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圣事由吾主基督建立为自己与教会结合的象徵,其目的在充分发挥其圣化的德能,并作为夫妇的伟大奥蹟(参阅厄弗所书伍,卅二),好使他们藉此奥蹟,能够在自己生活的契合中,表现基督捨身为人的爱情,因此婚姻极需夫妇之间的完美协调,尤其在宗教事务上为如此:「因为在每人崇奉的最高价值上,就是说在宗教真理及宗教信念上,一旦有了观念和志愿的区别,往往会失掉或者至少鬆弛心灵的联繫」(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諭)。因此教会认为在夫妇与子女身上卫护信仰的利益,是自己的严重职务。所以千方百计,使公教徒与公教徒结婚。
教会法典所规定的「混合宗教」及「信仰不同」两种婚姻阻碍,就是这种关心注意的证明;前者禁止公教徒与领过洗的非公教徒结婚,但违犯此一禁令所结的婚姻依旧有效(法典一O六O-一O六四);后者则使公教徒与未领洗者所结的婚姻完全无效(法典一O七O-一O七一)。
教会规定在表示婚姻同意时应守法定方式,就是关心卫护教友婚姻神圣的另一证明;对这一点虽然歷代规定不尽相同,但始终防范著秘密的婚姻。
遵循著这一途径,教会的全体牧人要教导信友这件圣事的宗教利益及价值;郑重警告教友与非公教徒,尤其与非基督徒结婚,连带而来的困难和危机;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让青年与公教徒结婚。
但是必须承认我们这时一代的特殊情形,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家庭及社会生活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教会的混合婚姻法纪较往日更难遵守。
在这种情形下,公教徒与非公教徒的来往、生活的接触,日渐频繁,因而很容易发生友谊关係,於是混合婚姻的机会也见增加。
所以教会的灵牧职责现在更加要求,使在混合婚姻中,也要按照教会的道理,保障婚姻的神圣,和公教夫妇的信仰,并用尽方法注意子女的公教教育。如所周知,非公教徒对於婚姻的本质及其特点,尤其对於婚姻的不可分离性,以及连带而来的离婚和(民事法庭)离婚以后的重婚等问题,持有不同的见解,因而教会这种灵牧方面的关怀,益形迫切。教会认为保护所属信友,不使陷入信仰的危机,以免遭受神形的损害,实为其不可推卸的职责。於是要教导预备结婚的人明瞭婚姻的性质、特点与责任,以及应避免的危机。
另一方面,此处不应忘记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大公主义法令所隆重规定的,公教徒对分离的弟兄们应持的态度。这项法令提示要把有关混合婚姻的现行法规略加缓和,这当然不涉及天主诫命的部分,而只涉及以教会权力所立的若干规律,这些规律屡次使分离的弟兄感到难堪。
人人可以想见,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决没有忽视这一严重问题,因为欣然记忆中的前任教宗若望廿三世,召开大会,正是为了迎合基督子民的需要。实际上,大会教长们对此问题提出了各种意见,曾经加以相当的审查。
所以,在和有关司牧商讨之后,经过周详的考虑,并使「混合宗教」及「信仰不同」两项婚姻阻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按照PASTORALE MUNUS宗座文告十九及二十项,如有重大理由,遵守一定程序,教区首长有权豁免上述两项阻碍──又不涉及东方教会法律等前题之下,谨以教宗保禄六世的权威,规定下列各款,如果经验证明良好,将以固定形式列入正在修订的教会法典内。
一、(1)要时常注意使公教夫妇远离信仰的危机,设法使子女在天主教内受教育(参阅法典一O六O条)。
(2)公教徒方面的教区首长或本堂司鐸,要以严肃的语气尽力强调,未来子女必须在天主教内接受洗礼和教育;在公教徒方面,要以明确的承诺,即所谓「保证」来满全这项义务。
(3)遵守著应有的礼貌,但要清楚的告知非公教徒方面,天主教对於婚姻的地位,尤其对於婚姻的特点,就是婚姻的单一性和永久性的道理。
还要使非公教徒知道公教徒方面,负有严重的义务,去卫护、遵行自己原有的信仰,并使将来出生的子女,照此信仰接受洗礼和教育。
因为这项义务必须妥为保证,所以也要邀请预备结婚的非公教徒方面,诚实而坦白地许下将不加任何阻挠。如果非公教徒方面觉得按良心不能授与这项承诺,则地方权力人应将此一案件连同所有详情,呈报圣座。
(4)固然按照常规,这种承诺应以书面为之,不过,教区首长可以普遍地或每次临时,规定是否应以书面,仅由公教徒方面,或仅由非公教徒方面,抑或由双方共同为之,同时规定应如何记载於婚姻档案内。
二、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一如曾经在若干地区所遇到者,子女无法接受公教教育,并非出於夫妇的自由意志,而是由於国家的法律或风俗使结婚的人不得不如此,则教区首长详加考虑之后,可以豁免这项阻碍,惟一的条件是要公教徒方面準备尽其所知所能,设法使所有子女接受公教洗礼和教育,同时知道非公教徒方面怀有善意即可。教会宽容这些事,却也希望这些违反人性自由的国家法律,比如那些禁止子女公教教育及履行公教义务的法律,早日废除,使性律能在此类事件上发挥其效力。
三、在举行混合婚姻时,应按法典一O九四条,遵守法定方式,否则婚姻无效。
但是如果发生困难,教区首长应将原案及所属情况,呈报圣座。
四、关於婚姻仪式,兹废除法典一一O二条二项(译者按,罗马观察报拉丁原文为三项及四项,但法典根本无此两项,似应为二项之误)。及一一O九条三项,教区首长人可以准许混合婚姻也能享用圣礼,以及习用的祝福及讲道。
五、任何婚礼绝对不得在公教司鐸及非公教教士前,各人同时举行自己的礼仪。但是在宗教礼仪完成之后,非公教教士发表恭禧训勉之词,并与其他非公教徒诵念若干经文,并不在禁止之例。不过须有教区首长批准,始可进行,又要加以适当的谨慎,以免引人骇异。
六、各位教区首长及本堂司鐸应好事注意,使由混合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依照所作的承诺,尤其在教导子女的公教道理及品行等事上,虔度圣德的生活。
七、兹废除法典二三一九条一项一目,对在非公教教士前结婚的人所加的绝罚。这项废除的效力,有回溯既往的效力。
这些新规律的本意,已如上述,是为了充分迎合现代信友的需要,并为使公教徒及非公教之间的关係能够激发更热切的爱德精神。
所以,负责教授信友公教道理的人,尤其是本堂司译,要恆心全力为此事而努力,对信友要表现最大的爱德,对於他人,就是对那些非公教徒以及他们根据善意所持的信仰,也要时时表示应有的尊重。
公教徒方面要设法加强自己的信仰,在家庭生活中履行教徒的圣德,给非公教的一方和子女们常常提供光明的善表。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发自罗马。
署理部长、欧大卫枢机
秘书,巴伦德总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