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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覆文

发表时间:11-02-02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130
0059  
1项-覆文,乃有关主管以书面发布之行政措施,其本身乃应某人的请求,而赐予特恩、豁免或其它恩惠。
2项-有关覆文所定的法则,对许可的给予以及口头给予的恩惠,亦同样有效;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060  
凡未被明文禁止的人,皆可请得任何覆文。
0061  
除有反证外,亦可为他人请得覆文,纵使未经其同意,且在其接受之前,即已生效,但有相反条款者除外。
0062  
未指定执行人的覆文,自发文时起生效;其它覆文自执行时起生效。
0063  
1项-隐蔽真情,即未在申请书内陈明,依照法律及教会法定格式与惯例,应明白表达之有效要件,则阻止覆文生效;唯恩惠覆文系以「自动」方式发布者,不在此限。
2项-陈述虚伪,即所提动机理由无一真实者,亦使覆文无效。
3项-未指定执行人的覆文,其动机理由在发布时,应属真实;其余覆文的动机理由,于执行时应为真实。
0064  
除圣赦院对内庭权力外,曾经教廷某一机构拒绝的恩惠,教廷其它机构或教宗以下的其它有关主管,非经原承办机构的同意,不得有效赐予之。
0065  
1项-除本条23项之规定外,凡本人教长拒绝的恩惠,除非提及被拒绝的事实,不得向其它教长提出请求;即使提及,其它教长在未获悉原教长所拒绝之理由前,不得赐予之。 2项-为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拒绝给予的恩惠,同一主教之别位副主教或代表,即使知悉拒绝的理由后,亦不得有效给予。
3项-为主教或主教代表所拒绝的恩惠,未经提及被拒的事实,而再向教区主教求得者,无效。为教区主教拒绝的恩惠,即使述明被拒的事实,非经主教的同意,不得向该主教的副主教及主教代表有效求得。
0066  
覆文之受文者及发文者的姓名、地址,或所论事由,虽有错误,只要依教长判断,对该人或事毫无疑义者,其覆文有效。
0067  
1项-为同一事件,求得二件相互抵触的覆文时,特别覆文,在其特别所陈述者,优于一般覆文。
2项-如二覆文同为特别或同为一般时,则前覆文优于后覆文;但后覆文明文提及前覆文,或前覆文之求得人系因欺诈或重大疏忽未曾使用其覆文者,不在此限。
3项-如怀疑覆文是否有效,应请示覆文者。
0068  
宗座覆文,未指定执行人者,不必送呈请求人的教长,除非在覆文中有此规定,或有关公共事物,或须证实覆文内的条件。
0069  
覆文送达执行人的时间,无任何规定时,只要没有欺骗及恶意,得随时送交执行人。
0070  
如恩惠的赐予在覆文内委托执行人时,执行人有按其明智裁夺及良知,赐予或拒绝之权责。
0071  
专为本人利益求得的覆文,无使用之义务;但因其它理由有使用的法律义务,不在此限。
0072  
宗座所赐覆文逾期时,教区主教因正当理由可予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0073  
任何覆文不因相反法律而收回;但在该法律中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074  
以口头赐予个人的恩惠,可在内庭使用之;但为外庭,依法被要求时,应提出获恩的证明。
0075  
覆文含有特恩或豁免时,犹须遵守下列法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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