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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婚礼简史

发表时间:10-12-29 来自:香港教区礼委 作者:罗国辉  点击次数:5991

初期教会基督徒的嫁娶,是沿用一般社会上的家庭礼俗:即订亲(由双方家长)和过门,取消了外教的拜祭仪式而已。按家庭礼俗成亲之后,夫妇因着共同信仰而生活,一起参与基督徒的聚会和祈祷。当然,教会自开始即关心基督徒善度婚姻生活,教父们也不断提醒基督徒夫妇该在主内生活。

313年之后,教会仍然没有特为婚姻而设的礼仪,虽然神职人员渐渐被邀参加家庭中按社会习俗所举行的婚礼,或被请为新人祝福,甚至祝福新房。间中也有新人在家里举行婚礼后的一两天,才到圣堂参加圣祭,和接受神职的祝福。随同祝福也有为新人披上婚纱或带上花环(荣冠)等礼俗。后来祝福新人便成为一般基督徒结婚时,除家庭礼俗外附加的教会习惯。

到了第四世纪末,五世纪初,罗马教会为确保教会职员的正当婚姻生活,教宗Siricus384-399),及依诺森一世(401-417)要求神职人员(小品)的婚礼必须由司铎批准和祝福,但为一般信友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最早的罗马教会婚礼经文载于五至六世纪的礼书Ve1105-1110号,包括弥撒及祝福新娘的经文。经文内容是祈求天主降福夫妇永结同心,承行天主创造男女,延续人类的计划,并阐明夫妇相爱实为基督与教会相爱结合的表征,且引述旧约中的贤妇来祝福新娘。(直到梵二改革,婚礼祝福都是用新娘的)。但直到第八世纪仍没有记录新人的许诺,因为婚诺常是由父母或新人按礼俗在订亲或过门时在家里举行的。

公元866年,教宗尼各老一世以法律观点声称婚姻有效的基础为双方的承诺,而无关于社会礼俗或教会礼仪。(5

当时正值查理曼大帝整顿国民婚姻之后,政府鼓励人民公开举行婚礼,于是渐渐家长将女儿交与新郎等礼俗,也移置圣堂门口举行,然后新人步入圣堂参与弥撒和由神父祝福,其后渐渐因着重新人的自由许诺,且神父也渐渐分担家长的部份角色,遂在圣堂门外,询问新人的婚姻许诺后,加说: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把你们结为夫妇。偶然神父也按礼俗祝福新郎给与新娘的戒指。(双方交换戒指只是近代的礼俗)。虽然如此,从法律观点,婚姻有效仍在于双方的许诺,而无关乎礼仪,故此私下婚姻仍然有效,但带来很多混乱。

脱利腾公会议鉴于私下婚姻的流弊,规定所有基督徒的婚姻都要经过教会的批准,在教会面前举行(即在教会指定的神职人员,以及两三位证人面前举行);当时所制定的婚礼也只注意由神职问明新人的许诺和宣告新人的结合,这可以说是相当法律化的。

梵二公会议重申婚姻生活,是天主创世和救世工程的实现;而宗座圣礼部1969年出版的新婚姻礼典,综合了教会的传统,在婚礼中除重视新人的许诺外,更强调教会对新人的祝福,且一方面尽量减少以往太法律化的辞句,另一方面充实和加强婚礼中的圣经选读、讲道、祝福新人等祷文,为能表达出夫妇的结合是天主深爱教会和人类的盟约的实现。婚礼实在是一项教会的祈祷,信德的行动,而非法律的外表形式。

    希望以上的婚礼简史有助于大家了解婚礼的重点和精神,并协助新人善度基督化的婚姻生活,务使婚礼的举行,即新人彼此许诺婚姻誓盟和接受教会祝福的时刻,能印证和表达出基督与教会的相爱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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