会演词:宗座公报四十五卷(一九五三)第六七四至六七五页;致血液学国际大会讲词:宗座公报五十卷(一九五八)第七三四至七三五页。
(20)参阅比约十二世向义国天主教助产士讲词:宗座公报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四六页。
(21)向义国泌尿学会大会讲词:参阅宗座公报四十五卷(一九五三)第六七四至六七五页;宗座公报四十八卷(一九五六)第四六一至四六二页。
(22)参阅路:二,34。
(23)“民族发展”通谕廿一节。
(24)参阅罗:八章。
(25)大众传播工具法令六至七节。
(26)“慈母与导师”通谕:宗座公报五十三卷(一九六一)第四四七页。
(27)“民族发展”通谕:第四十八至五十五节。
(28)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五十二节。
(29)见宗座公报四十三卷(一九五一)第八五九页。
(30)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五十一节。
(31)玛:十一,30。
(32)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四十八节;教会宪章三十五节。
(33)玛:七,14;希:十二,11。
(34)见铎:二,12。
(35)见格前:七,31。
(36)见罗:五,5。
(37)见弗:五,28—29,32—33。
(38)见教会宪章三十五节及四十一节;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四十八至四十九节;教友传教法令十一节。
(39)见教会宪章廿五节。
(40)见格前:一,10。
(41)参阅若:三,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