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 革
基督教形成以后,原由定期召开的主教会议履行对整个教会的领导职能。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后,罗马主教府发展成为天主教会的领导机构。早期由教宗遴选罗马教区的司铎、执事(六品)和邻近 7个教区的主教组成枢机团,作为教宗重要的咨询机构,下设小组,分工专职处理政教事务。1586年,枢机团人数增至70人。 1588年,西克斯图五世设立15个部门,其中9个处理教会日常事务,6个负责管理教宗国,教廷机构始告形成。教宗权力按照君主制的模式建立,此后,枢机会议的作用逐步减少,担任教宗外交代表或常驻罗马,在各部担任要职的枢机的权力则日益扩大。以后机构日见庞杂。18世纪中叶,本笃十四世曾进行改革。20世纪,教廷机构的扩大又造成了教务和俗务机构、行政与司法机构之间权限混乱的现象。庇护十世和本笃十五世采取了一系列精简机构的措施。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提出对教会的领导体制实行重大改革,会议宣称:天主教会的最高领导乃是由全体主教结合成一个集体和教宗一起共同领导和管理,预示教宗权力将由君主制向议会制过渡。1967年,保罗六世对教廷进行改革,但庇护十世时的基本结构没有变。1985年的全球枢机会议,专门商讨教廷改革问题。若望·保禄二世在会上宣称:“教廷的作用在于协助教皇沟通各地的主教”,但仍表示,在沟通过程中,有时需要对地方教会的教务作出“若干特别的指示或干预”,藉以维护教会的正统教义。会后成立了由6名枢机组成的委员会,将在精简机构、实现教廷领导成员国际化,明确教廷各部的职权范围和教区主教领导权的权限等方面,提出改革计划。
组织机构 教廷首脑为教宗。枢机团成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教宗的权利;原由教宗从主教、神父和执事中遴选委任,近世以来已大多数从主教中遴选,但仍保留枢机主教、枢机神父及枢机执事三级。因皆穿红衣,在中国亦通称红衣主教。狭义的教廷仅指天主教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圣部、各法庭,教廷各秘书处、办事局和理事会以及一些常设委员会,均由教宗授权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