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眾所週知,圣部对於那因维护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缚之问题研究,歷时已久,终於获得当今教宗保禄六世之核准,公佈下列新规定的各项条件,好使那申请者,不管是受洗与否,或归正与否均可为了维护信德的缘故,得以解除其婚姻之束缚。
壹、要有效地解除婚姻束缚的绝对必要条件有三:
(a)在整个婚姻时期内,配偶中之任何一方,没有领受过洗礼。
(b)在那先前未领洗的配偶,领洗之后,没有行过房事。
(c)那没有领洗的配偶,或在天主教会领洗的配偶,不让天主教友配偶,享受信仰自己宗教以及为自己子女领受天主教的洗礼,与受天主教教育的自由。这原是「信约」(Cautiones)上的条件,应妥善予以遵守,才是。
贰、此外,尚须具有下列条件:
(1)由於根本的,以及不可能挽救的争端,那对夫妇没有重新恢復婚姻生活之可能性。
(2)即使准予解除婚姻之束缚,也不会有公开的坏的危险或严重地、令人惊异的危险。
(3)那申请的一方,并不是那拆散婚姻束缚的犯罪原因,而且,那将与之结婚或与之调整婚姻的天主教教友,也并不因他 (她) 自己的罪恶,而导致该婚姻之离异。
(4)假使可能的话,则该徵询原来婚姻之配偶。而且,合理地对方也不予以拒绝。
(5)那申请解散婚姻束缚之一方,应照顾那在原来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宗教教育。
(6)按公义的法律,那被遗弃的一方,及其所生的子女,应该受到照顾。
(7)和他 (或她) 新结婚的天主教教友,应按领洗之誓愿而生活,并应照顾那新家庭,才是。
(8)若不能等待那和他 (或她) 新结婚的望教者,领洗后才举行婚礼,那么,伦理一般地,应确知那望教者,必将在最近期内,领受洗礼。
参、如果该婚姻之束缚,为了其他的理由,严重地受到怀疑,那么,该婚姻之束缚,更容易获得解散的准许。
肆、如果存在著那上述「贰」与「参」所列的各项条件;而且,那天主教教友一方,由於地区的特殊境况,尤其是由於该地区之天主教友人类稀少的缘故,不能避免这样的婚姻,且也不能在同一婚姻中,度一个相称的教友生活,那么,那个天主教友,和那未领洗的人,在求获那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挡宽免之后,所结的婚姻束缚,也可获得解除。此外,还须把那公开婚礼举行的事实,报告给信道圣部,才是。
伍、由於获得不同信仰的婚姻阻挡宽免,所结的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缚,解除后,那天主教教友一方,不得和那未归正而未洗者另结新婚姻。
陆、那由於解除前一个合法婚姻 (Mat﹒ Legitimum) 束缚后所结的另一个合法婚姻的束缚,不得准予解除。
为了合法合理地满全上列各项条件起见,我们在本训令所规定的準则以后,还附上「法定程序方面的新规则」;这在未来的进行法定程序时,都该予以遵循为要。
由於本训令的新规定準则,以前有关法定程序的规则,均澈底以废除。
信道圣部部长 赛柏(Seper)枢机签署
秘书 哈默附署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发自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