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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圣职人员的归属

发表时间:11-02-02 来自: 作者:  点击次数:5695

0265

每位圣职人员必须归属某一教区或自治社团,或加入献身生活会或具有此功能的团,总之绝不准许圣职人无归属或无定所。

0266

1项-凡领受执事职者,即为圣职人员,须归属教区,或其服务的自治社团。

2项-在修会内,发过终身愿的成员,或决定加入使徒生活圣职团的人,一经领受执事圣职,即如圣职人员归属该修会或该团,但该团规章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项-俗世会的成员,因领受执事圣职而归属于其服务的教区,但经宗座许可得归属本俗世会者,不在此限。

0267

1项-为使已归属教区的圣职人员有效的归属另一教区,必须从教区主教取得脱离教区的签署信函,同时也必须由其所拟归属的教区主教,取得归属的签署信函。

2项-在未获得另一教区之归属前,脱离教区的批准不生效。

0268

1项-圣职人员由本教区依法迁居至另一个教区,经五年后,如果向客居教区主教及其本教区主教以书面表明此改属意愿,双方于收到信函四个月内,均未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时,即依法归属于另一教区。

2项-圣职人员依266条规定获准永久或决定性的归属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则归属该会或团,并脱离其本教区。

0269

教区主教除具备下列各款外,勿收圣职人员归属自己教区:

1.应顾及教区的需要或益处,并应履行法律有关圣职的合理生活费用之规定;

2.取得批准脱离教区的合法文件,并向其脱离的教区主教,取得有关该圣职人员的生活、品行、学识等适当的证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圣职人员向其新的教区主教,以书面声明自己决心愿意,依法律规定服务新的教区。

0270

脱离教区,必须有正当原因,始得批准:如教会的利益或圣职人员本人的益处;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绝;如受拒绝,圣职人员感觉受损,又已找到收纳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驳诉愿。

0271

1项-如某教区因圣职人员缺乏,拟聘另一教区的圣职人去服务,应聘的圣职人已有准备,且认为适合该教区的职务;应聘人的教区主教除其教区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绝其前往;且应与聘该圣职人的教区订立契约,厘订应聘人的权利与义务。

2项-教区主教得准许其圣职人员,在固定的一段时期内,迁至另一教区,且可多次续约,如此可使圣职人员仍归属本教区,而在重回本教区时,仍享本区圣职的一切权利。

3项-依法迁至另一教区,但仍归属本教区的圣职人员,本区主教得以正当原因召回之,但须遵守与另一位主教所订之协议和公平原则;在同样的条件下,另一教区的主教,得以正当理由拒绝该圣职人员在该教区内延长居留。

0272

教区署理不得批准脱离、归属以及迁至另一教区的许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后,征得参议会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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