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诫命(3)--尊重、爱护他人(第四、五、八诫)
前言
我们谈过对天主应有的恭敬及孝爱态度,也解释了有关“爱天主在万有之上”的三条诫命。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人交往应有的态度和守则。相信我们都承认一个事实:人际关系是最难处理的问题。恭敬天主,进教堂守礼拜,甚至为教会服务,做义工等,都不是那么难办到的事。但是,要处理内外上下的人际关系,无条件的去爱每一个人,却非易事;也许因为这个缘故,天主十诫中竟有七条诫命是爱人的守则。现在,我们就来谈谈“孝敬父母”、“毋杀人”和“毋妄证”这三条诫命。
第四诫孝敬父母
第四诫要我们孝敬父母,但它所涉及的范围却不限于字面上所说的那么简单,而是概括及一切人伦间的关系和义务。
n 父慈子孝
“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国人的美德,而且是最着重的一个德行,因为最常说的一句话是“百行孝为先”,这里所命令的“孝道”,并非是单轨式的要子女们去服从父母或上级,身为父母长上的,亦要善尽教养子女的责任,要以身作则的立好表样。父母是天主的代表,对子女的爱应该是合乎理智,本着基督的精神,而不能只受感情的支配,骄纵儿女。
今天父母常犯的毛病,就是溺爱子女。由于“一个娇、两个妙”的观念,使父母对孩子们过分疼爱和迁就,以至有时会导致他们得到一个不正确的道德观。在教导子女的过程中,身教是最有影响力的。曾有一位母亲说过:“为教育我的儿女,只告诉他们该做甚么是不够的,他们应该看到我是否如此做,才会信任我。”耶稣也说过:“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孩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里的深处更好。”(玛 18:6) 可见立恶表的严重性。
n 权威与服从
第四诫除了讲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外,更涉及一切权威与服从的正确态度。凡雇主与工人、政府与人民间的事,都与权威和服从有密切的关系。说到权威,便易于使人联想到那些有财有势、叱咤风云的达官贵人。传统上,权威与服从好象是水火不兼容的。我们常见到的劳资纠纷,官民交恶等,都与此一诫命的训诲有所抵触的。
权威是由天主而来的,任何处于高位的人,都要明白他的权柄,是受托于天主来为他人服务;而服从上级的人,实在是服从天主。“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罗 13:1-2)耶稣也对宗徒们说:“谁听从你们,就是听从我。”(玛 10:16) 事实上,权威与服从是双线平行交往的,将上下之间的关系,建基于彼此尊重、信任和共同负责的合作上,而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贡献人类。
第五诫毋杀人
生命是天主所赏赐的。我们生活在世上,既从未作过任何心理准备便诞生下来,也不知道将来要活到何时何日?由此可知,我们都没有权来支配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因为一切生命都是由天主而来的。
n 己所欲者、先施于人
杀人和自杀都是第五诫所禁止的行为。假如只从字面去了解第五诫,相信谁也不轻易触犯它,因为杀人和自杀都不是一般人敢做和有机会碰到的事。从不许伤害生命的禁令中,我们知道,其间也包含着禁止蓄意伤害他人和自己的身体,如打架或吸食一些对身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耶稣却说:“凡你们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人做。”又加上一句说:“法律和先知即在于此。”(玛 7:12) 意思是说:天主十诫及先知的言论,都包含“己所欲者,先施于人”这句话之中。在这里,耶稣教导我们不但慎守消极的“不损害他人”的法律,同时要我们实践积极的爱人行为:忘记自己的权益,为人做自己愿意人为你做的事。
n 堕胎、安死
依照教会的指示,无论在任何情况环境下,蓄意堕胎和安死都是犯了第五诫。首先让我们谈谈堕胎这问题。堕胎就是杀害生命,因为从怀孕的一剎那,胚胎是另一个生命,为成为一个人所需要的元素,已完全具备了。
在1974年教宗保禄六世有关“堕胎声明”中说:“……可能是母亲的健康,有时是她的生死问题,亦可能是增加子女数字,超过家庭的负担,特别怕婴儿是不正常的,或残废的;也可能是家庭的荣誉问题,或社会中的地位问题等。我们说以上任何理由,都不能授人权力去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虽然它刚开始。对婴儿将来的幸福,没有人,连父母在内,亦不能代替他,虽然他尚在胎中,用他的名义选择他的生死。”为响应上述的声明,我们找到一个很好的实例:
有人曾问一个无信仰的医生说:“对于堕胎之事,按以下的情形,你有何意见?父亲有性病,母亲有肺痨病。他们已有四个孩子,老大是瞎子,老二死了,老三是聋哑,老四也患肺痨;在这种情形下,对于胎中的孩子,你认为应该如何?”
医生回答说:“我必定会叫这母亲堕胎。”那人就对医生说:“如此做的话,你就杀了贝多芬。”
上面所说的全是事实,那胎中的第五个孩子就是全世界有名的音乐家。至于有关“安死“这行为,是指病人或其家人眼看病者已到了绝境,毫无复原的可能,而又不忍见到他为病魔所缠,受过多的痛苦,于是,便要求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早日结束生命。这行为是被教会所否定的,因为,我们无权控制人的寿命。在安死的行动中,我们超越了信仰天主是生死大主的应有界限。
第八诫毋妄证
第八诫命令我们尊重别人的名誉,要谨口慎言,说话负责任。通常口舌之祸是人最容易犯上的,因为我们每天与人来往时,无论学习、工作或消遣,均要以言语和别人沟通,所以说,犯错的机会非常多。
n 谎言、是非
蓄意的谎言,当然相反第八诫。至于一些习惯了事事夸大,有时候说起话来是不经大脑的,这些不良的习惯,便成为我们守第八诫的大阻碍。另外,有些人喜欢探听别人的私事,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然后将事情传扬开去,破坏别人的声誉,人人都有好奇心,但是该抱着自重和尊重他人的原则。假如,偶然获知他人的秘密,也不该泄露,就算别人问及亦有权拒绝回答。总之,口是心非,言过其实,毁谤辱骂等,都是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尤其破坏人的社会生活;言语虽是人沟通的理想工具,但若不善为使用,也会成为误解与纷争之源。
n 耶稣的教导
耶稣在福音中教训我们勿妄断别人,以免受判断:“你们不要判断人,免得你们受判断……为什么你只看见你兄弟眼中的木屑,而对自己眼中的大梁竟不理会呢?”(玛 7:2-3) 他又认为口为心声,说人长短的人,自己自然不是善者:“你们既是恶的,怎能说出善来?因为心里充满甚么,口里就说什么。”(玛 12:34)
耶稣亦曾公开的教训人说:“你们的话应当: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其它多余的,便是出于邪恶。”(玛 5:37)
圣保禄宗徒认为我们彼此是同一个身体的肢体,应该忠诚信任:“你们应该戒绝谎言,彼此应该说实话,因为我们彼此都是一身的肢体。”(弗 4:25)
n 善用口舌
圣保禄宗徒说:“一切坏话都不可出于你们的口;但看事情的需要,说造就人的话,叫听众获得益处。” (弗 4:29) 这是第八诫积极的劝勉。天主赏赐我们言语的能力,我们该当使它成为有益、有建设性的工具。一声赞美的言词,一句维护真理的说话,就能够带给别人喜乐,为世界贡献出一点光芒,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当然,以上所指的是发自内心的赞美,决非阿谀奉承的谎言。事实上,维护真理,创造彼此信任的气氛等美德,都是遵守第八诫不可缺少的行为。
结语
这三条诫命,目的是维护家庭及社会的权益,对人的生命要尊重,对赖以沟通的言语要负责。这些诫命的重点,正如圣若望宗徒所说的:“假使有人说:我爱天主,但他却恼恨自己的兄弟,便是撒谎的;因为那不爱自己所看见的弟兄的,就不能爱自己所看不见的天主。”(若一 4:20)
撮要
n 第四诫:孝敬父母。这条诫命,主要的目的是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家庭的责任。这责任包括了对父母的欣赏、服从和供养;而父母对子女亦要负起教养、爱护的职责。
n 第五诫:毋杀人。保障人类的生命,尤其是那些不能保卫自己的人。这条诫命,不只是禁止杀害他人生命,同时也是对基督徒的一个挑战,要他们投身于保护所有人,尤其是弱者(身患绝症者和胎儿)的生存权利。
n 第八诚:毋妄证。要人重视真理,互相信任,如果在一个社会里,自由和人权,受到欺诈、谎言和不忠的行为所破坏,这社会就不能存在;这些邪恶会毁灭人们的信心。
讨论、 反省
- 为了实践第五诫,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 对于谎言和不忠的行为,我们如何去改善这些恶习?
基督徒的诫命(3)-- 尊重、爱护他人习作
甲、填充题 (请在下列各题空格中填上适当的字句)
(一)第四诫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 与 、 与 等人伦关系。
(二)耶稣说:「凡你们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 。」积极的爱人行为,不单祇不伤害他人,同时要为人做 。
(三)第五诫不但禁止伤害他人,同时禁止 和 。无论胎儿或身患恶疾的人,他们的生命都应受到 ,谁也无权 人的性命,只有 是生死的主宰。
(四) 是人最容易犯的过错,同时是相反第八诫的。蓄意的 ,言过其实, 等,都能破坏 ,引起 和 。
(五)第八诫所强调的积极行动是: 和创造 。
乙、简答题
你觉得教会禁止堕胎和安死的规条对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