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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教会的圣统组织 特论主教职

发表时间:11-02-11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726

绪言  

    18 为了领导天主的子民并使他们不断地长进,主基督针对着全体的利益,在其
教会内设立了各种职务。这些秉有神权的职员,为其弟兄们服务“使天主子民的各份子,也就是所有享有基督徒的真实地位的人们,都能够由衷地、整齐地共趋一个目的地,而达于永生。  

    本届神圣会议,步着第一届梵蒂岗大公会议的后尘,一同教导并声明,
耶稣基督永生的牧人,曾经建立了圣教会;如同祂由父派遣而来,祂也把使命交给了宗徒们(参阅若:廿,21);祂要宗徒们的继承人,就是主教们,直到世界终穷作教会内的牧人o.为使主教职保持统一不分,基督定立了圣伯多禄为其他宗徒的首领,并在他身上建立了信仰统一及精神共融的、永久可见的中心与基础(一)。对于罗马教宗首席权的设立、权限、性贸、与永久性,以及其不能错误的训导权,本届神圣大会,再次向全世信友提示其为应该坚信的道理。继续(上届大会)未竟的计划,本届大会决定公开地宣示表白有关主教的道理,就是和基督的代表(二)及整个教会的可见元首、伯多禄的继位者,共同管理着生活天主之家的宗徒们的继位者。  

    论十二位宗徒之设立  

    19 主耶稣,祈求天父之后,把祂所愿意的人叫到身边,决定了十二人和祂在一起,并派他们去宣讲天主之国(参阅谷:三,13-19:玛:十,1-42);耶稣把这些宗徒们(参阅路:六,13)组成了一个团体,就是一个固定的集合体的形式,从他们中选择了伯多禄作这个团体的首领(参阅若:廿一,15-17)。耶稣先把他们派往以色列的子孙“以后派往世界各国(参阅罗:一,16),要他们分享自己的权能:去接受所有的民族为其弟子,去圣化治理这些民族(参阅玛:十八,16-20;谷:十六,15:路:廿四,45-48:若:二十,21-23),这样去传布教会 ,在主的领导下为教会的职员及牧人,万世万代,以至世界终穷(参阅玛:十八,20)。在圣神降临日, 宗徒们完全被坚定于这项使命(参阅宗:二1-26),一如主所预计:“圣神将临于你们之身,你们要领受德能,去为我作证,在耶路撒冷,在犹太全境及撒玛黎雅,直至天涯地角”(宗:一,8)。宗徒们到处去宣讲福音(参阅谷:十六;20)。在圣神的推动下为听众所接受,便集合为普世的教会,这就是主以宗徒们为基础,建筑于他们的领袖伯多禄身上的
教会,而耶稣基督自己则是它的中坚基石.(参阅默:廿一,14;玛:十六,18:弗二,20)(三)  

    论继宗徒之位的主教  

    20 天主这项使命,由
基督付给宗徒,一直要延续到世界末日(参阅玛:廿八,20),因为他们负责传授的福音,世世代代都是教会全部生活的总原则。因此,宗徒们便在这个有系统组织的社团内,注意到了设立继承人的问题。  

    他们不仅在职务上有过各种助手(四),而且要他们所领受的使命,在他们死后仍得继续,便把职务交给了他们的直接助手,好像留下了遗嘱,使之完成并巩固他们开创的事业(五),并叮嘱其继承人照顾整个羊群,因为圣神安置了这些人去牧养天主的教会(参阅宗:二十,28)。所以宗徒们便安置了这样的人,并吩咐他们,在自己死后,要使自己的职务再由其他可靠的人去接受(六)。在
教会初期即曾通行的这些不同的职务中,以传统为证,那些从开始即继续不断(七)、由宗徒一脉相传下来(八)、有主教地位的人所担任的职务,占着首要的位置。所以,正如圣依来乃所说的:宗徒的传统,由宗徒们所设立的主教及他们的继承人传至我们,在全世界昭示出来(九),并保存着(十)。  

    于是,主教们和他们的助手-司铎及执事-接受了为团体服务的职务(十一),替天主来监护羊群(十二),作其牧人,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治人的职员(十三)。就如同宗徒之长伯多禄单独所受于主,而又要传授与其继承人的职务继续存在,宗徒们管理教会,要由主教品级的人去永久执行的这项职务,也一样继续存在(十四)。因而,神圣大会确认主教们由于天主的安排,继承了宗徒们的职位(十五),作
教会的牧人,听从他们的,就是听从基督,拒绝他们的,就是拒绝基督及那位派遣基督者(参阅路:十,16)(十六)。  

    论主教职为圣事  

    21 在信友们中间,主教们代表着最高司祭
耶稣基督,司铎们则是主教的协助者。生于圣父之右的基督,也在祂的大司祭的团体内(十七),祂特别藉着他们的卓越服务,向万民宣讲天主之道、向信友们继续施行信德的圣事;藉着他们为(人灵之)父的职务(参阅格前:四,15),以超性的重生,为其奥体生育肢体;藉着他们的智慧与机警,指引新约的子民在旅途中走向永福之地。这些为牧养主的羊群而被选的人,是基督的仆人,是天主奥迹的分施者(参阅格前:四,1),他们受命为天主恩宠的福音作证(参阅罗:十五,16:宗:二十,24)他们接受了属灵的及成义的光荣职务(参阅格后:三,8-9)。  

    为完成如此伟大的任务,宗徒们由基督满渥了降临于他们的圣神(参阅宗:一,8:二,4:若:二十,21-23),他们自己又以覆手礼,把神恩传授给他们的助手(参阅弟前:四,14;弟后:一,6-7),这种神恩藉着主教的祝圣礼,一直传到今天(十八)。因而神圣大会正式确认,在祝圣主教时授与圣秩圣事的圆满性,这在教会的礼仪习惯中并按教父的说法,称为最高的司祭职、神圣职务的顶点(十九)。祝圣主教时,连同圣化的职务,也授与训导及管理的职务,不过,这些职务,按其本质,只有在与(主教)团体的首领及成员有系统的共融下,才能运用。原来,由礼仪及东西
教会的习惯所得的传统清楚地说明,覆手礼及祝圣的经文,赋与圣神的恩宠(二十),并留下神印,(廿一),致使主教们卓越地、有形可见地接替基督为导师、为牧人、为首长的身份并代表基督作事(廿二)。以圣秩圣事,收纳新的被选人加入主教的团体,是主教们的职权。  

    论主教团及其首领  

    22 由于主的规定,圣伯多禄及其他宗徒们组成一个宗徒团,基于同等的理由,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和继承宗徒们的主教们,彼此也联结在一起。按照很古的一种风纪,设立在全世界的主教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罗马主教之间,经常在统一、爱德及和平的(廿三)联系之下,息息相通;同样地,他们召集会议(廿四),衡量大家的意见(廿五),对重要的问题作共同的决定(廿六),这些都说明主教圣秩的集体性质;历代的大公会议也清楚地证实这一点。古时已经流行一种习惯,在新的当选者升任最高司祭职务时,必定邀请许多位主教来参礼,这种习惯也暗示着主教职务的集体性。一个人接受了圣事的祝圣,保持着与主教团的首领及其他团员的圣统共融,就是主教团的一份子。  

    可是,如不以继承伯多禄的罗马教宗为主教团的首领,并使他对所有牧人与信友的首席权保持完整,则主教团便毫无权力。因为罗马教宗,以基督代表及整个教会牧人的职务名义,对教会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权柄,时时都可以自由使用。不过,主教团在训导与牧权上分离,则对整个教会也是一个享有最高全权的主体(廿七),虽然这种权力,没有罗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主只立了西满一人为
教会的盘石及掌钥匙者(参阅玛:十六,18-19)。并使他作整个羊群的牧人.(参阅若:廿一,15等节);可是,赐给伯多禄的束缚与释放的职务(玛:十六,19),毫无疑问地,也赐给了与其首领相联结的宗徒团(玛:十八,18:廿八,16-20)(廿八)。这一个团体,因为是多人合成的,表示天主子民的差异性及普遍性;又因为是集合在同一首领下,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统一性。在主教团内,每位忠诚服膺其首领的首席地位与权力的主教,在圣神对其有系统的组织与敦睦不断地巩固之下,为了他们所属信友,甚至整个教会的好处,都享有其固有的权力。主教团对整个教会所享有的最高权力,以隆重的形式,施行于大公会议之内。如果伯多禄继承人没有批准,或者最低限度没有认可,则大公会议即不可能存在;召集、主持及批准这种大公会议,也是罗马教宗的权力(廿九)。主教团的集体权力,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的主教们和教宗一起施行,惟需有主教团的首领邀请他们作集体行动,或者最低限度,由教宗批准或自动接受散居的主教们的联合行动,才算是真正的集体行为。  

    主教团内的彼此关系  

    23 主教团的统一性,也表现在每位主教与个别的教会以及整个教会的彼此关系上。罗马教宗继承伯多禄,对主教们和信友群众,是一个永久性的、可见的统一中心和基础(三十)。每位主教则是其个别教会的有形的统一中心和基础(卅一),这些个别教会都是整个教会的缩型,惟一的大公的教会就在它们中间,由它们集合而成(卅二)。因此,每一位主教代表他自己的教会,全体主教在和平、相爱及统一的联系下,与教宗一起代表整个
教会。  

    管理个别教会的每位主教,只对托付给他的那一部份天主子民、而非对其他教会或整个教会,行使其司牧权。但是,以主教团一份子及宗徒继任人的名义,由于基督的训令,应该对整个教会表示关心(卅三),这种关心,即使不以权力去行使,为教会也极其有益。因为.全体主教都应促进维持
信仰的统一,及整个教会共有的纪律,并教导信友爱护基督的整个奥体,尤其那些贫苦有病的人们,和那些为义而受迫害的人们(参阅玛:五,10);主教们还应促进全体教会共有的各种活动,尤其那些足以增进信仰、使人人均能获得圆满真理之光的活动。此外,有一件无可怀疑的事,就是善自管理他们自己的教会,如同整个教会的一部份,就等于有效地兼顾整个奥体,也就是各个教会的总体(卅四)。  

    致力于福音在世界各地之传布,是主教团的职分,基督曾经授与他们全体这项共同的责任,就如则肋斯定教宗已经嘱咐厄弗所大公会议的一样(卅五)。所以,每位主教,在其本人职务许可的条件之下,应该与其他主教合作,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合作,因为他特别负有宣传
基督圣名的伟大使命(卅六)。因此,主教们应该尽力为传教区供给传教士以及精神与物质的协助,由其本人开始,再策动信友的热诚合作。最后,主教们在爱德的大社团中,步武古人的芳表,对其他的教会,尤其临近的贫乏教会,要慷慨地施展手足的协助。  

    天主上智的安排,使宗徒们及其继承者,在各地建立了不同的教会,这些教会许多世纪以来,各自有系统地联结在若干集团中,它们除了保持信仰的统一,及整个教会天定的惟一制度之外,享有其特有的纪律、特有的礼仪习惯、特有的神学与神修遗产。在这些教会中,尤其是那些古老的宗主教的教会,好似
信仰的祖师,产育了其他的教会,直到现在,仍和它们在圣事的生活上,以及在权利与义务约互相尊敬上,保持着较亲密的友爱联系(卅七)。各地方教会共趋统一的这种差别性,清楚地显示出永久不分离的教会的大公性。同样地,现在的各国主教团可以发生许多丰富的作用,使集体精神得以见诸实行。  

    论主教的职务  

    24主教们是宗徒们的继承人,从拥有天上地下一切权力之主的手里,接受训导万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的使命,为使众人因信德圣洗及遵守诫命而得救(参阅玛:廿八,18;谷:十六,15-16:宗:廿六,17等节)。为执行这项使命,主
基督给宗徒们预许了圣神,并于五旬节日,由天上派遣圣神,使他们靠圣神的能力,在各国、各民族及帝王前,为神作证,直到天涯地角(参阅宗:一,8:二,1等节:九,15)。主托给其子民的牧人的这种职务,实在是一种服务,在圣经内特意地称为服役(参阅宗:一,17及25:十一,四:罗:十一,13:弟前:一,12)  

    主教们的法定任命,则可按照未经
教会最高的普及权力废除的合法习惯而为之;或者按照上述权力所规定或认可的法律而为之;或者由伯多禄的继承人直接任命之;如果教宗拒绝或不给与宗座的共融,则不得授予主教职务(卅八)。  

    论主教们的训导职务  

    25 在主教的主要职务中首推宣讲福音(卅九)。因为主教是
信仰的先驱,把新的门徒导向基督;主教们拥有基督的权威,是法定的导师,向其所属民众宣讲当信之理与当守之道德,在圣神的光照之下,由启示的宝库内提出新的和旧的事物(参阅玛:十三,52),加以说明,便能尽量发挥作用,并小心戒备那些威胁其羊群的谬论(参阅弟后:四,1-4)。主教们在与罗马教宗共融之中训导教民,应被大家尊为天主的及公教道理的证人;教友们应当遵从本主教以基督的名义,对信仰道德所发表的论断,并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和他。对于罗马教宗的法定训导权威,更应该表示这种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从,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权威发言,亦当如此;就是说,要依照教宗所明白表示的意见,或是根据文告的性质,或是他反覆提陈的一贯理论,或是他说话的口气上所流露者,尊敬地接受他的训导,真诚地附和他的论断。  

    固然,每位主教并不单独地享有不能错误的特恩,不过,他们虽然散居在全球不同的地力,如果他们彼比之间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着共融的联系,正式地教导
信仰道德的问题,而共同认定某一项论断为绝对应持之道理,便是不能错误地宣告基督的道理(四十)。这在大公会议中更显得明白,主教们聚在大公会议内,为整个教会都是信仰道德的导师与裁判,应以信德服从他们的决议(四十一)。  

    这项不能错误的特恩,是救主愿意祂的教会在断定信仰及道德的问题时所享有的,其不能错误的范围和天主启示的宝库范围相等,这一宝库必须谨慎地保存,忠实地讲解。几时主教团的首领,罗马教宗,以全体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与导师的身份,在信仰上坚定其弟兄们(参阅路:十二,32),以决断的行动,宣布有关
信仰道德的教理,他使以自己职位的名义:享有这种不能错误的特恩(四十二)。因此,他的定断,本身就理当称为不可修改的,而并非由于教会的同意;因为在许给伯多禄的圣神协助之下,所发表的定断,并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也不能向任何法庭抗告。原来教宗这样发表论断时,并不是以私人的名义,而是以整个教会的最高导师的名义,就是教会本身不能错误的特恩所特别寄托之机构,来解释或卫护公教信仰的道理(四十三)。几时主教团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共同执行这种最高训导职权,教会本有的不能错误的特恩,便也存在于他们之中。因看圣神的功能,使基督的整个羊群,在统一信仰之中,得以保全与进展,教会就绝对不会不同意上述的那些(信条的)定断(四十四)。  

    几时罗马教宗或主教团与他一起定断道理,无非是按照启示的本身去发挥,而任何人都要遵循服从启示;启示或是成文的,或是由主教们约合法继承,特别由罗马教宗的监督的而完整地传授下来的,由于真理之神的光照,敬谨地保存于
教会内,忠实地予以解释(四十五)。为能正确地研究并能适宜地阐述天主的启示,罗马教宗及主教们,应该按照事体的严重及他们职责的要求,用适当的方法,勤谨从事(四十六);不过,他们已不再接受其他新的公开启示,加入天赐的信仰宝库(四十七)。  

    论主教们的圣化职务  

    26 主教享有圣秩圣事的圆满,就是“最高司祭职的圣宠经理人”(四十八),在主教自己或者他人所奉献的圣事中(四十九),尤为如此;教会就藉着圣体,继续生存增长。这一个基督的教会,真正存在于每一个地区性的信友的合法团体中;这些团体跟随着他们的牧人,在新约中也称为教会(五十)。这些教会,因天主圣神及全盘的信心,在基本上,就是天主号召的新民族(参阅得前:一,5);在它们中宣讲着基督的福音,使信友们集合起来,又举行主的晚餐奥迹,“俾能因主的血肉,而团结所有的弟兄”(五十一)。在一个参加祭献的团体中,在主教的神圣监督下(五十二),表现出“奥体友爱及统一的象征,没有这种友爱及统一便不能得救”(五十三)。在这些团体中,无论如何渺小贫穷,或在穷乡僻壤,都有基督亲临其间,因祂的德能而联合成惟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
教会(五十四)。实际上,“分享基督的体血,惟一的作用,就是使我们变成我们所领受的”(五十五)。  

    每次合法地举行圣体礼,都由主教监督,是他负责向威严的天主奉献
基督的宗教敬礼,并按照主的规诫及教会的法律,以及他本人为本教区所定的规矩下而管理这些敬礼的实行。  

    主教们如此为民众祈祷工作,便由基督圣德的圆满中,多方嘉惠于民众。主教们凭宣道的职务,把天主的德能传授给信友,使他们得救(参阅罗:一,16);主教们以其权力,管理圣事正常有效的施行(五十六),以圣事圣化信友。主教们管理付洗,(使人们)因圣洗而得以分享
基督的崇高司祭职。主教仍是坚振圣事的原本施行人,圣秩圣事的分旅者,告解圣事纪律的监督者,主教们用心劝勉训导所属的人民,使他们在礼仪中,尤其在弥撒圣祭中,以信德和虔敬,满全每人应尽的一份义务。最后,主教们应该以模范的生活,嘉惠于其所属的人民,使自已的操行远离任何罪恶,并以天主的助佑,尽量化恶为善,以期偕同所属羊群,同入永生之域(五十七)。  

    论主教们的管理职务  

    27 主教们以善言、善劝及善表,而且也用权力和神权,以基督代表的资格(五十八),管理托付给他们的局部
教会,他们知道,为长者应当像是幼小的,为首领的应当像是服务的,用权力只是为了在真理及圣德上策励其羊群(阅参路:卅二,26-27)。主教们以基督的名义,亲身执行的这种权力,固然由教会最高当局基本上管治其施行,并为教会及信友的公益,可加以某种限制,但为主教们这是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权力。由于这种权柄,主教仍有神圣的权利,在天主面前也有义务为其属下立法、审判、并管理一切有关敬礼及传教的事宜。  

    善牧职务,也就是对其羊群的日夜不断的关怀,全盘交给了主教们,他们不是罗马教宗的代理人,因为他们享有基本的权柄,真真实实是他们所属民众的主管人(五十九)。所以主教们的权柄并不为最高的普遍权力所抵销,反而得到承认,鼓励与保护(六十),因为天主圣神毫无缺损地保存着主
基督在其教会内所建立的行政制度。  

    主教由天父派来管祂的家庭,要时常切记耶稣善牧的榜样,祂不是来受人服侍,而是为服侍人(参阅玛.二十,28;谷:十,45),并为羊舍命(参阅若:十,11)。主教由人中选出,身有弱点,所以能够同情无知及错误的人(参阅希:五,1-2)。主教爱护属下真如自己的子女,劝勉他们和自己慷慨地合作,不要拒绝他们的忠告。主教将要向天主交代其所属人灵的账目,要以祈祷、宣道及各种爱德工作,照顾、他们,还有那些尚未加入基督惟一羊群的人们,在天主台前也不能忘记他们。就如同保禄宗徒一样,主教为所有的人都负有义务,随时都要准备向所有的人宣传福音(参阅罗:一,14-15),并劝勉属下教友从事宗徒及传教活动。反之,教友们要随从主教,就像
教会随从耶稣基督耶稣基督随从天父一样,好使一切趋向统一(六十一)而增加天主的光荣(参阅格后:四,15)  

    论司铎及其与
基督、与主教、与司祭团和教民的关系  

    28 由圣父所祝圣并遣来世界的基督(若:十,36),使祂的宗徒们及宗徒们的继承人-主教们,也参与祂的圣化及使命(六十二)。主教们又把自己的职务合法地传授给教会的各级属员。这样由天主设立的
教会的职务,分级去执行,这些执行人员从古以来就被称为主教、司铎、执事(六十三)。司铎,虽未达到司祭职的最高峰,在执行职务时又从属于主教,可是他们和主教们在司铎尊位上相连在一起(六十四),又因圣秩圣事之故(六十五),依照永远的最高司祭基督的肖像(希:五,1-10:七,24;九,11-28),被祝圣为新约的真司祭(六十六),去宣讲福音,管理教友,并举行敬天之礼。司铎在其本级职务上,参与惟一中保基督(弟前:二,5)的任务,为众人宣讲圣道。不遇,司铎的神圣职务特别表现在举行圣体大礼或圣体圣筵时,他们代表基督(六十七)宣布祂的奥迹,把信友们的祈祷和他们元首的祭献联合一起:在弥撒中,司铎代表、也实行新约的惟一圣祭,就是基督自献于天父的无玷祭品(参阅希:九,11-28),直到主的再临(参阅格前:十一,26)(六十八)。为忏悔或有病的信友,司铎特尽和解与抚慰的职务,把信友的需要与祈祷献给天主(参阅希:五,1-4)。司铎按其权力的范围,执行基督牧人及元首的任务(六十九),集合天主的家庭,有如相依为命的弟兄关系(七十);并藉着基督,在圣神的指引下,领导他们走向天父。在群羊之间,以心神以真理朝拜天主(参阅若:四,24)。最后,司铎们辛苦讲道施教(参阅弟前:五,17),坚信他们所默想阅读的天主诫命,教授他们所信仰的,实行他们所教授的(七十一)。  

    司铎们,是主教品级贤能的合作者(七十二),也是协助主教们为天主子民服务的工具,虽然职位不同,可是他们和自己的主教组成一个司祭团(七十三)。在每一个地方的教友集会中,司铎可以说是主教的代表,他们和主教以信任大度的精神相团结,按个人的身份承当主教的一部份任务与烦劳,并日夜操心执行。司铎们在主教领导下圣化、管理托给他们的一部份羊群,使整个教会在每一个地方都具体化,对基督整个奥体的建设(参阅弗:四,12),拿出有力的贡献。司铎要时常注意着天主儿女的利益,尽力协助全教区,甚至全
教会的善牧工作。因为在铎职及使命上有如此共同分担的关系,司铎仍要以主教为慈父,敬爱并服从他。反之,主教要把协助自己的司铎们视为儿子朋友,就如同基督已经不再称弟子们为仆役,而称他们为朋友(参辟若:十五,15)。所以,因着圣秩圣事及职务的关系,所有的司铎,无论是教区司铎或修会司铎,都和主教团联结在一起,按照每人的圣召与圣宠,为整个教会服务。为了大家共有的圣秩及使命:司铎们彼此之间结下了一种深切的弟兄关系,要以集会的方式,或者以共同生活、工作、友爱的方式,在精神及物质上,在善牧工作及私人来往上,甘心自动地表现彼此互助的精神。
  
    司铎们以圣洗及训导,在精神上产生了教友们(参阅格前:四,15:伯前:.一,23),要像慈父一般,在
基督内照顾他们。司铎们要自愿地作羊群的表率(伯前:五。3),主持一个地方团体,并为之服务,务使这个团体堪称天主惟一子民全体的尊号,也就是配称为天主的教会(参阅格前:一,2:格后:一1:及其他多处)。司铎们不可忘记,在他们每天的操心和行动上,要给信友及非信友、公教徒及非公教徒,表现真正司铎及善牧职守的典型,在众人前作真理及生活的证人;又因为是善牧,还要去找(参阅路:十五,4-7)那些虽在公教内领洗,却不再领圣事,甚至已失去信仰的人们。  

    现代的人类日渐趋向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统一,司铎们也更应该在主教们及教宗的领导下,群策群力,避免任何力量的分散,以期引导全人类达成天主家庭的统一。  

    论执事  

    29 在教会圣统的下一级有执事,他们所领的覆手礼,“不是为作司祭,而是为服务”(七十四)。他们因圣事的圣宠受到鼓励,在主教及其司祭团的共融之下,为天主的子民作礼仪、讲道及爱德的服务工作。按照教会当局所分付他们的,执事的职务是:以隆重的礼节付洗、保管并分送圣礼、代表
教会证婚并祝福婚姻、为濒危的人送临终圣礼、为信友宣读圣经、训勉民众、主持信友的敬礼与祈祷、执行圣仪、主持丧葬礼仪。执事专务慈善及庶务事项,要记着圣保利加波的劝语:“要慈爱、勤奋,效法为众人服务的主,按照祂的真道行事”(七十五)。  

    这些职务为教会的生活是非常需要的,可是按照拉丁教会的现行纪律,在许多地区颇难以实行,所以从今以后,可以使执专职务恢复起来,成为
教会圣统内的一个本有而固定的阶级。为人灵的益处,是否宜于设立这种执事,又宜在何处设立,各种形式的地区主教团都有权决定,但需经教宗批准。如有罗马教宗的同意,这种执事职可授与年龄较成熟的男子,连度婚姻生活者也可胜任;并可授与适当的青年人,但这些青年人必须保守独身制。  
   
    附注   

    (一)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信条,全集一八二一条(新版三○五○等条)。   

    (二)参阅佛罗陵斯大公会议,对希腊教徒法令;信条全集六九四(一三○七)条,及前注第一届梵蒂冈大会:信条全集一八二六(三○五九)条。   

    (三)参阅Liber Sacramentorum S. Gregorii Praefatio in Natali S. Matthiae et S. Thomae:拉丁教集七十八卷五十一及一五二栏;参阅Cod. Vat. Lat. 3548, F. 18-S Hilarius, in Ps. 67, 10:拉丁教父集九卷四五○栏;CSEL22, P. 286. S. Hieronymus, Adv. Iovin, 1,26,:拉丁教父集廿三卷二四七栏A。圣奥斯定in Ps. 86,4,拉丁教父集卅七卷一一○三栏。S. Gregorius M., Mor. In Iob. XXVIII, V:拉丁教父集七十六卷四五五-四五六栏。Primasius, Comm. inApoc. V:拉丁教父集六十八卷九二四栏BC. Paschasius Radb in Matth. L. VIII Cap. 16:拉丁教父集一二○卷五六一栏C。参阅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一二月十七日Et Sane牧函:ASS, 21, (1888)P.321。   

    (四)参阅宗:六,2-6;十一,30;十三,1:十四,23;二十,17;得前:五,12-13;斐:一,1;哥:四,11及其他多处。   

    (五)参阅宗:二十,25-27;弟后:四,7等节对照弟前:五,22;第后:二,2;铎:一,5;S. Clem. Rom., Ad, Cor, 44, 3;ed. Funk, I, p. 156.  

    (六)S. Clem. Rom., Ad Cor. 44, 2;ed. Funk, I. P. 154S。   

    (七)参阅Tertull., Praescr. Haer 32:拉丁教父集二卷五十二等栏。殉教圣依纳爵着作多处。
   
    (八)参阅Tertyull., Praescr. Haer 32:拉丁教父集二卷五十三栏。   

    (九)参阅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2:希腊教父集七卷八四八栏A:Harvey 2. 8:Sagnard, P. 100s.:”Manifestatam”.  

    (十)参阅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2:希腊教父集七卷八四七栏;Harvey 2, 7;Sagnard. P. 100 “custoditur”, cfr. Ib. 26, 2; col. 1053; Hasvey 2, 236, 以及 IV, 33, 8; col. 1077; Harvey 2, 262.  

    (十一)殉教圣依纳爵 Philad., Praef.; ed. Funk, I P. 264,  

    (十二)殉教圣依纳爵 Philad., 1, 1; Magn. 6, 1; ed. Funk, I, PP. 264 及 234.  

    (十三)S. Clem. Rom. 1.c., 42, 3-4; 44, 3-4; 57, 1-2; ed. Funk, I. 152, 156, 171 s. S. Ign. M., Philad. 2; Smyrn. 8; Magn. 3; Trall.7; ed. Funk, I. P. 265 s,; 282; 232; 246s. etc.; S. Iustimus, Apol., 1,65:希腊教父集六卷四二八栏;S. Cyprianus, Epist. passim.  

    (十四)参阅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六年廿九日通谕Satis cognitum: ASS. 28 (1895-96) p. 732.  

    (十五)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会议“论圣秩法令一第四章:信条全集九六○(一七六八)条;梵蒂冈第一届大会第四期会议教义宪章“论
基督的教会”第三章:信条全集一八二八(三○六一)。教宗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奥体”通谕:宗座公报卅五卷(一九四三)二○九及二一二页。教会法典三二九条一项。   

    (十六)参阅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八年十二十七日,Et Sane 牧函:ASS.21 (18888) p. 321s.  

    (十七)S. Leo M., Serm. 5, 3: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一五四栏。   

    (十八)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第三章,引证第后:一,6-7节的话,证明圣秩为真正的圣事:信条全集九五九(一七六六)条。   

    (十九)In “Trad. Apost” 3, ed. Botte, Sources Chs., pp. 27-30, 承认主教为“司铎职的首席”(Primatus sacerdotii) Sacramentarium Leonianum, ed. C. Mohlberg, Sacramentarium Veronese, Romae, 1955, p 119: “Ad Summi sacerdotii ministerium…Comple in sacerdotibus tuis mysterii tui summam”. Id., Liber Sacramentorum Romanae Ecclesiae, Romae 1960, pp. 121-122; “Tribuas eis, Domine, cathedram episcopalem ad regendam Ecclesiam tuam et plebem universam 参阅拉丁教父集七十八卷二二四栏。   

    (二十)Trad. Apost. 2, ed. Botte, p.27.  

    (二一)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第四章,告诉我们神品圣事存留不灭的神印:信条全集九六○(一七六七)条。参阅教宗若望廿三世一九六○年五月八日Jubilate Deo演讲:宗座公报五十二卷(一九六○),四六六页,教宗保禄六世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日,在梵蒂冈大殿之讲道:宗座公报五十五卷(一九六三)一○一四页。   

    (二二)S. Cyprianus, Epist. 63, 14:拉丁教父集四卷三八六栏;Hartel, III B, p. 713: “Sacerdos vice Christi vere fungitur”. S. Io. Chrysostomus, in 2 Tim. Hom. 2, 4:希腊教父集六十二卷六一二栏,称司铎为
基督的Symbolon. S. Ambrosius, in Ps. 38, 25-26:拉丁教父集十四卷一○五一-五二栏:CSEL 64, 203-204. Ambrosiaster, in I Tim. 5, 19:拉丁教父集十七卷四七九栏C及in Eph. 4, 11-12: col. 387 C. Theodorus Mops., Hom. Catech. XV, 21 et 24: ed. Tonneau, pp. 497 et 503. Hesychius, Hieros., in Lev. L. 2,9,23:希腊教父集九十三卷八九四B。   

    (二三)参阅S. Eusebius, Hist. Eccl. V, 24, 10:GCS II, I, p. 495; ed. Bardy, Sources Chr. II p. 69. Dynisius, Apud Eusebium, ib. VII, 5,2: GCS II, 2, P. 638. S; Bardy, II, p. 168s.  

    (二四)参阅De Antiquis Conciliis, Eusebius. Hist. Eccl. V, 23-24: GCS II, 1,p. 488ss. Bardy, II, p. 66ss. Et Passim. Conc. Nicaenum, Can. 5: Conc. Oec. Decr. p 7.  

    (二五)Tertullianus, De Ieiunio, 13:拉丁教集二卷九七二栏B; CSEL 20, p. 292; Lin. 13-16.  

    (二六)S. Cyprianus, Epist. 56, 3: Hartel. III B. p. 650; Bayard, p. 154.  

    (二七)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Zinelli 正式报告书:Mansi (大公会议集)五十二卷一一○九栏C。   

    (二八)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第二件教义宪章草案,“论
基督教会”,第四章:Mansi 53, 310.参阅Kleulgen 对修正草案之报告书:Mansi 3, 321- B- 322 B,及Zinelli 之声明:Mansi 52, 1110 A. 也请参阅教宗圣良之Serm. 4,3: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一五一栏A。   

    (二九)参阅
教会法典二二七条。   

    (三十)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信条全集一八二一(三○五○等)条。   

    (三一)参阅S. Cyprianus, Epist. 66, 8: Hartel III, 2, p. 733: “Episcopus in Ecclesia et Ecclesia in Episcopo”.  

    (三二)参阅S. Cypriaus, Epist. 55, 24: Hartel p. 642, Lin. 13: “Una Ecclesia per totum Mundum in multa membra divina”. Epist. 36, 4: Hartel p. 575, Lin. 20-21.  

    (三三)参阅教宗约十二世,一九五七年四月廿一日“信恩”通谕:宗座公报四十九卷(一九五七)二三七页。   

    (三四)参阅S. Hilarius Pict., in ps. 14, 3:拉丁教父集九卷二○六栏; CSEL 22, p. 86. S. Gregorius M., Moral. IV, 7, 12:拉丁教父集七十五卷六四三栏C。Ps.-Basilius, in Is. 15, 296:希腊教父集三十卷六三七栏C。 
  
    (三五)S. Coelestinus, Epist. 18, 1-2, ad Conc. Eph.:拉丁教父集五十卷五○五栏AB;Schwartz, Acta Conc. Oec. I, 1, 1, p. 22.参阅教宗本笃十五世“夫至大”通谕:宗座公报十一卷(一九一九)四四○页。教宗比约十一世一九二六年二月廿八日,“
教会的事业”通谕;宗座公报十八卷(一九二六)六十九页。教宗比约十二世“信恩”通谕,见前。   

    (三六)教宗良十三世一八八○年九月三十日Grande munus:AAS 13 (1880) p. 145. 参阅
教会法典,一三二七条;一三五○条二项。   

    (三七)De iuribus Sedium patriarchalium, cfr. Conc. Nicenum. Can.6. de Alexandria et Antiochia, et can 7. de Hierosolymis: Conc. Oec. Decr., p. 8. Conc. Later. IV, anno 1215, Constit. V: De dignitate patriarcharum: ibid. p. 212. Conc. Ferr.-Flor.: p.504.  

    (三八)参阅东方
教会法典,二一六-三一四条:论宗主教;三二四-三三九条:论大总主教;三六二-三九一条:论其他职位;特见二三八条三项;二一六条;二四○条;二五一条;二五五条:论宗主教任命主教的权力。   

    (三九)参阅特伦多大会,改革法令,第五期第二章九目及廿四期四款,Conc. Oec. Decr pp. 645 et 739.  

    (四十)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Dei Filius, 3: 信条全集一七一二(三○一一)条。参阅第一件教会草案所加的注解(由伯拉敏书中摘录者):Mansi 51, 579 C;并参阅
教会草案条正搞及Kleutgen的解释:Mansi 53, 313 AB. 教宗比约第九世 Tuas Iibenter 牧函:信条全集一六八三(二八七九)条。   

    (四一)参阅
教会法典一三二二-一三二三条。   

    (四二)参阅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 Pastor Aeternus: 信条全集一八三九(三○七四)条。
   
    (四三)参阅Gasser, (主教)在梵蒂冈第一届大会内的解释:Mansi 52, 1213 AC.  

    (四四)Gasser, ib.: Mansi 1214 A.  

    (四五)Gasser. Ib.: Mansi 1215 CD, 1216-1217 A.  

    (四六)Gasser, ib., Mansi 1213.  

    (四七)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 4:信条全集一八三六(三○七○)条。   

    (四八)拜占庭礼祝圣主教之集祷词:Euchologion to mega, Romae, 1873, p. 139.  

    (四九)参阅S. Ignat.., Smyrn 8, 1: ed Funk. I, p.282.  

    (五十)参阅:八,1:十四,22-23;二十,17节,及其他多处。 
  
    (五一)Oratio Mozarabica:拉丁教父集九十六卷七五九栏B。   

    (五二)参阅S. Ignat. M., Smyrn, 8, 1: ed. Funk, I. P. 282.  

    (五三)圣多玛斯,神学集成,,七十三题三节。   

    (五四)参阅S. Augustimus, C. Faustum, 12, 20:拉丁教父集四十二卷二六五栏;Serm 57, 7:拉丁教父集卅八卷三八九栏等处。   

    (五五)S. Leo M., Serm. 63, 7:拉丁教父集五十四卷三五七栏C。   

    (五六)Traditio Apostolica Hippolyti, 2-3: ed. Botte, pp. 26-30.  

    (五七)参阅祝圣主教礼开始之“询问词”,以及祝圣主教弥撒结束时,Te Deum以后之集祷词。
  
    (五八)教宗本笃十四世,一七五二年十月五日之敕书Romana Ecclesia 1:Bullarium Benedicti XIV T. IV, Romae, 1758, 21: “Episcopus Christi typum gerit, Eiusque munere fungitur”.教宗比约十二世,“奥体”通谕,前注二一一页: “Assignatos sibi greges singuli singulos Christi nominee pascunt et regunt”.  

    (五九)教宗良十三世,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Satis cognitum 通谕:ASS 28 (1895-96) p. 732.同一教宗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Offcio sanctissimo牧函:ASS 20 (1887) p. 264:教宗比约第有世,一八七五年三月十二日,致德国主教书,及一八七五年三月十五日御前演讲:信条全集新版三一一二-三一一七条(旧版无)。   

    (六十)梵蒂冈第一届大会教义宪章Pastor Aeternus, 3:信条全集一八二八(三○六一)条。参阅Zinelli报告书:Mansi 52, 1114 D.  

    (六一)参阅S. Ignat. M., AD Ephes: 5, 1: ed. Funk, I, p. 216.  

    (六二)参阅S. Ignat. M., Ad. Ephes. 6, 1: ed. Funk, I, p. 218.  

    (六三)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三期论圣秩圣事第二章:信条全集九五八(一七六五)条,及九六六(一七七六)条。   

    (六四)参阅教宗Innocentius I. Epist. ad Decentium:拉丁教父集二十卷五五四栏A;Mansi 3, 1029;信条全集九十八(二一五)条:”Presbyteri, licet secundi sint sacerdotes, pontificatys tamen apicem non habent”. S. Cyprianus, Epist. 61, 3: ed. Hartel, p. 696.  

    (六五)参阅前注特伦多大会,信条全集九六五A-九六八(一七六三-一七七八),特见第七款:信条全集九六七(一七七七条)。教宗比约十二世宗座宪令Sacramentum Ordinis:信条全集二三○一(三八五七-六一)条。   

    (六六)参阅前注Innocentius I. S. Gregorius Naz., Apol. II, 22:希腊教父集卅五卷四三二栏B。 Ps.-Dionisuis, Eccl. Hier., 1,2:希腊教父集三卷三七二栏D。   

    (六七)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二期:信条全集九四○(一七四三)条。教宗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天人中保”通谕:宗座公报卅九(一九四七)五五三页;信条全集二三○○(三八五○)条。 
  
    (六八)参阅特伦多大会第廿二期:信条全集九三八)一七三九-四○)条。第二届梵蒂冈大会“礼仪宪章”第七节及四十七节。   

    (六九)参阅前注教宗比约十二世“天人中保”第六十七节。   

    (七○)参阅S. Cyprianus, Epist. 11, 3;拉丁教父集四卷二四二栏B;Hartel, II, 2, p. 497.  

    (七一)祝圣司铎礼典,授衣礼。   

    (七二)祝圣司铎礼典之颁谢词。
   
    (七三)S. Ignatius M., Philad. 4: ed. Funk, I, p. 266. S. Cornelius I, apud S. yprianum, Epist. 48, 2: Hartel, III, 2, p. 610.  

    (七四)Constitutiones Ecclesiae aegyptiacae, III, 2: ed. Funk, didascalia, II p. 103 atuta. Eccl. Ant. 37-41: Mansi 3, 954.  

    (七五)S. Polycarpus, Ad Phil. 5, 2: ed. Funk, 1, p. 300:称
基督 “Omnium diaconusfactys” Cfr. Didache, 15, 1: ib. p. 32. S. Ignatius M., Trall 2, 3 ib. p. 242.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 8, 28, 4: ed. Funk, Didascalia, I, p.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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