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个宣言(Declarations):
a)《信仰自由宣言》(Declaratio De Libertate Religiosa;Declaration on Religious Freedom)(1965年12月7日):《人性尊严》(Dignitatis Humanae)/ DH
b)《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Declaratio De Ecclesiae Habitudine Ad Religiones Non-christianas;Declaration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hurch to Non-Christian Religions) (1965年10月28日):《在我们的时代》(Nostra Aetate)/NAE
c)《天主教教育宣言》(Declaratio De Educatione Christiana;Declaration on Christian Education)(1965年10月28日):《教育的重要性》(Gravissimum Educationis)/GE
综上所述,梵二会议的文献计十六个,即四个宪章,九个法令,三个宣言,一般教友把它们放在一个水平上,其实不然,它们的重要性、力度各不相同,我们应加以区别,《宪章》顾名思义含有立法和章程的意义,内容重要,其结论具有约束性并含有普遍性、长期性,信友必须接受,不能轻易改动,《法令》针对具体的对象,内容切实具体,应切实执行,《宣言》往往对某一事件、问题表明教会的立场。
会议从1962年10月11日开幕日起,到1965年12月8日止,经若望二十三世与保禄六世两任教宗。
由于自由讨论,畅所欲言,言无不尽,辩论热烈,争执有时很激烈,简而言之2500名主教可分为两大阵营即传统派与自由派:也有人称两大派为保守派与进步派,我宁用传统派与自由派称呼之,两派又各分两类,传统派可分为强硬派与温和派,自由派也分两类:激进派与稳健派。经过辩论,彼此有所了解,澄清了各自的立场、观点,彼此承认各有优点也各有不够全面之处;经过交锋,彼此逐步接近,取长补短,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双方能接受的初稿,然后大会通过,成为决议呈教宗,由他签字公布或为宪章,或为法令或作为宣言。最重要的当然是四个宪章。
四个宪章都经过热烈或激烈的讨论。如果逐字逐句,细细推考,细细阅读文件,有心人会发现与会主教们作出了平衡、协调、让步、妥协而形成的片段,从而体会出他们的苦心。
由于各地早有改革礼仪的呼声,地方教会也已由上而下公开或私下进行讨论,主教们认为礼仪改革问题不大,建议首先提出讨论,希望迅速、顺利地达到共识,快快做出结论。事实却没有如想象那样简单。礼仪改革范围相当广,计有弥撒圣祭、大日课经、七件圣事和许多祝福礼及使用的语言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弥撒、弥撒的内容以及是否保存拉丁文或采用各国语言(顺便插一句,1948年我在罗马读书时,经常去拜望当时国民党政府驻梵蒂冈公使吴经熊博士,成为朋友,他私下告诉我,教宗庇护十二世亲自交给他一个任务:把拉丁文的弥撒经文译成中文,教宗说拉丁文难,对中国人来说特别难,为了中国教徒便于理解弥撒,参与弥撒,应采用中文。1950年共产党取得了全国胜利,吴公离职去了檀香山,在美国夏威夷州立大学任教,1951年去美国新泽西州任西东大学法律教授,定居美国,未完成庇护十二世的意愿),可见当时教宗己有意采用各国本地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