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必约十一世, 祝
可敬诸神昆, 暨可爱诸神子安泰, 及宗徒之降福。
余即位伊始, 即专心致志, 推广神圣传教事业, 特於黑暗死影中民族, 更属关怀, 前曾特颁通牒, 示传教士以切时精密之方策,併因主名, 恳切劝导鐸曹信眾, 以祈祷, 以实力, 援助阐扬福音之士, 已足见余关怀之切矣。 然当被福音光照之万民中, 使余最关心者, 以极边之民族为最, 而日加注意焉。盖居此广远地域之亿兆民眾, 性情敦厚, 天资明敏, 不惟日进文明, 抑且显有领受福音教化之确望。 可敬诸神昆, 可爱诸神子, 尔等诚宜欢欣踊跃, 因尔等辖下信友中,其以父母为主致命, 引为荣幸者, 或「个人为主圣名, 甘受凌辱者, 」大有人在, 足证吾人所望之非虚也。 深入其心, 而青年尤甚, 以为圣教暨其传教士之工作,不仅限於宗教, 抑且供外国政治策略上之利用, 於信友之独立, 国权之恢復, 为莫大之障碍。 似此虚妄谬误, 日益滋长, 苟能拔除净尽, 则神圣传教事业, 自必发扬光大矣。诸如此类, 实係国事之变迁,与夫国家及各政党所鼓动, 不无过当之主义, 时或竟若发生误会, 殃及圣教, 事实俱在, 可覆按也。
官民对於圣教之误会既深, 乃生猜忌, 以圣教为侵略者, 驯致人心惶惑, 厌弃圣道。 然而夷考其实, 圣教名为公教,即大同之谓, 祇观此公教名称, 具见万国万民, 兼收併纳, 不容有种族之区别, 此盖基利斯督教首之旨也。 (经云)「其中併无四裔与犹太, 割损与不割损, 戎狄与蛮夷, 藏获与自由等类别。 惟有基利斯督, 真为万有, 真在万有也。 」盖眾皆兄弟也,经云「尔儕皆为兄弟」因同为一父所生, 「尔眾祇一父, 即在天大父。 」而用以获得永福名分之救赎鸿恩, 乃为眾人而施, 「既为天主之嗣子即为基利斯督之同嗣。 」耶穌曾命门弟曰,「传扬福音於万民。 」是以福音圣道, 当传於万国万民。 派遣传教士者非政府, 乃天主召之行此神圣之工, 经曰, 「非尔儕择我, 实我择尔儕。 」其传教职责, 则受自圣教会也。故彼等敬谨履行, 基利斯督遗於宗徒之任务, 所宣扬者非人类之事物, 乃天主之道理也。 天主之诫命, 圣教未尝或违, 故教化所及, 一视同仁, 备加爱护。 且一再维护民权,使脱暴君污吏之凌虐, 考之史册, 信有徵也。 故圣教会特别注意, 使其教士, 併特使所遣发之传教士, 不稍图谋本国之利益, 「惟训之拋弃个人, 专务基利斯督之事,」「传扬耶穌之名, 於外邦君民。 」惟求光荣天主, 救人灵魂而已。 或有一二传教之士, 不过偶一经见, 离弃圣教恒守之途径, 圣教会立即加以责斥, 而以善法防止其患。
观夫圣教尽心栽培本国司鐸, 不特使为外籍司鐸之补助, 且俟人数敷用时, 使其承继外国传教士之职任。 此非圣教会以言以行,遏止其教士, 上述不合之爱国心乎, 虽然, 尽人皆知, 福音之传播, 概皆始自外国司鐸也。 因彼等遵照天上神师, 「尔辈宜往普世, 传扬福音於万民」之命, 背离乡井,以传佈福音於普世同胞。 即如加理肋亚之伯多禄, 达尔西之保禄, 劝化罗马市民, 信奉基利斯督之教。 如弟篤, 及第莫德, 二主教, 虽为外方人, 却归化克肋德,及阨弗所之民, 信认公教之道。 如巴特利爵, 生於加来多尼, 而为爱尔兰传教之宗徒。 波尼法爵, 英国人, 而劝化日尔曼人, 信仰基利斯督。 圣教会, 虽至今日,按照时地情形, 仍遵此种步骤, 然促令传教之士, 依法栽培富有希望之青年, 俾他日得膺神品。 盖以圣教会, 深知确信, 捨此途径之外, 任何地域,不能建立基利斯督之神国也。
今可迴忆, 余前任教宗本篤十五世, 通牒中所施有益之训诲。 余亦新颁通牒, 详细恳挚, 重述前训, 尔眾所週知也。圣教此种训诲, 赖天主洪锡, 固已获得佳果, 致令余今心怀益壮, 尤望更佳之事实。 盖尔眾左右, 有许多司鐸, 与尔眾同服苦劳, 偕尔曹扩充基利斯督之神国, 已收实效,而中国司鐸, 已有数位与尔眾同执教权矣, 故宜深谢锡诸鸿恩之天主, 赐余教宗任内, 幸逢多数新立教区, 付託於中华鐸曹, 此实使余至极快慰。 且外籍传教士, 已收获个人及前辈所服苦劳之佳实。本籍传教士, 则渴望之日, 曙光已届, 因传教人士之惠, 满其素志。 尔眾外籍及中华之传教士, 必不能不踊跃快乐也。 际此时会, 外籍主教司鐸, 与中华主教司鐸,互以友爱结和, 同谋圣教之发展, 同谋中华之利益, 为普世教会, 孰有更荣耀, 更美善逾於此者乎。 可敬诸神昆, 可爱诸神子, 余与尔辈谈及此种重要之事, 实愿尔辈将此印入尔眾所属司鐸,及信友心中。 时至今日, 多有人误解爱国, 颠倒轻重, 处心积虑, 惟以引人仇视圣教为事。 故当格外训诫教友, 勿被其煽惑, 而陷谬误。 是以常以言论, 以文字,使虽在教外之人, 对於圣教, 亦至少有真确之观念, 得知圣教之所以然, 惟在实行爱德, 引人恭敬天主, 救人灵魂而已。 盖圣教会所命者, 即不得干涉政治, 不参与国家之政策,且决不容传教士, 赞助外国之事务, 推广外国之利益也。 此外, 圣教会, 对於任何国之法律宪章, 无不通融迁就。 对於国家之合法首领, 无不尊重, 併一再阐联此义,使人明瞭。 除传教士及信友之安全自由,普通权利而外, 圣教会一无所求。 史册具在, 足资左证。
若夫某国政府, 在某地方, 愿负保卫圣教之贵, 圣教决未恃此保护, 损及地方人民, 不过妥置自身, 及其信眾於安全,以免人之摧残而已。 盖一国之民, 勿论侨居何处, 其国家皆有保护其生命权利, 及财產之天然名分。 此理之当然, 不容或疑者。 传教士窘迫之际, 乃得享受此保护。故宗座所以未行辞谢此种保护者, 祇以免除恶人, 对於传教事业之谋害侵凌而已。 至於外国政府, 保护侨民, 在某种机会之下, 或有其他政策, 圣教会决不加以赞成也。
余甚愿上述之旨, 俾眾週知, 使如斯广大, 如斯为余钟爱之国中, 诸种误会一致免除, 仇视教会教士之心, 完全息止。
余恳切祈求天主, 赏赐中华国民, 和平福利, 可敬诸神昆, 可爱诸神子,余特慨颁宗徒之降福, 於尔眾及眾传教士,併尔眾所属信友, 以为神恩之徵兆, 及余慈爱之左证焉。
一千九百二十六年, 六月十五日, 余即位之第五年。 罗马圣伯多禄堂颁发。
庇护十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